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形同虛設的「十三振」政策
音樂版權方 BMG 委託的監測機構向美國大型網路服務商 Cox 傳送了海量侵權通知,指向其網路內透過 BT 反覆分享盜版音樂的使用者。Cox 紙面上有慣犯處置政策(累積違規最終終止服務),實際執行卻令人瞠目:大量通知被直接丟棄,累積到「該終止」的使用者被象徵性停一下隨即恢復,內部郵件甚至顯示員工被指示儘量不真的終止付費使用者。
BMG 起訴主張:這樣的 Cox 不配享有 DMCA 避風港。案件焦點從「使用者侵權」轉向「服務商資格」——這正是它的里程碑意義所在。
爭點:512(i) 的「合理執行」標準
DMCA 第 512(i) 條把避風港的門票條件寫得很短:服務商須「採納併合理執行」在適當情形下終止屢次侵權者帳號的政策。爭點在「合理執行」四個字:政策寫在紙上、偶爾做做樣子,算不算執行?
Cox 主張自己有政策、也處理過通知,程式上合規;BMG 主張執行的實質才是標準——一個系統性規避終止的「政策」,不是 512(i) 要求的政策。
法院怎麼判
第四巡迴法院站在實質一邊:512(i) 要求的是真實的執行,Cox 的做法——丟棄通知、終止後即刻恢復、內部明示避免真終止——構成對政策的系統性架空,因此 Cox 不得主張避風港,須按普通侵權責任規則應訴。
這個判決把 512(i) 從「合規清單上的一個勾」變成了有真實牙齒的條件:法院會看執行紀錄,不看政策文字。後續案件延續了這一路線,Cox 在相關訴訟中面臨了鉅額賠償判決。
對創作者的啟示
這是你對付慣犯的最硬槓桿:同一帳號反覆侵權而平臺不處置時,你的主張不是「請幫幫我」,而是「貴方的避風港資格取決於對累犯的合理執行」——BMG v. Cox 就是這句話的判例出處。寫法與時機見累犯政策詞條。
通知紀錄是彈藥:本案裡 BMG 的海量通知紀錄成為證明 Cox 系統性不作為的核心證據。你的追蹤表在做的就是同一件事的微縮版——每條「已通知而未處置」都在給未來的升級動作充能。
對平臺的沉默別客氣:平臺處理你的累犯主張時消極敷衍的,升級信裡點名本案(「參見 BMG v. Cox 確立的 512(i) 執行標準」)是完全正當的施壓,模板見升級信庫。
常見問題
適用——512(i) 的累犯條件覆蓋所有類型的服務商(接入商、平臺、主機商),本案確立的「合理執行」標準是通用的。內容平臺的停權成本比 ISP 低得多,更沒有藉口不執行。
你看不到平臺內部資料,但能積累自己的觀察:同一帳號被你多次有效檢舉仍安然無恙、被封后火速換殼且平臺明顯不管關聯——這些紀錄本身就有意義。個體創作者的現實動作是持續檢舉+留痕+升級,而不是自己去打避風港訴訟。
有對應制度:臺灣著作權法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章節同樣以「對累犯採取終止措施」為免責條件之一。對臺灣平臺主張時引用其服務條款與臺灣法條即可,邏輯與本案同構。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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