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法:一首歌上面至少有兩層權利
先把最容易省下麻煩的一句話記住:不要問「這首歌有沒有版權」,要問「這兩層權利分別是誰授權給我的,授權涵蓋我要做的哪幾種利用行為」。著作權法第 5 條把著作分成十類,其中「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是分開的兩類——前者是詞與曲本身,後者是某一次把它錄下來的那份成品。
這代表你把一首現成的歌剪進影片,同時用到了兩個著作。詞曲那一層的權利人可能是詞曲作者或音樂版權公司,錄音那一層通常在唱片公司或製作方手上。拿到其中一層的同意,另一層照樣會來找你。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以為自己「有授權」卻還是被下架——他拿到的是其中一層。
多數人搞錯的原因,是把「歌」當成一個東西。日常生活裡它確實是一個東西,你按下播放就聽到一首歌;但法律上它是兩份著作疊在一起。這個錯覺在你想省錢時特別危險,因為免費或便宜的來源常常只處理得了其中一層。
有一條路可以把問題減半:不用現成錄音,改成自己重新演奏、或請人重錄。這樣你只需要處理詞曲那一層,而你會另外產生一份屬於你自己的新錄音著作。代價是成本與時間,但對長期要用同一段主題音樂的創作者來說,這筆投資常常划算。
現在就能做的下一步:開啟你最近三支影片的編輯檔,列出每一段音樂的來源網址,把授權說明頁面完整存一份檔。這份檔案就是你之後被質疑時唯一能拿出來的東西。
「無版權音樂」這個詞錯在哪
這個詞把三件不同的事混成一團。第一件是公有領域:著作權法第 30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 34 條則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期間屆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那是「保護期滿」,不是「從來沒有版權」。
公有領域這一格有一個幾乎所有人都會踩的陷阱:一首古老曲子的詞曲可能早就期滿,但你在網路上聽到的那份錄音,是某個樂團某一年錄的,那份錄音是一份獨立的、通常還在保護期內的錄音著作。「這首曲子是十九世紀的」不等於「這個音軌可以隨便用」。要用公有領域的曲子,你要找的是同樣落在公有領域、或明確授權給你的那份錄音。
第二件是公眾授權,也就是 Creative Commons 那一族條款。它們是授權條款,不是放棄著作權;常見的條件包括必須署名、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以及改作後必須以相同條款發布。最後這一條對創作者的影響最大:採用了「相同方式分享」的音樂,可能連帶影響你整支影片要怎麼發布。這一族條款的原文都是公開的,用之前讀一次比事後處理便宜。
第三件是「免權利金」。這個詞講的是計費方式——付一次費,之後使用不必按次數或按銷量再付權利金——它既不是「不受著作權保護」,也不是「買斷」。你拿到的仍然是一份有範圍的授權,範圍之外照樣不能用。同一個誤會在圖庫那邊一模一樣,拆解見圖庫授權的陷阱。
關於金額,這裡要說清楚:我們沒有查到一份適用於個人創作者影片配樂的官方統一費率。集體管理團體的使用報酬率依法定程序訂定並逐年調整,個別權利人的報價更是各談各的,任何寫死的數字都會誤導你。所以這一頁不給你金額,只給你要問對的問題。
你的影片會觸發哪幾種「利用行為」
把音樂剪進影片檔案,是「重製」。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把重製定義為以印刷、影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第 22 條則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你在時間軸上拉進那段音訊的當下,這一格就成立了。
把影片上傳到平臺、讓觀眾隨時隨地點開來看,是「公開傳輸」。同法第 3 條把公開傳輸定義為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第 26 條之 1 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這一格是網路創作者最常觸發、也最常被漏掉的一格——很多授權只寫了「可用於影片製作」,卻沒寫「可上傳公開」。
如果你的影片會在實體活動播放、在店裡放、在電視或電臺播出,還會碰到公開演出(第 26 條)與公開播送(第 24 條)。這裡有一個常被誤讀的細節: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那是一個報酬請求權,不是專有權——它的意思不是「錄音可以隨便公開演出」,而是權利人可以向你請求報酬。
把這幾格合起來,你要在授權條款裡核對的就是一張清單:能不能剪進作品(重製)、能不能上傳到網路平臺(公開傳輸)、能不能在實體場合播放(公開演出)、能不能隨影片被電視臺或串流頻道播出(公開播送),以及授權的地域與期間。第 37 條第 1 項那句兜底照樣適用——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條款沒寫到的,預設是不能。
授權要向誰拿
著作權法第 81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臺灣目前有數家經許可設立的集管團體,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分別由不同的團體管理,現行名單、聯絡方式與各團體管理的利用行為,以智慧財產局的授權管道頁面為準——這類名單會變動,所以這一頁不抄,只給你入口。
