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還是第12條:先分清他是員工還是外包
著作權法把「別人替你做東西」切成兩種。第11條管受僱人:有僱傭關係、受你指揮監督、通常有勞健保的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人是員工,但著作財產權預設歸僱主,除非合約另有約定。第12條管出資聘人:接案剪輯師、約聘設計師、外包小編——預設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對方的,你作為出資人,只依第12條第3項「得利用該著作」。
兩條的預設方向相反,而團隊最常踩的雷,是人站在中間的灰區:按月付款、長期配合、但沒有勞保也沒有聘僱合約的「專屬剪輯師」,完全可能被認定為第12條的承攬或委任關係——那預設歸屬就是他,不是你。別賭事後解釋,寫進合約。這兩條的逐字對照站上有專頁:外包與職務著作:付了錢,著作權不一定是你的,這裡不重講,直接講團隊管理層面怎麼做。
分不清的時候,看實務特徵:工作時間和方式聽誰的(有沒有指揮監督)、有沒有幫他投勞健保、用誰的裝置、活能不能轉給別人做、按月領固定薪還是按件計酬。特徵越像「人在你的組織裡」,越靠第11條;越像「他開工作室接你的單」,越靠第12條。名目不算數——合約標題寫「聘僱」但實質是接案關係,認定看的是實質,不是標題。拿不準的,一律當第12條辦:按外包的標準把讓與或授權條款簽起來——第11條的情形多簽一份歸屬條款不傷身,第12條的情形漏簽一份,權利就在別人手上。
同一個人也可能兩條都沾:白天是你的正職剪輯師(第11條),週末另外接你的個人委託案(第12條)——同一個人、兩種關係、兩個歸屬方向。判斷永遠跟著「那一件作品完成時的關係」走,不跟著人走。合約也照這個邏輯分開簽:聘僱合約管職務產出,委託案另出委託單,別混在一張紙上。
「職務上完成」有邊界,聘僱合約要補三句話
第11條只覆蓋「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員工下班用自己的裝置做的個人創作,不在裡面;員工上班時間偷偷接的私活,算不算職務上完成,要看工作內容當初怎麼約定——邊界模糊,吵起來兩邊舉證都痛苦。
所以聘僱合約至少補三句:①職務範圍寫具體——剪輯、封面、文案、社群貼文,做什麼列什麼,這決定第11條罩得住的範圍;②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法條雖有預設,白紙黑字寫明省一場架;③著作人格權約定不行使——這句最容易漏。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第21條),你買不斷,只能約定不行使;不約,離職員工理論上仍可主張姓名錶示權(第16條),要求你在每支影片掛他的名字。著作人格權為什麼買不斷,另有專頁。
邊界還有一個反向:你自己。創作者公司化之後,你既是股東又是員工——你以員工身分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不歸你個人。公司只有你一個人時沒差;引進投資人、拆股權、公司易手時差很大,因為頻道核心內容的權利在公司名下,跟著公司走。要不要這樣安排是股權設計的問題,但至少要知道,自己簽的那份聘僱合約,把你的創作放進了誰的口袋。
沒簽約的約聘剪輯師:素材歸誰、能不能帶走
直接回答:沒有約定時,剪出來的成片、做出來的縮圖,著作財產權是剪輯師的(第12條第2項),你依第3項「得利用」。「得利用」的範圍法條沒有明寫,解釋上依出資的目的定——你為經營頻道出了這筆錢,把影片放上自家頻道當然可以;但拿去改成付費課程、授權給品牌二次使用,有沒有超出「利用」的範圍,就有爭議空間了。
那他離開時能不能「帶走」?問題問反了——他是權利人,談不上帶走你的東西;反而是你要確認自己手上的利用權穩不穩。他把同一套素材、同一套模板拿去服務下一個客戶,著作權法攔不住,要攔得靠合約裡的保密與競業條款,那是另一套工具。
修復方式很直接:補簽一紙讓與協議,把過往產出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公司(第36條)。注意第36條第3項:讓與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所以別寫「相關權利歸甲方」這種糊話,要寫「就附表所列著作之全部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一件一件列。更省事的做法是從報價單階段就把條款放進去:接案報價單該有的著作權條款、委託創作合約怎麼寫,站上都有現成的。
還有一樣每次拆帳都吵的東西:剪輯工程檔案(專案檔、分層檔)。「著作權歸誰」和「要交付什麼」是兩個問題——就算你拿到了成片的著作財產權,合約沒寫要交工程檔,對方交出成品就算履約完畢;你以後想改版、出精華、換封面,只能對著一支壓縮過的成品檔嘆氣。委託條款裡寫明交付專案:成片、工程檔、素材與字型清單、縮圖原始檔,一項一項列出來。拿工程檔時順帶問清楚:裡面用到的字型、圖庫素材,授權能不能隨案轉到你名下——檔案到手、授權沒跟上,一樣動不了。
小編用私人帳號發品牌內容:三個坑一次說清
