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19 張臉,一門生意
2020 年 7 月起,YouTuber 小玉(朱玉宸)與助理經營名為「臺灣網紅挖面」的 Twitter 帳號,把 119 名被害人的面容用深偽技術合成到色情影片販賣牟利。媒體報道獲利約新臺幣 1,338 萬元。
案發時,臺灣還沒有針對深偽性影像的專門刑法——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含第 319-4 條)是 2023 年才生效的。這個時間差,決定了整個案子的法律構造,也是它最值得讀的地方。
爭點:沒有專法的年代,拿什麼起訴
檢方與法院用三條既有法條拼出了罪責:個資法第 41 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臉就是個資,拿別人的臉合成影片牟利是「違法利用」)、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佈、販賣猥褻影像)、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散佈文字圖畫的加重誹謗——讓人誤信被害人拍過這些影片,足以毀損名譽)。
這個組合拳的思路對被害人到今天仍有參考價值:當某種新型侵害看起來「沒有法條管」時,往往是有多條舊法條各管一段。臉=個資、散佈=妨害風化、假影像毀人名譽=誹謗,一段一段拆,就有告點。
法院怎麼判:一審、二審到定讞
一審(新北地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356 號)定罪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787 號撤銷一審量刑改判:朱玉宸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得易科部分應執行 1 年 8 月;助理應執行 4 年 6 月(得易科)。2024 年 5 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值得注意的是量刑邏輯:被害人數(119 人)、營利規模、經營時間,都是法院從重的理由。對照後來的新法,第 319-4 條第 3 項「意圖營利犯之」刑度更重——同樣的行為放到今天,起訴路徑更短、刑度天花板更高。
新法之後:第 319-4 條改變了什麼
2023 年生效的刑法第 319-4 條,把「未經同意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散佈」「意圖營利而犯之」直接入罪,不必再繞道個資法與誹謗。配套還有性影像的專門下架通道——被害人可循專法要求平臺移除(細節見臺灣私密影像保護法制一文)。
對創作者來說,這代表兩件事:被深偽換臉,刑事告訴有直接條文;要影片從平臺消失,有專門的下架通道,不必只靠著作權。完整的操作路徑看被 AI 換臉怎麼辦:深偽影像下架實務與臺灣私密影像保護法制。
對創作者的啟示
先說清楚定位:這不是著作權案。我們把它收進判例庫,是因為成人與影像創作者面對的侵害,常常根本不走著作權——你的臉被合成、你的名字被冒用、假影像掛著你的藝名流傳,武器庫在個資法、刑法性影像罪章、民法人格權,不在 DMCA。
實務上的順序感:先存證(網址、截圖、帳號、金流線索,見發現被侵害的第一個小時),再下架(平臺檢舉+專法通道),要追責就報案提告——小玉案證明臺灣法院願意對這類行為判實刑,而且新法之後路更短。
如果侵害同時踩到你的作品本身(盜你的片再換臉、搬你的付費內容),著作權那條線可以並行——兩條線的證據是同一批,存一次就夠。
常見問題
小玉案本身就是答案:法院用個資法第 41 條、刑法第 235 條、第 310 條的組合定了重刑。行為時點決定適用的法條組合,但「沒有專法=告不成」在臺灣實務上已被這個案子否定。具體個案找律師評估條文適用,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刑責針對行為人,下架針對平臺,兩條線分開看。行為人在臺灣,臺灣法院管得到(小玉案就是);影片在境外平臺,走平臺自己的 NCII/深偽檢舉通道通常比司法途徑快——Google 去索引、各大平臺的性私密影像政策都收這類檢舉,路徑見深偽下架實務指南。
因為它劃出了著作權的邊界:內容是別人的、臉是你的,這時著作權幫不上忙,個資法與性影像罪章才是主武器。知道哪條侵害走哪條法律線,是臺灣創作者維權的基本地圖——大多數人第一次被侵害時,搞錯線就浪費了黃金存證期。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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