兩件實務上一定要知道的事。第一,法律並沒有強制所有著作財產權人加入集管團體,所以有一部分音樂不在任何團體的管理範圍內,你得直接找到權利人個別洽談。第二,依智慧財產局的公開說明,錄音著作的重製權授權多由唱片公司自行管理,並未交由集管團體,要做重製授權得直接洽談。
對個人創作者的現實結論是:除非你的案子有預算與時間走正式授權流程,否則你該做的不是去追一首特定的熱門歌,而是換個方向——選一個授權條款白紙黑字涵蓋「重製」與「網路公開傳輸」、並且允許商業使用的音樂來源,把條款存檔,然後專心做內容。這不是將就,這是把風險換成可控成本。
如果你要用的是特定的那一首、非它不可(例如舞蹈、翻唱、致敬企劃),那就把兩層權利分開處理:先確認錄音那層能不能用,不能就考慮重錄;再處理詞曲那層的授權來源。把這兩條線各走一遍,比事後收到通知再補便宜。
平臺的音樂庫與自動比對,是平臺規則不是法律
平臺內建的音樂庫很好用,但它的授權範圍通常只在該平臺內有效。你把同一支影片搬到另一個平臺、剪進要販售的線上課程、或者在實體活動上播放,就掉出了那份授權的範圍。「我是從平臺音樂庫拿的」這句話在平臺外面站不住。
自動比對系統同樣不是法律判斷。它會誤判,也會漏判:你的影片被標記不代表你法律上侵權,沒被標記也不代表你安全——很多權利人根本沒把作品送進比對庫。把系統的沉默當成許可,是最常見的一種自我安慰。
申訴與爭議處理的結果,是平臺依自己規則做出的商業決定。它可能對你有利,也可能對你不利,而無論結果如何,權利人在法律上的請求權並不因此消滅。反過來說,平臺判你敗訴也不等於法院會這樣認定。兩條線要分開看。
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場景:把影片再利用。你的 YouTube 影片剪成短片發到別處、把內容打包成付費課程、把片段拿去做廣告投放——每一次改變用途,都要回頭看當初那份音樂授權涵不涵蓋新的用法。這跟字型那邊的邏輯完全一樣,拆解見商用字型授權。
反過來:你自己的音訊被搬走的時候
上面講的都是你作為使用者的那一面。換個方向看:你自己做的配樂、口白、Podcast、課程音訊,在法律上也是同樣的兩層結構——你寫的旋律是音樂著作,你錄的那一版是錄音著作,而你講的內容還可能另外構成語文著作。這代表別人搬走它的時候,你可以主張的權利比你以為的多。
要主張得起來,前提是你手上有東西。原始工程檔、未壓縮母帶、上傳紀錄、發布時間點,這些平常看起來沒用的東西,在爭議發生時就是你的權屬證據。整理方式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與時間戳與公證存證;音訊與 Podcast 被盜版的處理路徑在音樂、Podcast 與音訊盜版怎麼下架。
同一批要注意的授權坑還有圖庫授權的陷阱與字幕與翻譯的權利;想弄清楚重製、公開傳輸、改作這幾個詞到底在講什麼,可以先看創作者最該懂的三種權利。
如果你的內容已經被搬到盜版站上,那不是授權問題,是維權問題。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點、發現之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且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再冒出來。
本頁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開授權管道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你要用的那一首歌涉及哪些權利人、你的用法要不要授權,個案請諮詢律師或直接向權利人與集管團體確認。
常見問題
不代表。平臺的自動比對與申訴結果,是平臺依自己規則做出的商業決定,不是法律判斷。系統會誤判也會漏判——很多權利人根本沒把作品送進比對庫,所以「沒被標記」只說明系統沒認出來。而且平臺音樂庫的授權通常只在該平臺內有效,你把影片搬到別處、剪進付費課程、或在實體活動播放,就掉出授權範圍了。要判斷自己安不安全,看的是你手上那份授權條款寫了什麼。
不是。這個詞講的是計費方式——付一次費之後,使用時不必再按次數或銷量支付權利金——它不是「沒有著作權」,也不是「著作財產權移轉給你」。你拿到的仍然是一份有範圍的授權:涵蓋哪些用途、哪些地域、多長期間、能不能轉授權給客戶,全看條款。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授權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曲子本身可能可以,你聽到的那份錄音通常不行。著作權法第 30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 34 條規定錄音著作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一首十九世紀的曲子詞曲早已期滿,但某個樂團前幾年錄的那一版,是一份獨立且多半還在保護期內的錄音著作。要用公有領域的曲子,你得找到同樣落在公有領域、或明確授權給你的那份錄音。
通常不能,除非那份授權明文寫了可以。平臺內建音樂庫的授權範圍一般限於該平臺,一旦跨出去就沒有依據。同樣掉出範圍的還有:把影片剪進要販售的課程、在實體活動或店內播放、拿片段去做廣告投放。判斷法跟前面一樣——不是問「這段音樂有沒有版權」,是問「我這一次的用法,授權條款有沒有寫進去」;沒寫到就依第 37 條推定為未授權。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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