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法:看人類投入,不看成品
條文的起點很短。第3條第1項第1款把「著作」定義為「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項第2款把「著作人」定義為「指創作著作之人」。第10條則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把這三句串起來,受保護的對象是「人的創作」,而權利在創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落在創作的人身上。
智慧財產局在公開函釋裡就是照這個結構回答的。電子郵件1140522c的說法是:AI 生成圖畫是否享有著作權,取決於創作過程中有沒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若使用者把 AI 當作輔助工具(例如繪圖軟體),並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完成的作品可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歸投入創意的自然人;若創作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沒有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則該圖畫無法享有著作權。電子郵件1141017b在同一件事上給的是同樣的框架。
為什麼多數人搞錯:因為大家把這條規則讀成「AI 做的東西不受保護」,然後停在那裡,當成一條關於別人的規則——別人做的 AI 圖我可以拿來用。但這條規則對你自己產出的內容一視同仁。你用同一個工具做出來的東西,如果落在「沒有人類實際創意投入」那一邊,別人對它做同樣的事,你一樣沒有立場喊停。
可執行的下一步不是去爭論 AI 該不該有著作權,而是把你的流程改成「人類投入看得見」。素材是你自己拍的、結構是你安排的、文案是你寫的、生成物只是其中一層,這些都要在你的工作檔案裡留下痕跡,而不是只留下最後那張圖。留紀錄的方法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
反過來的那一面:你失去的不只是權利,是那個身分
著作權在實務上最常被用到的時刻,不是拿它去賣錢,是拿它去阻止別人。發下架通知、要求平臺移除、要求對方停止使用、進一步主張損害賠償——每一個動作的第一句話都是「我是這份內容的權利人」。沒有著作權,這句話說不出口。
所以「不受保護」的真實感受不是「我少了一張證書」,而是有一天你開啟某個站,看到自己整批內容原封不動掛在那裡,而你手上沒有那個能讓平臺採取行動的身分。這不是理論上的風險,是把大量純生成內容當成主要產出的創作者遲早會遇到的場面。
更麻煩的是混合的情況。一個專案裡通常有一部分是你親手做的、一部分是純生成的,而侵權者搬走的是整包。這時候要主張的,是你親手做的那部分——所以那部分在檔案上能不能被單獨指認出來,決定了你有多少可以主張的東西。這就是上一節說的「把兩部分分開管理」的實際用途。
另一層要一起想的是你已經賣出去或授權出去的東西。如果你把一份內容授權給客戶或平臺,而它實際上不受著作權保護,那份授權在法律上能給對方什麼,本身就是個問題;客戶合約裡的權利擔保條款也可能因此變成你的風險。要判斷這一格,先看你和客戶簽的是讓與還是授權,見外包與職務著作:付了錢不等於拿到著作權。
至於對方使用你內容的行為算不算侵權、以及在沒有著作權的情況下還剩什麼判斷空間,見這算不算侵權。
官方沒有給的那條線:我們查不到「多少投入才算夠」
這是本頁最重要的一段誠實交代。我們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開函釋與全國法規資料庫裡,沒有查到官方對「人類創意投入要到什麼程度才夠」給出任何量化標準或判斷清單,所以這裡不給你一個答案。沒有百分比、沒有步驟數、沒有「改了幾處以上就算」的門檻,查不到就是查不到。
官方自己也把這一格留給個案。電子郵件1141017b明確指出著作權屬私權性質,相關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也就是說,同一個工具、同一套流程,在不同的事實下結論可能不同,而拍板的地方是法院,不是任何一份操作手冊。
另外兩件我們同樣查不到的事,一併寫在這裡:一、我們沒有查到官方對「提示詞(prompt)本身是否構成著作」給出統一說法;二、我們沒有查到臺灣法院就純 AI 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做成、且被官方引為一般見解的公開裁判。網路上關於這兩件事的斷言很多,但我們沒有找到能對到原始出處的官方依據,所以不寫。
這類空白該怎麼處理,答案不是去猜一條線,而是不要把生意押在那條線上。你要做的是讓「有人類創意投入」這件事在事實層面明顯到不需要爭論——原創素材、可追溯的工作過程、明確的取捨紀錄,這些是你自己能控制的部分。
如果你的營運高度依賴某一批內容的權利狀態,那這就不是查資料能解決的場面,而是拿具體事實去問律師的場面,見怎麼找智財律師。
另一個方向的風險:生成物本身可能撞到別人的權利
