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南

臺灣著作權法「通知取下」機制怎麼運作:避風港、ISP 責任與下架框架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11 分鐘讀完 · 引用 6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通知取下」在臺灣法律裡的定位:這是給平臺的免責,不是下架令

很多人以為臺灣有一套「你一發通知,平臺就必須刪」的法律。準確說法不是這樣。臺灣著作權法在 2009 年(民國98年)修法時加進了第六章之一,標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是第90條之4到第90條之12。它借鑑了美國 DMCA 第512條的避風港思路(如果你想先理解那套底層邏輯,可以看 DMCA 是什麼第512條避風港)。

這套制度的核心邏輯是:網路平臺本來可能因為使用者上傳的侵權內容被連坐,承擔損害賠償。法律給平臺一個「安全港」——只要平臺滿足一系列條件(其中一項就是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它對那部分內容就可以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所以「通知取下」嚴格來說是平臺為了自己免責而配合的流程,不是國家發給你的強制執行力。你寄出的通知,是一封私法上的請求,不是法院命令。平臺是否照辦、照辦多快,取決於它想不想拿到這層免責保護、以及它對你通知內容的判斷。這是理解臺灣框架最關鍵的一點,也解釋了為什麼境外平臺(不在臺灣這套制度射程內的)常常對臺灣法條無感——那要走別的路,見 境外主機與平臺的升級

四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各有各的免責要件

著作權法把 ISP 分成四類,每一類的免責條件不一樣。第90條之4是四類共通的門檻;第90條之5到之8分別規範各類。

第90條之4(通則):平臺要想享有免責,原則上要做到幾件事——以契約、電子傳輸等方式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侵權情事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這就是俗稱的「三振」);公告接收通知的聯絡視窗;以及執行主管機關公告的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

第90條之5「連線服務提供者」(單純傳輸,像上網接取):基本上是被動管道,免責門檻最寬。第90條之6「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暫存/快取)。第90條之7「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使用者把內容存在平臺上,像空間、社群、論壇):這是「通知取下」最常打交道的一類,免責要件是——對使用者侵權不知情、未直接從侵權行為獲得財產上利益、且經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內容。第90條之8「搜尋服務提供者」(搜尋引擎):經通知後移除或讓人無法透過搜尋進入。

換句話說,你面對的是儲存空間還是搜尋結果,寄通知的對象和法條依據不同。搜尋結果的去除,和從源頭刪檔是兩件事——去索引的思路見 從搜尋引擎去索引Google 盜版內容移除

一封「通知」該寫什麼:實施辦法列出了應載明的事項

著作權法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其中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了「通知檔案」與「回覆通知檔案」應載明的事項。把這些事項寫齊,能減少被平臺以「資訊不足」退件的機會。

一份通知通常要能說清楚:你是誰、聯絡方式;你主張權利的著作是什麼、你和該著作的權利關係(自己是著作權人,或經授權);指出涉侵權的內容位置(具體網址);宣告你有相當理由相信該內容構成侵權;以及必要的宣告與簽名。這幾項和你寫 DMCA 通知的骨架高度重疊,可以參考 自己寫 DMCA 下架通知如何證明你是權利人

寄出之前,先把證據固定下來——截圖、網址、時間戳、內容快照。臺灣這套流程和後續任何維權一樣,證據在你手上才談得上主張權利。做法見 證據保全。這裡也提醒:臺灣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權」,如果你面對的是未經同意流出的私密影像,那還牽涉性影像相關的專門規定與刑事報案途徑,和純著作權路徑不完全一樣,見 臺灣性影像相關法律私密影像移除

取下之後會發生什麼:回覆通知與那些工作日期限

取下不是終點。第90條之9規定了「回覆」(相當於反通知/counter-notice)的程式,這一段常被忽略,但它決定內容會不會被放回來。

流程大致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把處理情形(已移除)轉送給被移除內容的那位使用者;如果該使用者認為自己沒有侵權,可以檢具「回覆通知」檔案,要求平臺把內容放回;平臺收到回覆通知後,應立即轉送給當初提通知的著作權人。

接下來是兩個期限。著作權人在收到平臺轉送回復通知的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如果向平臺提出「已對該使用者提起訴訟」的證明,平臺就沒有回覆(放回)的義務;反過來,如果著作權人沒有在期限內提出訴訟證明,平臺最遲應在轉送回復通知的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把被移除的內容放回去。

