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是什麼
「告訴乃論」是刑事程式裡的一類罪: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法院也不能審判處罰。俗稱「不告不理」。相對的概念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檢警一旦知道犯罪就可以主動偵辦,不需要等被害人開口。
臺灣《著作權法》第 100 條本文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本章」指的是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包括擅自重製(§91)、散佈侵權重製物(§91-1)、擅自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92)這些創作者最常遇到的刑責條文。換句話說,盜版你作品的人會不會被刑事追訴,原則上取決於你有沒有提告。
這個設計的理由是:著作權是私權,法律把「要不要動用刑罰」的選擇權交給權利人自己——你可以提告,也可以談和解、只發函下架、或走民事求償,主動權在你。
六個月告訴期間:錯過就永遠告不了
告訴乃論之罪有一條硬時限。《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拆開來講:
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依條文,是你知道行為人是誰的那一刻,不是盜版行為發生的那一刻,也不只是你發現被盜的那一刻。盜版站藏在匿名背後、你還查不出是誰,一般而言期間尚未起算;一旦查到了人,時鐘就開始走。
只有六個月。逾期提出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案子直接結束,刑事這條路永久關閉。
有數個可以提告的人時,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其他人(§237 第 2 項),各人的六個月各自計算。
對焦慮中的創作者,這一條的白話版是:發現盜版、又知道是誰幹的,不要「先放著觀望」超過六個月。要不要真的提告可以慢慢評估,但時限本身不等人。
但書:哪些情形不用告訴也追訴
第 100 條設有但書。現行有效的條文(民國 108 年修正版)寫的是:「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也就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91Ⅲ),以及散佈侵權光碟(§91-1Ⅲ)這兩種實體光碟盜版,屬非告訴乃論,檢警可主動偵辦。
這兩款針對的是當年壓片販售的光碟盜版產業鏈。對今天以網路傳播為主的盜版形態——盜版站轉載、網盤流傳、社群搬運——但書幾乎派不上用場。所以實務結論很直接:你在網上遇到的著作權侵權刑責,基本上都要你自己在期限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不會替你主動辦。
2022 年修法:數位盜版但書,公佈了但還沒生效
2022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佈的第 100 條,把但書改寫為三種「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損害」的數位盜版情形(數位格式重製、意圖營利散佈數位盜版重製物、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改列非告訴乃論。方向很清楚:重大商業性數位盜版,未來不必等權利人提告。
但注意——依同次修正的施行規定,這批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本頁最後核查(2026-07)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也在該法頁面明確標註「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網上不少文章直接把新但書當現行法引用,是錯的。在行政院定施行日之前,有效的仍是「光碟」版但書,網路盜版依然告訴乃論。
對創作者的實際意義
三件事值得記住:
下架和提告是兩條路。發 DMCA 或向平臺檢舉下架是平臺程式,不是「告訴」,不受六個月限制——先下架止血,再評估要不要走刑事,順序不衝突。整體的升級路徑,看臺灣創作者的法律升級路線。
刑事過期≠全部過期。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著作權法第 89-1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錯過刑事六個月,民事一般還在。
告訴是可以收回的籌碼。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就同一案件不得再行告訴。這是實務上「提告後談和解、和解成立即撤告」的法律基礎;臺灣判決裡求償與和解的真實行情,可看臺灣盜版判例整理與吳夢夢案解讀。
一般而言,真要動用刑事程式,請在期限內諮詢律師並完成提告動作;本頁只負責讓你看懂規則,不構成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等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知悉即可主動偵辦。臺灣著作權法第 100 條規定著作權刑責原則上屬告訴乃論,現行條文下僅盜版光碟相關的第 91 條第 3 項、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是你知道行為人是誰的時點,不是侵權發生或你發現被盜的時點。對方藏在匿名盜版站背後、身分不明時,一般而言期間尚未起算;但一旦鎖定了人,就只剩六個月,不要拖。
刑事這條路會關閉:逾告訴期間提出的告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但民事求償不受此限——著作權法第 89-1 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知悉起兩年、行為起十年;向平臺發下架通知更與告訴期間無關,隨時可以做。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之人就同一案件不得再行告訴——撤了就是撤了。但之後發生的新侵權行為是另一個犯罪事實,一般而言可以就新行為另行提告並重新起算六個月。和解條款怎麼寫、涵蓋範圍多大,建議交由律師把關。
還沒有。2022 年 5 月修正公佈的著作權法第 100 條確實新增了針對重大數位盜版(有償提供全部原樣利用、損害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的非告訴乃論但書,但該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 2026 年 7 月尚未生效。目前有效的仍是舊但書,網路盜版刑責依然須由你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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