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解讀

兩張照片用七年,為什麼只判 4 萬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6 分鐘讀完 · 引用 3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案情:診所網站上的兩張銅人照

原告是圖庫業者富爾特數位影像,發現一家中醫診所的網站上用了它的 2 張針灸銅人攝影作品,一掛就是 7 年,從未取得授權。業者起訴求償 20 萬元。

被告的抗辯很有代表性——幾乎是所有小額侵權案的標準劇本:照片是從大陸的素材網站「合法下載」的,不知道有問題;而且用在醫療衛教內容上,應該算合理使用。這兩條,法院都沒有買單。

「網上下載的」為什麼不是擋箭牌

法院認定侵害成立,而且是過失侵害:使用來路不明的圖片前,本來就有查證授權來源的注意義務;「素材站上有得下載」不等於「下載的人取得了授權」。商用場景裡,這個注意義務更重。

這一點對創作者是雙向的提醒:你的作品被別人「從某個站下載來用」,對方講不出授權鏈,侵權就成立——你不需要證明對方明知故犯,過失就夠民事求償。反過來,自己做內容用到第三方素材時,也要留好授權憑證。

合理使用為什麼不成立

被告主張醫療衛教屬公益性質,應構成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法院不接受:診所網站上的衛教內容,本質上是為營業宣傳服務,利用目的具有商業性,合理使用抗辯不成立。

第 65 條的判斷要看四個基準:利用目的與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量與比例、對市場的影響——商業目的的原樣利用,在這套基準下很難站住。對創作者的意義:「我是做衛教/科普/公益」不是免死金牌,商業主體掛公益外衣的利用,法院看得穿。合理使用的完整邊界,見合理使用是什麼、界線在哪

判賠怎麼算出 4 萬

侵權成立後,金額是另一場仗。原告拿不出實際損害的證明(賣圖損失多少、被告因此賺了多少),於是走第 88 條第 3 項的法院酌定路線:1 萬到 100 萬之間,按侵害情節定。

法院往下壓的方向:被告未因這兩張照片直接獲利、僅作宣傳用途、規模就是一個診所網站;往上抬的方向:著作有創意程度、侵害期間長達 7 年。兩邊權衡,酌定 4 萬元——落在區間的低段。

求償 20 萬、判 4 萬,不是法院不保護著作權,是原告能端出的「情節」就值這個數。同一條法條,安博案能算出上億(見安博盒子案解讀),差別全在侵害規模與舉證。

對創作者的啟示

第一,小額侵權值不值得告,先算這筆帳:臺灣民事訴訟有裁判費與時間成本,判賠可能落在幾萬元區間。所以實務順序通常是:存證→發函要求下架與和解→談不攏再告。很多圖庫業者靠的就是批次發函與和解,訴訟是最後一步。

第二,想把金額往上推,平時就要收集「情節」:對方的商業規模、侵權持續時間(網頁存檔快照能證明「掛了多久」)、你的正常授權價目(證明市場行情)、通知後是否繼續使用(過失升級成故意)。存證方法見侵權證據怎麼存才有用網頁時光機存證

第三,圖文創作者是這類小額侵權的最大受災區——插畫、攝影被商家「順手拿去用」的完整應對流程,見插畫、攝影作品被盜用怎麼辦

常見問題

求償 20 萬隻判 4 萬,那告它幹嘛?

看你的目標。要下架與嚇阻,發函往往就夠;要金額,先評估你能證明的「情節」值多少——對方規模大、侵權久、你有授權價目表佐證行情,酌定就會往上走。這個案子的 4 萬是「無獲利證據+小規模」的行情參考,不是天花板;它的前一站安博案,同一條法條判了上億。

對方說「我不知道這圖有版權」,有用嗎?

民事上沒用。這個判決明確:商用前查證授權來源是基本注意義務,查不出來源還照用就是過失,過失侵害照樣賠。「不知者無罪」頂多影響刑事故意的認定,擋不掉民事責任。

我的圖被拿去做「衛教」「科普」內容,對方算合理使用嗎?

不一定,關鍵看利用的真實目的與方式。本案法院看穿了「衛教」背後是診所招攬宣傳:商業主體、整圖照用、零轉化,四基準全倒。真正的非營利教育利用另當別論,個案要逐項過第 65 條的判斷基準。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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