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清楚你在請求什麼:三種請求權是分開的
第一種是停止。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這條不涉及錢,要的是把內容拿下來、不準再用。很多案子真正的目標是這一條,賠償只是附帶。
第二種是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第88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連帶」這兩個字在盜版案裡常被忽略——轉載者、販售者、提供空間的人有可能一起被列,你不必只盯著最難找的那一個。
第三種是著作人格權。第85條第一項: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二項還給了金錢以外的救濟——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被拿掉署名、被改壞作品、被冠上別人名字的情況,這一條才是對的工具。
這三種請求權可以並行,但依據不同、要證明的東西也不同。寫請求的時候一條一條列,不要全部揉成一句「請求賠償新臺幣若干元」。
兩條計算路徑:先走這兩條,再談法定賠償
第88條第二項第一款是依民法第216條請求,也就是所受損害加所失利益。同一款還留了一個後門: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翻成白話是——你原本靠這件作品能賺到多少,現在實際賺到多少,中間的差額就是損害。
第二款是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這一款後半段的舉證轉換是實務上最有殺傷力的一句: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對方如果拿不出進貨成本、伺服器帳單、分潤紀錄,他的營收就整筆被當成獲利。
所以碰到賣盜版課程、賣會員許可權、靠廣告分潤的對象,第二款往往比第一款好走——你要舉證的是他收了多少,不是你少賺了多少,而前者常常攤在他自己的銷售頁、群組訂單紀錄與金流截圖上。臺灣法院怎麼看這類案子,可參考臺灣盜版判例整理。
兩款是「擇一請求」,不是兩筆相加。選哪一款要看你手上的證據長什麼樣,選錯了會讓整個請求變得難以證明。
法定賠償:它是救濟,不是加碼
第88條第三項的第一個字很關鍵:「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條文把它掛在第二項之後,啟動條件是「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
這意味著三件事。第一,法定賠償不會疊加在你已經算出來的實際損害上面——它是在你算不出來的時候頂替它。第二,金額是法院「酌定」,依侵害情節,不是你在起訴狀上寫五百萬就有五百萬。第三,區間的下緣是一萬元,而下緣同樣是合法的結果,情節輕微的案子拿到接近下緣完全正常。
五百萬那一格有兩個要件要同時成立:損害行為屬「故意」,而且「情節重大」。條文沒有定義什麼叫情節重大,這一格由法院認定,不同案子的落點差很多,任何號稱有固定行情的說法都不要信。
拿這段區間去和解桌上用的時候,誠實地用:它是一個由法院裁量的區間,不是一張價目表。對著對方喊「你要賠我五百萬」而拿不出故意與情節重大的證據,只會讓你在後面的談判裡失去可信度。法定賠償的一般概念另見什麼是法定賠償。
哪些損害是證明得下來的
有價目表的損失最好證明。你自己公開掛過的授權價、訂閱價、單件販售價,是法院可以直接看的錨點。被盜的是訂閱內容,就把方案定價、被外流的份數或下載數、外流期間攤出來;被盜的是委製作品,把當初的報價單與契約拿出來。價目從來沒公開過的創作者,現在就把它公開——這是最便宜的舉證準備。
對方的收入同樣要蒐集。銷售頁截圖、群組裡的訂單紀錄、公開的付款連結、他自己曬的業績,都是第88條第二項第二款要用的材料。抓到的那一刻要連同網址與擷取時間一起固定,做法見時間戳與公證存證。
權利來源是所有請求的地基。你不是權利人,前面全部歸零。自己創作的要留下創作過程檔案,受讓或專屬授權的要留下契約,合作作品要寫清楚誰擁有著作財產權,整理方法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也別忘了先確認這件事在法律上真的算侵權,見這算侵權嗎。
時效要一直放在心上。第89條之1:第85條及第8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兩年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不是從判決那天,詳見追訴與請求期限。
和解怎麼談:你的籌碼到底是什麼
籌碼一是證據的完整度。對方評估的不是你嘴上說的金額,是他覺得你告得下來的機率。一份逐筆列出網址、擷取時間、他的銷售紀錄、你的權利檔案的清單,比任何強硬措辭都有效。
籌碼二是刑事告訴,而這是一次性的。著作權法第七章的罪原則上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第238條第一項則允許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第二項緊接著說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權只能賣一次,賣掉就沒了——所以「以撤回告訴換賠償」這件事,價格要一次談到位,流程見刑事告訴實務。要特別注意同條第 2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拿撤告換賠償這一步是不可逆的,錢沒拿到也回不去。
籌碼三是時間。你耗得起而對方耗不起,或者相反。對方是靠這個站吃飯的經營者,停站的每一天都是他的成本;你是靠新作品吃飯的創作者,官司拖一年對你也不便宜。誠實評估自己這一格,再決定要不要在數字上讓步換速度,成本怎麼算見告一個盜版侵權要花多少錢。
