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寫規則的判例,一頁篩到
法條寫「可以告」,判例告訴你「告了會怎樣」。這裡把臺灣、香港、美國改寫規則的盜版與維權判例收在一頁:每張卡直接給結果——誰贏、判多少、劃下什麼規則,按法域和爭點篩,點進去看整案拆解。全部案件都有公開判決可查,非法律意見。
色情著作也有著作權——智財法院的轉折判決
推翻「色情光碟非著作」舊見解:只要有原創性,成人創作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管制流通是一回事,剝奪權利是另一回事。
圖庫告贏的第一課——求償 30 萬,判 9 萬
生技公司官網盜用圖庫 3 張圖:求償 30 萬,判 9 萬,兩審確定。要價與判賠的落差,從這案看得最清楚。
吳夢夢案——成人創作者告贏的完整兩審
網友把 3 部付費影片轉進 63 人 LINE 群:一審拘役 40 日,二審和解後緩刑 2 年確定。「只是轉發」也是犯罪。
安博盒子案——53 個頻道,判賠 1 億 3,250 萬
負責人判 4 年、公司罰金 100 萬;附帶民事按每頻道 250 萬×53 個頻道,共 1 億 3,250 萬(一審,可上訴)。
小玉深偽換臉案——專法生效前,法院怎麼拼出重刑
專法生效前,用個資法+刑法組合定罪,應執行 5 年、2024 年定讞。不是著作權案,收進來是劃邊界。
兩張照片用七年,為什麼只判 4 萬
2 張照片用了 7 年:求償 20 萬,判 4 萬(一審)。「網上下載的」不免責,「衛教」合理使用不成立。
古惑天皇案(陳乃明)——全球首宗 BT 上傳刑事定罪
用 BT 上傳三部電影,沒賺一分錢:判監 3 個月,終審維持。沒有牟利,損害夠大照樣入罪。
A&M v. Napster——P2P 時代的第一張判決書
輔助侵權+替代責任兩條全中,Napster 關閉。數字時代平臺責任的第一塊基石。
MGM v. Grokster——「引誘侵權」的誕生
以促進侵權為目的分發產品的,對使用者的侵權負責。「引誘侵權」理論自此誕生:工具中立不是免死金牌。
Perfect 10 v. Amazon——搜尋引擎的縮圖為什麼是合理使用
縮圖屬高度轉化性的合理使用,並確立「伺服器測試」:嵌入顯示不等於複製。
Viacom v. YouTube——「大概知道有盜版」不足以喪失免責
喪失避風港要求對具體侵權內容的知悉,泛泛知道不夠;但「刻意視而不見」也算知悉。
Capitol v. Thomas-Rasset——法定賠償的真實威力
在 Kazaa 分享 24 首歌:每首 9,250 美元、共 22.2 萬美元法定賠償,無須證明實際損失。
UMG v. Veoh——平臺的自動轉碼、切片都在避風港裡
自動轉碼、切片、串流都是讓使用者內容可被訪問的必要環節,仍在避風港內,平臺勝訴。
Columbia v. Fung(isoHunt 案)——種子站的避風港幻想破滅
引誘侵權成立,避風港四條全部不適用,isoHunt 關閉。「只放連結不放檔案」救不了搬運站。
Lenz v. Universal(跳舞嬰兒案)——發函前必須想過合理使用
發 DMCA 通知前必須先考慮合理使用,不想就發可能構成 §512(f) 不實陳述。每個發函者的必修課。
Capitol v. Vimeo——員工看過盜版影片,不等於平臺「明知」
員工看過、點贊過含盜版音樂的影片,不構成紅旗知悉,平臺免責獲支援。別指望平臺自己發現。
BMG v. Cox——累犯政策寫在紙上不執行,避風港照樣沒收
有成文的慣犯停權政策卻幾乎不執行,平臺因此喪失 DMCA 避風港保護。
Warhol v. Goldsmith——「有新意義」不再等於合理使用
加了新意義不夠:商業用途與原作實質相同就難言合理。轉化性使用被收緊,天平向創作者回擺一格。
新判例、新規則,不用自己盯
新收錄的判例解讀與值得知道的平臺規則變化,會整理成不定期的維權快訊。留下 email(化名信箱也可以),開通時第一批通知你。不賣名單、不發垃圾信;隨時可刪——寫信到 support@veilharbor.com 即可。還沒查過被盜面的話,回首頁免費掃一次——輸入藝名就能抽查,不用註冊。
這個檢索庫會隨新判例持續增補;逐案頁底都附來源,絕大多數直附判決原文或官方檢索入口。想看哪件案子,寫信到 support@veilharbor.com 告訴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