這段設計的用意,是不讓「通知取下」變成單方面永久刪除的工具——爭議最終要回到法院解決。所以如果對方提出回覆通知、而你確實要堅持,可能就走到訴訟這一步了。收到回覆通知該怎麼應對,見 收到反通知怎麼辦;往訴訟與警告函方向的實際操作,見下面分工說明。

這套機制的真實侷限:別把它當萬能鑰匙

誠實講清楚邊界,比誇大有用。第一,它是「免責事由」而非強制令——平臺沒有義務一定要享有這層免責,理論上它可以選擇不配合、自行承擔風險,你無法單憑這幾條法條命令它刪。多數正規平臺會配合,但這是它的商業選擇,不是你能強制的結果。

第二,射程有限。這套制度約束的是與臺灣有連結、願意進這個免責框架的 ISP。很多把內容託管在境外、刻意規避的站點,對臺灣法條不理會;這時候得換打法,例如從主機商、CDN、註冊商、金流廣告等環節施壓——見 境外主機升級濫用檢舉聯絡視窗

第三,通知本身有責任。第90條之11規定,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或不實回覆通知)、致平臺、使用者或著作權人受損害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別亂寄、別對不屬於你的著作主張權利、別用它去騷擾——不實通知在美國法下也有對應責任,概念見 DMCA 第512(f)不實通知責任

分工提醒:這一篇只講「通知取下」的機制與法條,幫你看懂框架;真正要寫警告函、評估提告、準備訴訟證據、找律師升級的實務步驟,請看 臺灣維權與法律升級實務。想看臺灣法院怎麼認定盜版侵權,可參考 臺灣盜版判例整理。本文為一般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臺灣執業律師,涉及犯罪或人身安全請向警方報案。

常見問題

臺灣的「通知取下」和美國 DMCA 一樣嗎?

思路同源、細節不同。臺灣第六章之一是借鑑美國 DMCA 第512條的避風港設計,同樣走「著作權人通知→平臺移除→使用者可回覆→爭議進法院」的骨架。差別在條文用語、法定期限(臺灣用『工作日』計算,如回覆的十工作日、十四工作日)、以及主管機關(臺灣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別把美國的表單或期限直接套到臺灣平臺上。

我發了通知,臺灣平臺就一定要刪嗎?

不是『一定要』。法律的定位是:平臺若想享有對該內容的民事免責,就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移除。它是平臺換取免責的誘因,不是強制令。多數正規平臺會配合,但這是它的選擇;它若不配合,你無法單靠這幾條法條命令它刪,得考慮其他途徑或司法程式。

內容被刪之後,對方能要求放回來嗎?

可以。依第90條之9,被移除內容的使用者若認為自己沒侵權,可以提『回覆通知』要求平臺放回。之後若你(著作權人)未在收到轉送回復通知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起訴的證明,平臺最遲會在轉送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把內容放回。所以取下不等於永久刪除,爭議最終要回到法院。

通知裡要寫哪些東西?

依『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通知應載明的事項大致包括:你的身分與聯絡方式、你主張的著作及你與該著作的權利關係、涉侵權內容的具體網址、你相信構成侵權的宣告、以及簽名。寫法和一般 DMCA 通知骨架相近,可參考站內的自寫通知與證明權利人指南。

託管在境外的盜版站,臺灣這套法條管得到嗎?

通常有限。這套制度主要約束與臺灣有連結、願意進免責框架的 ISP。對刻意託管境外、不理會的站點,臺灣法條的現實拘束力弱,得改從主機商、CDN、註冊商、金流或廣告等環節施壓,或走跨境途徑。這屬於操作層面,見站內境外主機升級與濫用聯絡視窗指南。

濫發通知會有法律風險嗎?

會。第90條之11規定,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或不實回覆通知、造成平臺、使用者或著作權人損害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只對確屬你的著作、且確有侵權的內容發通知,別拿它當騷擾工具,主張的權利範圍要誠實。

這篇演算法律意見嗎?

不算。本文只做一般性機制與法條說明,幫你看懂臺灣『通知取下』的框架,不針對你的個案下結論。個案是否侵權、該怎麼走,請諮詢臺灣執業律師;若涉及犯罪或人身安全,請向警方報案。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15: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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