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真正的門檻不是十萬元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寫得很清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同條第 4 項再開一道口:五十萬元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數字很好記,但數字從來不是攔住人的東西。
攔住人的是這句話:整套小額程序是照著「你不請律師、自己站上法庭」設計的。第 436 條之 10 允許你用司法院訂的表格化訴狀——不必寫出一份像樣的法律文書,填空就行。第 436 條之 11 允許小額程序在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就是為了讓上班的人不必請假。第 436 條之 14 更直接: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把這三條並排看,制度在講同一件事:小額程序用「犧牲一部分程序的精細度」換「一般人進得來」。你不必懂舉證責任分配,不必會寫攻防方法,法官會把事情快速推到一個大致公平的結果。所以真正要問自己的不是「我的請求有沒有十萬」,是「我願不願意自己去法庭講清楚這件事」。
而這份便利有一個明碼標價的代價,寫在第 436 條之 24: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而且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436 條之 25 進一步要求上訴狀必須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第 436 條之 30 寫得更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也就是說:你不滿意一審結果,不能靠「我覺得法官認定事實錯了」翻案——只能指出他違背了哪一條法令;而二審出來,事情就結束了。這條路走得快,但你只有一次半的機會。
哪些創作者的糾紛真的適合走這條路
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限定了標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所以「請對方下架」「請對方停止使用」「請對方道歉」這幾種請求,小額程序碰不到。它只處理「對方欠你一筆明確的錢」。
創作者這一端,最乾淨的適用場景是合約型的欠款:接案完成後未付的稿費、委託設計的尾款、已經談定卻不履行的授權金、雙方簽了和解書卻沒入帳的和解金、經調解成立卻不給付的款項。這些請求的性質是契約上的給付,金額通常在小額程序的射程內,而且證據多半就是往來訊息、報價單、合約與交付紀錄——正好落在第 436 條之 14「調查證據的成本跟請求顯不相當」的那一格,法官會用得上。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入口:你已經拿到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對方不履行——那不必再起訴,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就好(見 臺灣法律升級路徑)。小額訴訟是給「還沒有執行名義」的人用的。
反過來,如果你的請求就是著作權侵害的損害賠償本身,先停一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組織法第 3 條第 1 款把「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明白列入。小額程序是地方法院的程序,和這個專屬管轄不是同一條軌道。你的著作權求償能不能走小額程序、該向哪個法院遞狀,起訴前打電話問法院的訴訟輔導或書記官最快,別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印象自己推——遞錯法院會被移送,白白多花時間。
錢怎麼算:裁判費、強制調解、不能拆單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案子落在第一段,就是一千元。但別忘了前面說的合意擴大:雙方合意把三十萬元的請求走小額程序,裁判費是 1,000 + 20×100 = 3,000 元;五十萬元則是 1,000 + 40×100 = 5,000 元。這是整個流程裡幾乎唯一算得死的成本。
但你多半不會一起訴就進法庭。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把「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列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你的小額請求幾乎必然先被推進調解。這不是壞事:第 77 條之 20 規定標的金額未滿十萬元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的,已繳調解聲請費還可以扣抵裁判費;第 422 條又保證調解中的陳述與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訴訟不得采為裁判之基礎。調解這一關是免費的一次嘗試,不是浪費。相關做法在 調解與支付命令。
有一個陷阱要記住:第 436 條之 16 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意思是你不能把一筆三十萬的債拆成三件十萬來鑽小額程序的空子;真要拆,你得當庭放棄剩下的部分。要拿全額,老實走簡易程序(第 427 條第 1 項: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還有一條對自己打官司的人特別友善:第 436 條之 19 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法院並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你不必在判決之後另外再跑一次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至於律師費——小額程序本來就不是設計給你請律師的,如果你算完發現請律師才划得來,那這個案子多半不適合小額程序。判斷標準在 怎麼找智財律師。
這條路的身分成本是全部選項裡最高的,先算清楚再走。整套小額程序就是照著「你不請律師、自己站上法庭」設計的:起訴狀要載明你本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開庭時你要親自到場、當庭陳述,而對方就坐在同一個法庭裡。用藝名工作的創作者,走完這一趟等於把本名、住居所與長相同時交出去。可行的降低暴露做法包括委任律師作為對外窗口,見怎麼找智財律師;身分代價的完整拆解見該不該告:七個先問自己的問題。
流程實際長什麼樣
第一步是把請求變成一個數字。小額程序處理的是「給付一定數量的錢」,所以你要能說出「他欠我多少、依據是什麼」。合約、報價單、交付紀錄、對方承認欠款的訊息截圖,都是這一步的材料。手上材料怎麼固定、怎麼留下時間點,侵權證據保全清單 與 時間戳與公證 講得比這裡細。