「先用小編自己的帳號發,養起來再說」——這句話的代價,通常在小編離職那天一次結清。第一個坑:帳號本體。平臺帳號綁定註冊人,條款幾乎都禁止轉讓;人走了,帳號和粉絲跟著走,法律上你很難要回來。第二個坑:內容與授權鏈。品牌素材發在私人帳號上,發布行為算誰授權的、離職後那些貼文還掛不掛著,全是沒約定的爛帳。第三個坑:對外責任。貼文出事——侵權、不實廣告——公司未必躲得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要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
做法很樸素:品牌帳號一律用公司信箱註冊,密碼和兩步驗證由公司保管;給許可權用平臺自帶的角色功能(管理員、編輯),不要直接給密碼;小編個人帳號真要發品牌內容,當成一次對外授權來處理,書面寫清楚範圍、期間和離職後的下架義務。
離職交接也要有清單,別賭「他人很好,會配合」。至少盤點五樣:①各平臺帳號的角色許可權,該移除的移除;②兩步驗證、恢復信箱、恢復電話,改回公司資產;③雲端硬碟與素材庫的共用許可權;④排程工具和第三方連動應用的授權;⑤他在私訊裡替品牌答應過的授權與合作,要求書面交接。人還在的時候,這張清單一小時走完;人走了之後,每一項都要變成一場交涉。
交接的不只是帳號,還有資料:小編手上的粉絲私訊、抽獎活動收來的收件人姓名地址,都是個人資料。離職時要一併交接「資料存在哪、還有誰看得到」,並關掉他的存取權——這些資料外流出事,對外扛責任的是品牌,不是已經離開的前員工。這套交接規矩要寫進到職第一天的檔案裡,而不是離職前一週才拿出來談——規則在關係好的時候立,才立得起來。
人越多,侵權風險越大:進料也要管
團隊著作權管理是雙向的:出去的要收權,進來的要查源。小編隨手抓網圖配圖、剪輯師墊一首沒授權的背景音樂,侵權責任會順著民法第188條落到公司頭上,賠償和商譽都是你的。配樂這條雷區特別密,影片配樂怎麼合法用有專頁;也別賭合理使用——商業帳號的日常貼文,四基準很難替你站住。
給團隊立一條白名單規矩:能用的素材來源——自制、已購授權、授權條款明確允許商用的——列成清單;清單以外的,先問再用。這比出事後補救便宜太多了。白名單還要配一個習慣:每個外來素材,把來源和授權憑證(購買紀錄、授權頁截圖)記進素材庫的備註——被質疑侵權時,三分鐘調得出憑證,和三天調不出來,是完全不同的處境。
團隊開始用 AI 工具產圖、產文案,又是一層新問題:純 AI 生成、沒有人類創作參與的產出,能不能主張著作權本身就有疑問——細節和依據見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管理上先立一條規矩:對外發布的核心素材,必須有人類的創作參與,並留下創作過程的紀錄。別讓整條權利鏈,建立在一段將來可能誰都主張不了權利的產出上。
權利鏈完整,被盜版時才咬得動
著作完成的那一刻,著作權就已經存在(第10條)——問題從來不是有沒有權利,是權利在誰手上。團隊內容被盜版、被搬運,發函下架的前提是你能證明權利鏈完整地落在你這裡(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權利鏈斷掉的典型場景:發函之後對方反問「這影片是外包剪的,你有讓與協議嗎?」——拿不出來,整個下架流程當場卡住。收權不是紙上作業,是維權的彈藥庫。實務上可以直接建一份權利清冊:每支重點作品一行,記錄誰做的、什麼關係、讓與或授權檔案放在哪。幾十行的表格,發函的時候就是你的彈藥庫存表。清冊不用做得漂亮,重點是它存在,而且指定了一個負責更新的人。
VeilHarbor 面向的正是這種多人產出的場景:持續掃描盜版站、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你批准後才送出、追蹤下架與復發。但工具只能處理「權利清楚」的案子——權利鏈是你自己要先補好的那一段,這頁講的每一份合約,都是在替未來的那封函鋪路。
常見問題
沒約定時,你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得利用該著作」,範圍依出資目的解釋。當初為經營頻道而委託,在自家各平臺發布通常還在範圍內;改作成新產品、授權第三方、做成商品就有爭議空間。最穩的做法是補簽讓與協議或明確的授權條款,別停在「應該可以吧」。
能。第11條之下著作財產權自始歸公司,離職不改變歸屬。要留意的是兩個例外:當初合約若約定財產權歸員工,那要回頭談授權;若沒約定人格權不行使,姓名錶示權(第16條)仍在他手上,他可以要求具名。
來得及。著作財產權可以事後讓與(第36條),寫明過往完成的著作一併讓與,並把作品列成附表。注意第36條第3項:讓與範圍約定不明,推定為未讓與——清單越具體,協議越有用。對方開價要求讓與費是正常的,那是權利本來就在他手上的證明。
先走平臺救濟:用公司信箱、付費憑證、後臺管理紀錄向平臺申訴帳號歸屬。法律途徑(民事請求返還、損害賠償)成本高、時間長,而且訴訟書狀會載明你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對方看得到;要走這條路,可委任律師作對外窗口。這也是為什麼帳號一開始就要用公司資產註冊——事後要回來的每一條路都貴。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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