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到底是什麼:一份儲存三年的副本
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把它定義得很樸素: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就是存證信函。同一條第二項說,留存郵局的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儲存三年,期滿銷燬。整條法規裡沒有任何一句賦予這封信實體法上的效力。
所以它的功能是證據,不是武器。它證明的是三件事的組合:你在哪一天、把哪些字、寄到了哪個地址。這三件事平常無法自證——你發的電子郵件對方可以說沒收到,你的私訊截圖可以說是偽造的,而一份有郵戳、有編號、郵局手上還有一模一樣副本的檔案,對方很難說沒這回事。
把這一點和民法第95條第一項接起來,用處就出來了: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你要主張「我已經通知他停止使用了,他之後還在用就是明知故犯」,前提是你能證明通知到達。存證信函加上掛號回執,把「到達」這一格補上。
它不能做的事同樣要說清楚:它不是法院文書,對方不理你不會有任何法律後果;它不會自動產生賠償義務;網站也不會因為收到一封存證信函就下架內容。真正會讓對方動的,是這封信背後你接下來打算做什麼。
時效上的真正用處:請求會中斷時效,但中斷只撐六個月
著作權法第89條之1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寫死了: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兩年這條線在盜版案裡跑得比想像快,尤其是內容早就外流、你半年後才發現的那種。
民法第129條第一項列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第一款就是「請求」。一封寫明你在向對方請求什麼的存證信函,就是這裡的請求——這是存證信函在時效上最實質的作用。
但第130條緊接著補了一刀: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也就是說,寄信只買到六個月,六個月內沒有起訴,這次中斷當作沒發生過。把存證信函當成拖延時效的工具是行不通的。
第129條第二項另外列了幾件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真的要穩住時效,這幾件事比再寄一封信有效。時效怎麼算,另見著作權侵權的追訴與請求期限。
什麼時候寄反而對你不利
第一種是證據還沒固定。信寄出去,對方第一個動作通常不是回信,是刪頁面、換域名、把內容搬到別的站。你手上如果只有幾張隨手截的圖,頁面一沒,這些截圖就變成沒有來源的孤證。先把網址、頁面完整快照、擷取時間與你的權利來源整理好,再考慮寄信——做法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與時間戳與公證存證。
第二種是你不想暴露身分。存證信函的寄件人欄要寫真實姓名與地址,而且郵政規定裡信內與封面的姓名地址必須一致。用藝名工作、或者本來就在躲跟蹤的創作者,這一步等於把住處交到侵權者手上。但這不必然是死路:郵政要求的是一個寄得到、也回得來的姓名與地址,不必然是戶籍地——工作室地址、或委任律師以事務所地址具名發函,都是實務上常見的降低暴露做法(見怎麼找智財律師)。涉及私密影像的情況風險更高,先看臺灣私密影像相關法制再決定要不要用自己的名義寄。
第三種是刑事期限的時點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寫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侵權發生。你寄出去的那封信上寫著對方的姓名地址,同時也是一份「你在那一天已經知道他是誰」的書面紀錄。如果你打算走刑事,先算清楚六個月,別把信寄了卻把告訴拖過期,細節見刑事告訴實務。
第四種是對方根本收不到。境外網站、只有一個匿名信箱、註冊資料被隱私代理擋住的對象,存證信函寄不到人,寄了也只是浪費時間。這類對象該走的是平臺與主機端的下架管道,見臺灣創作者的侵權通知與下架。
一封有用的存證信函要寫進哪些東西
身分與權利來源要寫在最前面:你是誰、作品是什麼、這個著作財產權怎麼落到你手上的(自己創作、受讓、還是專屬授權)。對方最常見的第一個回擊就是質疑你不是權利人,先把這格填滿,後面的話才站得住。
侵權事實要具體到可以逐筆核對:完整網址、頁面標題、你擷取的時間、被用到的是你哪一件作品的哪一部分。不要寫「貴網站大量盜用本人作品」這種句子,寫不出清單的指控在談判桌上沒有重量。
請求的法律依據寫條號就好。要對方停止並移除,依據是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要請求賠償,依據是第88條。如果對方把你的名字拿掉或改壞了你的作品,人格權的部分在第85條,那一條還明文寫了被害人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後寫你要對方做什麼、期限多久、逾期你會做什麼。這裡只寫你真的做得到、也真的打算做的事。寫了要提告卻從來不提,下一次對方就知道你的信可以扔掉;寫了金額卻算不出來源,對方拿這封信去主張你在漫天開價。恐嚇性用語、你無法兌現的威脅、超出法律依據的要求,一律不要寫。
實際怎麼辦:格式、費用、寄法