第二步是遞狀。可以用第 436 條之 10 的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訂定,司法院書狀範例頁可以直接下載。要起訴的法院、當事人、請求金額、原因事實、證據清單,填完就是一份訴狀。同一份狀紙上可以順便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第 436 條之 11),法官會斟酌;對方不同意的話仍會排在上班時間。
第三步多半是調解庭(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調解不成立,才進小額法庭。小額法庭的節奏跟你在戲裡看到的完全不一樣——法官會直接問雙方問題,儘量當庭把事實弄清楚,必要時依第 436 條之 14 不再調查證據,直接依一切情況認定。你要準備的不是辯論稿,是「一分鐘把事情講完」的能力,加上一份編好號、按時間排好的證據。
第四步是判決與之後。判決不服的,依第 436 條之 24 第 2 項只能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狀要照第 436 條之 25 寫明違背了哪條法令、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這一步寫不出來,上訴多半不會成立。判決確定後對方仍不給付,就帶著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什麼情況不要走小額訴訟
第一種:你要的其實是「東西下架」。判決書不會讓盜版頁面消失。要下架就走通知與檢舉的路線(臺灣著作權侵害通知與下架、免費下架管道),那是行政流程,快、便宜,而且不需要你知道對方是誰。
第二種:金額遠超過十萬,而你捨不得拆。第 436 條之 16 擋住了拆單,硬拆等於放棄餘額。五十萬元以下走簡易程序(第 427 條第 1 項)仍然比通常程序輕,別為了「小額比較簡單」而少拿錢。
第三種:你連對方是誰都還沒確定。起訴要寫被告的姓名與地址,匿名的盜版站主、境外的帳號,你沒辦法送達。這時候該做的是先把內容拿下來、把金流斷掉,而不是先花一千元遞一份送不到人的訴狀。
第四種:這件事的爭點是「這算不算侵權」而不是「他欠不欠錢」。侵權成立與否常常牽涉合理使用、授權範圍、改作認定,不是一兩次庭期能靠一切情況認定的題目,而第 436 條之 14 那種簡化正好不利於這類爭點。先讀 這算不算侵權 與 法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在被害人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允許法院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這個區間本身就說明它不是個「填表就能結案」的題目。
打贏一次不等於事情結束
小額訴訟解決的是一筆具體的欠款。它不會讓下一個盜鏈消失,也不會阻止同一批內容三個月後在另一個站重新上架。多數創作者最後感到疲憊的不是「有沒有告贏」,而是同一件事一年要處理四次。
VeilHarbor 做的是把這一層壓下去:持續掃描盜版站點,發現之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追蹤同一批內容是否再次出現。訴訟是最後一格,前面幾格能擋掉的東西,不該拖到法庭上才處理。
如果你決定自己走這條路,把兩件事先做好:一是證據編號排序,二是把請求金額講成一句話。這兩件事做紮實,小額法庭的效率會站在你這邊。
本頁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條文與司法院公開說明,僅供理解程序之用。文中引用的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之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其中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佈的第 91、91 條之 1、100、117 條尚未生效,本頁引用的第 88 條不在該批之內。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小額程序本身沒有強制律師代理的要求,整套制度反而是照著當事人自己來設計的——表格化訴狀(第 436 條之 10)、可約夜間與假日開庭(第 436 條之 11)、法官得不調查證據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第 436 條之 14)。要注意的是另一條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0 條對部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設有強制律師代理,包括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事件與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等。你的案子落在哪一邊,起訴前先確認。
不能只看金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該款包含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小額程序則是地方法院的程序。兩者的關係要向法院確認,不要自己推斷。遞狀前打給法院的訴訟輔導或書記官問一句,比事後被移送省事得多。
不行。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除非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也就是你得真的放棄剩下的二十萬。要拿全額,走簡易程序: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門檻一樣低,只是沒有小額那些簡化設計。
能,但很窄。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 規定對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並以合議行之,但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436 條之 25 要求上訴狀必須寫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我覺得事實認定錯了」不是上訴理由。第 436 條之 30 明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1:
讀完做法,不如先看看現狀——輸入藝名免費掃一次,不用註冊,身分全程隱藏。
被盜情報,不用天天自己盯
新指南與值得知道的平臺規則變化,會整理成不定期的維權快訊。留下 email(化名信箱也可以),開通時第一批通知你。不賣名單、不發垃圾信;隨時可刪——寫信到 support@veilharbor.com 即可。
VeilHarbor——華語創作者內容保護平台:24 小時掃描盜版、DMCA 下架、追蹤復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