籌碼四是繼續擴散的可見性。你能持續證明同一批內容又在別的站冒出來,對方就知道這件事不會自己結束。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發現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復發——談判桌上,一份能持續更新的復發紀錄比一次性的截圖有說服力。
談判桌本身也有身分成本。要談和解就要有一個對方聯絡得到的對象,要走調解或支付命令則會把你的真實姓名與地址送到對方手上。這不代表不能談,而是代表用誰的名義去談是一個要先決定的問題,不是流程走到一半才發現。可行的降低暴露做法包括委任律師作為對外窗口、或以工作室/事務所地址作為送達處所,見怎麼找智財律師;身分代價的完整拆解見該不該告:七個先問自己的問題。
談成之後:讓它真的算數
在法院和解有退費。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二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一項則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談成之後記得在三個月內去聲請,這筆錢不會自己回來。
走鄉鎮市調解的話,效力更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規定調解無須徵收任何費用,只有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開支;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免費、經法院核定,而且雙方都不能反悔——標的不大的案子,這條路的價效比最高。
和解書要寫進哪幾句:侵權內容的範圍要列清楚(哪些作品、哪些網址),對方要在幾天內移除並不得再行使用,復發要怎麼處理,賠償金額、付款方式與期限,以及你這邊發布什麼(是否撤回告訴、撤回到什麼程度)。金額與撤回告訴是對價關係,前面說過撤回權只有一次,寫進去之前先確定你不會後悔。
對方談成卻不付錢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給了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第521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的費用依第77條之19是新臺幣500元。但要把它的弱點一起知道:依第 516 條第 1 項,債務人在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一句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就失效,你的聲請轉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所以它對付的是「裝死的人」,不是「會爭的人」。這條路的前提是金額已經確定,所以和解書上的數字要寫得毫無爭議。它強在哪、脆在哪的完整拆解見調解與支付命令。整體升級順序見臺灣創作者的法律升級路徑,寄信這一步見存證信函怎麼寫。
本頁整理的是公開法條,不構成法律意見。你的案子實際能請求多少、該走哪一款、和解條件怎麼寫,個案請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不是直接請求,是在你證明不了實際損害時才啟動。著作權法第88條第三項寫的是「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金額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一萬元也在合法結果之內。故意且情節重大的案件,同項後段規定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但這兩個要件要同時成立。
未必。著作權法第88條第二項第二款讓你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而且明文規定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也就是舉證責任落在他身上——拿不出成本憑證,營收就整筆被當成獲利。你要做的是把他的收入證據蒐集完整:銷售頁、訂單紀錄、公開的付款連結、他自己發布的業績。
不行。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二項緊接著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權是一次性的籌碼,用掉就沒有了。所以拿它換賠償的時候,金額、付款期限與復發的處理要一次談到位,並且寫進和解書裡。個案怎麼寫,請諮詢律師。
如果和解金額已經確定,可以走督促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第521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聲請費用依第77條之19為新臺幣500元。但反過來說,對方只要在送達後二十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第516條第一項),支付命令就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轉為起訴或調解——詳見調解與支付命令。另一條路是走鄉鎮市調解,依該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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