哪些行為有刑責,刑度是多少
擅自重製看第91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加重: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是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則寫明: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散佈看第91條之1。第一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明知系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是重製物為光碟的加重規定,第四項則說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把內容放上網的多半落在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盜版站轉載你的影片、圖集、課程,通常就是這裡的「公開傳輸」。
第93條則處理另一批: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違反第70條規定者、以第87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以及違反第87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87條第一項第七、八款針對的是提供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的程序或技術、以及明知他人公開傳輸之著作侵權而意圖供公眾接觸並因此受有利益的行為。
告訴乃論與那個六個月:起算點在哪裡
現行的著作權法第100條只有一句加一個但書: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三項及第91條之1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除了那兩項與光碟有關的加重罪之外,著作權刑事案件都要你自己提出告訴,檢察官不會主動辦。
期限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一句裡最容易被讀錯的是起算點——法條寫的是「知悉犯人」,不是「知悉侵權」,更不是「侵權發生」。你三月發現內容被盜、八月才查出經營者是誰,六個月是從八月那天開始跑。反過來,你早就知道對方是誰卻拖著不告,時間從你知道那天就在跑了。
第二項另外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合作作品或有共同權利人的情況,一個人錯過不代表全部人都錯過。
還有一個正在等生效的版本要說清楚。2022年5月4日公佈的修正條文改寫了第91條、第91條之1與第100條,把部分數位盜版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但依著作權法第117條,111年4月1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頁查證時(2026年8月),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標示「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所以目前適用的仍是上面引的現行條文。你要引用前,自己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再核一次生效狀態。告訴乃論的一般概念另見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去哪告、怎麼告
誰可以告,寫在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著作財產權人、專屬被授權人這類真正受害的一方才是告訴權人,粉絲或轉發者不行。
怎麼告,寫在第242條第一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實務上就是兩條路——帶著告訴狀去地方檢察署遞,或者去警察局用言詞提出、由承辦人員製作筆錄。兩條路的法律效果一樣,差別在你手上的資料整理得夠不夠齊。
管轄方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本文、第4款所定之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而依組織法第3條第2款,違反著作權法等之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部分,才歸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以第一審在地方法院,第二審才到智財法院。
如果你同時也在走民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一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覆其損害;第二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504條第一項則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時得裁定移送民事庭,第二項明寫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整體的費用比較見告一個盜版侵權要花多少錢。
還有一件事沒人會主動告訴你:告訴人的真實身分會進偵查卷。告訴狀要載明你的真實姓名與地址,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在程序進行中有機會接觸卷證;檢察官也可能傳喚你到庭說明。刑事這條路的強制力比民事大,代價就是你的身分幾乎不可能全程隱藏。可行的降低暴露做法包括委任律師作為對外窗口,見怎麼找智財律師;身分代價的完整拆解見該不該告:七個先問自己的問題。
要帶什麼:告訴狀與證據清單
告訴狀要交代四件事:你是誰與你的權利怎麼來的、被侵害的是哪一件作品、對方是誰與他做了什麼、你主張他觸犯哪一條。條號寫出來會讓承辦人省很多力氣——上傳轉載寫第92條的公開傳輸,重製整份寫第91條,賣盜版檔案寫第91條之1。
權利證明是地基。創作過程檔案、原始檔、契約、受讓或專屬授權檔案,能證明這件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在你手上。整理方式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這一格空著,案子在偵查階段就會停住。
侵權證據要能對得起時間。完整網址、頁面的完整快照、擷取的日期時間、被用到的是你哪一部分內容,逐筆列成清單。截圖會被質疑,所以擷取的當下就要把時間與來源固定住,做法見時間戳與公證存證。證據有滅失之虞的話,民事這邊還有工具: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一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的費用依第77條之19為新臺幣1,000元。
對方身分的線索一樣重要。銷售頁、收款帳號、群組管理員資料、他自己公開過的聯絡方式、寄件資訊——檢察官要有對象才能偵查。這也是為什麼六個月的起算點會綁在「知悉犯人」上:法律預設你要先知道告誰。
告了之後會發生什麼
案子進偵查程序,檢察官會傳喚、調查,最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在這個階段仍然是告訴人,不是當事人,能做的是補充證據、說明損害。偵查要花多久沒有官方保證的時程可以引用,依個案而定。
中途可以撤回,但只有一次。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二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所以「撤回告訴換賠償」是一次性的交易,談的時候要一次談到位,談判怎麼擺見能拿回多少與和解怎麼談。
另一條常被忽略的出口是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第23條規定調解無須徵收任何費用,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案子不大、對方也想收手的時候,這條路又快又省。
刑事程序不會幫你把內容拿下來。判決要時間,而內容在這段時間通常還線上上繼續擴散——止血要另外做,見臺灣創作者的侵權通知與下架與自己寫一份 DMCA 通知。VeilHarbor 在這段期間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發現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再冒出來。
什麼時候不該走刑事
對象在境外或身分不明的時候。刑事程序要有被告,查不出人就沒有對象可以偵查,力氣花在下架與去索引上更划算。跨境通知的做法見臺灣創作者的侵權通知與下架,送錯通知的風險見DMCA 第512條(f)的不實陳述責任。
證據只有幾張截圖的時候。沒有網址、沒有擷取時間、沒有權利檔案的案子,進偵查程序也走不遠。先把證據補齊再提,別把六個月耗在補件上。
行為本身可能落在合理使用的時候。第91條第四項明寫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告錯了對你自己也有代價。先確認這件事在法律上算不算侵權,見這算侵權嗎,臺灣法院的實際認定可參考臺灣盜版判例整理。
期限已經過了的時候。六個月是不變期間,過了就不能再提告訴;但民事的路還在——著作權法第89條之1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侵權行為起十年,見追訴與請求期限。整套升級順序見臺灣創作者的法律升級路徑,寄信這一步見存證信函怎麼寫;涉及私密影像的案件另有專法與更緊急的處理方式,見臺灣私密影像相關法制。
本頁整理的是公開法條與其生效狀態,不構成法律意見。你的案子該告哪一條、期限怎麼算、值不值得走刑事,個案請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寫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起算點是你知道犯人是誰那一刻,不是侵權發生日,也不是你發現內容外流那一天。網路盜版案件裡這兩個時點常常差好幾個月。同條第二項另外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
原則上要。現行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三項及第91條之1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那兩項是與光碟有關的加重罪。2022年5月4日公佈的修正條文會改變這個範圍,但依第117條,該批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頁查證時(2026年8月)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標示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引用前請自己再核一次。
法律效果一樣。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差別在準備程度:帶著整理好的告訴狀與證據清單去,承辦人比較容易接得上;只帶截圖去,通常要再補件,而補件的時間會吃掉你的六個月。
可以,但只有一次。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二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所以拿撤回告訴去換賠償,是一次性的交易,條件要一次談定並寫進和解書。另一個選項是鄉鎮市調解,依該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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