格式跟著郵局走。中華郵政要求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符合規定格式的紙張,以本國文字書寫,每格限書一字、字跡端正;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並要在頁末註明位置、蓋章。每頁能寫多少字由用紙的格數決定(官方存證信函用紙是每頁固定格數的稿紙式版面),超出就往續頁寫,而續頁要另計存證費(費用見前段)。我們沒有在中華郵政的公開說明裡查到「每頁字數上限」的明文數字,所以這裡不給你一個數字——以你實際拿到的用紙格數為準。實際要繕寫幾份、能不能附件,以中華郵政公告的規定為準,窗口會當場核對。
費用很低。依中華郵政國內函件資費表的特種資費,存證費首頁新臺幣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30元;這是存證的部分,掛號函件本身的郵資另計。同時交寄內容相同的多份存證信函時,第一份按規定收費、其餘按半價計收。
寄法要選掛號並加回執。存證信函證明的是「你寄了什麼」,回執證明的是「對方收到了」,兩件事缺一不可。回執單收回來之後和你留存的那份副本收在一起,這一疊就是你之後要用的送達證明。
不想跑郵局的話,中華郵政有電子函件服務系統可以線上交寄存證信函。線上或臨櫃的法律效果一樣——存證的核心就是郵局手上那份副本。
寄完之後:對方不理你,還剩哪幾條路
第一條是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第23條寫明調解無須徵收任何費用,只有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開支。第27條則是關鍵: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談成了就是終局,不會被反悔。想省錢又想拿到有拘束力的結果,這條路最划算。
第二條是民事訴訟。裁判費按標的金額級距走、律師費是另外一筆,先把帳算清楚再決定,見告一個盜版侵權要花多少錢。能拿回多少、法定賠償怎麼用,見賠償區間與和解怎麼談。
第三條是刑事告訴。著作權法第七章的罪原則上是告訴乃論,期限從你知悉犯人那天起算六個月,過了就不能再告——這條路時間最緊,細節與流程見刑事告訴實務與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整體的升級順序另見臺灣創作者的法律升級路徑。
如果對方是境外站,或者你要處理的是同一批內容在幾十個站上不斷復發,存證信函這條路本身解決不了規模問題。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發現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且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再冒出來;真正要不要升級到法律程序,仍然是你和你的律師的決定。
本頁整理的是公開法條與官方規定,不構成法律意見。你的案子牽涉到哪些條文、該不該寄這封信、寄了之後怎麼接,個案請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沒有。存證信函本身不產生任何實體法上的效力,對方收到後不理你也不會因此受罰。它的作用是證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規定郵局會留存一份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自交寄日起儲存三年,讓你事後能證明自己在哪一天把哪些字寄到了哪個地址。真正的效力來自你信裡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你後續實際採取的動作。
只擋六個月。民法第129條第一項把「請求」列為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存證信函就是這裡的請求;但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而著作權法第89條之1的時效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侵權行為起十年。真的要穩住時效,第129條第二項列的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起訴、聲請強制執行這幾件事才有起訴同一效力。
依中華郵政國內函件資費表的特種資費,存證費首頁新臺幣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30元,掛號函件本身的郵資另計;同時交寄內容相同的多份時,第一份按規定收費、其餘半價。金錢成本不是重點,真正的成本是這封信會改變對方的行為——他可能坐下來談,也可能立刻刪站搬家。
通常沒有。存證信函是國內掛號函件的一種特種服務,寄件人與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必須寫得出來、也要寄得到。侵權站在境外、註冊資料被隱私代理擋住、或者只留一個匿名信箱的情況,這封信到不了人。這類對象該走的是平臺、主機商與搜尋引擎端的下架管道,做法見臺灣著作權侵害通知與下架,以及自己動手寫 DMCA 通知。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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