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官網上的三張圖庫圖
原告富爾特數位影像經營自有品牌圖庫,客戶透過官網付費取得圖片授權。原告在網路盜用查核中,發現一家生技公司的企業官網與部落格上,用了它 3 張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沒有任何授權記錄。
值得抄作業的是原告的權利佐證系統:圖片發布在自家圖庫網站時一律附上專屬浮水印,網頁同時載明著作權宣告,表彰權利人身分與權利歸屬。開打時「這圖是我的」這一步幾乎零阻力——多數個人創作者被盜時最痛苦的恰恰是這一步。
求償 30 萬,為什麼判 9 萬
原告主張實際損害難以證明,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請求法院酌定 30 萬元,另依第 89 條請求被告負擔費用把判決書登報。
法院認定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成立,酌定賠償 9 萬元(約當每張圖 3 萬),加計 5% 年息;登報請求駁回,訴訟費用被告負擔十分之三。翻成白話:侵權認定拿滿,金額拿到要價的三成,附帶的「公開正名」條款沒拿到——這就是臺灣小額著作權民事案的常態分佈:要價是談判起點,判賠看的是可證明的情節。
雙方都不服:被告上訴想翻侵權認定,原告附帶上訴想加碼金額。二審全部駁回,一審結果原封不動確定。兩邊各花一輪訴訟成本,數字沒動——這也是行情的一部分:上訴改判金額的空間通常很小,一審就要把證據打足。
十年兩案對照:行情沒怎麼漲
同一家原告,2025 年又告贏了中醫診所盜用 2 張圖的案子:求償 20 萬、判 4 萬(該案為一審,詳見該頁)。把兩案擺在一起看:2014 年 3 張圖判 9 萬,2025 年 2 張圖判 4 萬——每張圖 2 到 3 萬元的酌定行情,十年幾乎沒動。
對圖片創作者,這張行情表有兩個用法。談和解時:對方問「不然你想怎樣」,每張 2-3 萬的判例行情就是你的錨點,附上字號,對方的律師自己會去查。評估提告時:被盜規模只有一兩張圖、對方也沒大規模營利的話,訴訟期望值就是幾萬元——先發函談,談崩再告,順序不要反。
對創作者的啟示
第一,把富爾特的權利佐證系統抄回家:作品發布時加浮水印或署名、頁面放權利宣告、原始檔與發布記錄留好。它不能阻止盜用,但能讓你開打時省掉最貴的那一步。方法見數字水印是什麼與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
第二,巡查是權利的一部分。這兩案都始於原告主動做網路盜用查核——權利不會自己長腳來找你,定期反查自己的作品是職業動作,方法見自我監測與反向搜圖。
第三,插畫、攝影被商家「順手拿去用」的完整應對流程(發函、報價、和解、提告的順序與話術),見插畫、攝影作品被盜用怎麼辦。
常見問題
單案算經濟帳常常不划算,所以圖庫業者的打法是批次+和解優先:巡查發現一批侵權,發函要求補授權或和解,多數在訴訟前解決,真正走到判決的是少數。個人創作者可以借用同一邏輯——判例行情是和解談判的槓桿,訴訟本身是最後手段。
第 89 條的判決書登載是法院「得」准許的救濟,不是標配;實務上多保留給情節重大、影響商譽的案件。小額盜圖案中法院普遍認為金錢賠償已足填補,登報請求大多落空——預期管理:把它當談判籌碼可以,當必得項會失望。
民事上不能。這兩案與診所案共同確立的口徑:商用前查證授權來源是基本注意義務,來路講不清照樣構成過失,過失就足以民事求償。刑事的故意另當別論,但對創作者來說民事線已經夠用。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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