歸屬問題只是一半。另一半是你產出的東西會不會侵害到別人。智慧財產局在電子郵件1140522c裡也提到這一側:若 AI 生成的圖畫與訓練資料中的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商業使用可能構成侵權,並建議向 AI 開發者釐清其對原始著作是否已取得授權、以及有沒有再授權的能力。
這段話對創作者的實際意義是:工具的服務條款說「輸出歸你」,和這份輸出會不會侵害第三人權利,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前者是你和工具供應商之間的約定,後者是你和第三人之間的事,前者管不到後者。
所以商用前值得多做兩件事:一是把你使用的工具與版本、日期記下來(將來要說明來源時用得上);二是對高風險的產出(明顯靠近某個已知風格、某個具體角色、某個可辨識的既有作品)多繞一步,或改用自己的素材當基底。
工具端條款該怎麼讀,和平臺條款是同一套方法:先找動詞是讓與還是授權,再找不可撤銷、永久、可再授權、專屬這幾個字,做法見平臺條款到底拿走了你的什麼。要留意的是,工具條款寫「輸出的權利歸使用者」並不能創造出法律上本來不存在的著作權——條款能處理的是雙方之間的約定,不能把不受保護的東西變成受保護的。
我們沒有查到官方對「多接近才算實質近似」給出可量化的判準,這一格同樣是個案認定。這裡能給的只有方向:風險高的產出別直接商用,先換做法或先問律師。
不靠著作權的時候,你還剩下哪些安排
第一是合約。你和客戶、和合作方之間的關係是契約關係,契約能約定的事情不以對方有沒有著作權為前提——保密、使用範圍、不得轉售、違約的後果,這些都可以寫。合約保護不了你對全世界的關係,但保護得了你對簽約對象的關係。
第二是流程上的分層。把「純生成」和「你親手做的」在檔案結構上分開:原始素材、你自己的稿件與修改歷程、最終成品各自獨立存放,並保留時間紀錄。這樣將來要主張的時候,你能明確指出受保護的是哪一層,而不是把整包丟出去讓對方挑毛病。做法與存證工具見時間戳與公證存證。
第三是商業上的護欄:發布節奏、會員制、水印與來源標示、社群與信任關係。這些不是法律工具,但它們決定了別人搬走之後能不能真的把它變現,而那才是多數盜版行為的動機。
還有一類做法(例如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法域的規定)各自有自己的成立要件,而我們不在這裡斷言它們在你的情況下適不適用——這類判斷要看你的實際業務型態,請諮詢律師。如果之後真的要走到向法院遞件的程度,請先注意:起訴會讓你的真實姓名與地址進入卷證並被對造看到,用藝名經營的創作者要把這件事先算進成本,先跑一遍該不該告的七個問題再決定。
至於你確實握有權利的那些內容,散到站外之後的處理才是另一條線。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點,發現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再冒出來。本頁整理的是公開條文與智慧財產局公開函釋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你那批內容的權利狀態是個案判斷,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看你在過程裡有沒有實際的創意投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電子郵件1140522c與1141017b兩則公開函釋裡的說法是:把 AI 當作輔助工具、有人類實際創意投入的,完成的成果可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歸實際創作之人;若完全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完成、沒有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則不能享有著作權。至於「投入到什麼程度才夠」,我們沒有查到官方給出的量化標準,函釋本身也說明這屬私權性質、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認定。
你會失去阻止別人的那個身分。發下架通知、要求平臺移除、要求對方停止使用,第一句話都是「我是這份內容的權利人」;沒有著作權,這句話說不出口,別人整份搬走你也沒有著作權法上的立場。多數人只記住「AI 生成的東西不受保護」的前半段,並把它當成關於別人的規則——這條規則對你自己的產出一視同仁。
不夠,那是兩件不同的事。條款處理的是你和工具供應商之間的約定,它不能創造出法律上本來不存在的著作權——受不受保護由著作權法與個案事實決定,不由條款決定。另外,工具條款也管不到第三人:智慧財產局在電子郵件1140522c裡提到,若生成內容與訓練資料中的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商業使用可能構成侵權,並建議向開發者釐清授權與再授權的能力。
把「純生成」和「你親手做的」在檔案上分開管理。原始素材、你自己的稿件與修改歷程、最終成品各自獨立存放並保留時間紀錄,這樣將來要主張的時候你能明確指出受保護的是哪一層,而不是把整包丟出去讓對方挑。侵權者搬走的通常是整包,而你能主張的是你親手做的那部分——這部分在檔案上能不能被單獨指認出來,決定了你手上還剩多少。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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