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南

接案約稿的著作權歸誰?合約沉默時的預設規則與授權條款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13 分鐘讀完 · 引用 10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合約沉默時歸誰:臺灣第 11、12 條的歸屬矩陣

約稿圈最常見也最燒錢的誤解,是「我付了錢,版權當然歸我」。在臺灣,這個直覺預設不成立。臺灣著作權法把「別人為你完成著作」分成兩條軌道:有僱傭關係的,走第 11 條的職務著作;沒有僱傭關係、單純出錢請人做的(約稿、委託繪圖、外包攝影剪輯都算),走第 12 條的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兩條軌道的預設答案不一樣,先分清你在哪條軌上。

第 11 條(受僱職務著作):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可以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當受僱人是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預設歸僱用人享有,契約也可以約定歸受僱人。也就是說,公司正職員工上班做出來的東西,名義上你是作者,能拿去變現的財產權預設在公司手上——這條對受僱的設計師、剪輯師、公司內容團隊成員都適用,條文寫明連公務員也包括在內。

第 12 條(出資聘人):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契約可約定為出資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而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此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翻成白話:你是接案畫師,金主約稿但合約對版權隻字未提,那這張圖的著作人是你、財產權也是你的,金主拿到的只是一個利用權。反過來,你是出錢委託方,沉默的合約意味著你沒有拿到版權,只拿到用的資格。

麻煩在於「得利用」三個字條文沒有展開——能用在哪、用多久、能不能改,法律沒細寫,實務上通常圍繞出資目的來解釋,個案完全有爭議空間。這正是約稿糾紛最大的真實來源:雙方都以為自己是權利人,或者都以為對方的使用「當然可以」。所以這頁的第一個結論很樸素:別賭預設規則,把歸屬和範圍寫出來。另外要分清兩件事——「權利在法律上是不是你的」是本頁的題目;「你怎麼證明這作品出自你手、時間在先」是另一回事,那套證據鏈做法見怎麼證明內容是你原創的

港/新/美對照:同一筆約稿,四個法域四種預設

香港(版權條例 Cap 528):第 15 條專門處理委託作品。有明示約定的,版權按約定歸屬;沒有約定時,回到「作者是第一權利人」的基本規則,版權留在創作者手上,但出資人依法自動取得一個排他性授權(exclusive licence)——範圍是雙方委託當時可合理預期的用途,並且有權阻止違背其合理期待的利用。換句話說,香港的預設和臺灣方向一致:權利歸創作者,出資人拿到的是夠用的使用資格,不是所有權。

新加坡:2021 年是分水嶺。新的 Copyright Act 2021 於 2021 年 11 月 21 日生效,把委託攝影、肖像、版畫、錄音與電影的預設第一權利人從出資方翻轉為創作者本人,與詩、畫、音樂等其他委託作品的規則拉齊;出資方仍可為委託目的繼續使用作品(官方舉的例子是新人可以繼續用自己的婚紗照),雙方也可以書面約定把預設翻回去。如果你的合約或慣例還停留在舊法「委託照片歸出資人」的印象,已經過時了。

美國:關鍵詞是 work made for hire(WMFH)。它只有兩條成立路徑——僱員在職務範圍內完成的作品自動構成;而委託獨立接案者的作品,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構成:落在 17 U.S.C. §101 列舉的九類之內(集體作品的組成部分、電影或視聽作品的一部分、翻譯、補充作品、彙編、教學文字、測驗、測驗的答案材料、地圖集),且雙方簽署書面檔案明示約定它是 work made for hire。構成 WMFH 時,依 §201(b) 出資方直接被視為作者。多數約稿插畫、單張攝影根本不在九類裡,所以美國客戶想拿走權利,走的其實是書面轉讓(assignment)而不是 WMFH——你接美國單時看到合約裡同時塞了「work made for hire + 兜底轉讓」兩層條款,就是這個原因。跨境接案還疊加準據法問題,金額大就找律師看過再籤。

「買斷」在法律上是什麼:讓與、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買斷」不是法律用語,同一個詞在不同人嘴裡可能指三種後果完全不同的東西。用臺灣法的語言拆開:第一種是著作財產權讓與(第 36 條)——權利換手,對方在受讓範圍內成為新的權利人,你不再是;第二種是專屬授權(第 37 條)——權利還是你的,但在授權範圍內連你自己都不能再利用、也不能再授權別人,對方甚至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提告;第三種是非專屬授權——對方能用,你自己也能繼續用、繼續授權給其他人。三種對應的合理報價差距極大,報價之前先問清楚對方嘴裡的「買斷」到底是哪一種。

有兩個保底規則天然站在創作者這邊,值得記住:第 36 條第 3 項寫明,讓與範圍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 37 條第 1 項寫明,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依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也就是說合約越模糊,對方實際拿到的越少。但別把這當成放心籤模糊合約的理由——推定規則是打官司時的武器,而模糊本身就是把你推向打官司的原因。

還有一層很多人不知道:就算真的讓與了全部著作財產權,臺灣法下著作人格權依第 21 條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署名、禁止歪曲竄改這一層永遠跟著你這個人走。所以「買斷」也不等於對方可以抹掉你的名字、把作品改到面目全非還掛你的名。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這些概念怎麼區分、各保護什麼,系統整理在創作者要分清的三種權利,這裡不重複展開。

授權範圍五要素:條款思路與常見踩坑

如果你決定不讓與、只授權,條款要覆蓋五個要素,這個骨架和第 37 條列舉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基本對得上:一是用途——商用還是非商用,具體用在什麼產品或場景(社群貼文、廣告投放、實體商品、遊戲內資產);二是平臺與地域——哪些平臺、哪些地區,全球還是限定市場;三是期限——授權多久,到期後已發布的內容怎麼處理;四是再授權與轉讓——對方能不能把權利轉給第三方(品牌方把圖轉給代理商投放,就是再授權);五是改作——能不能修改、二創、做衍生,以及要不要明文排除拿去訓練 AI 模型。

常見踩坑幾乎都是五要素缺項:只寫「可商業使用」沒限平臺和期限,結果一張社群宣傳圖被印上產品包裝賣了三年;沒寫再授權,作品被轉賣給你從沒同意過的第三方;沒提改作,圖被裁切改色到你不想署名的程度。條款寫法的思路可以是一句話骨架——「甲方授權乙方於某平臺、某地區,作某用途使用本作品,期限某年,不含再授權與改作」——再按談判結果逐項開啟或收緊。這裡給的是思路不是範本:各法域對措辭和效力的要求不同,正式簽約前的條款請交給當地律師把關。

五要素條款管的是「權利怎麼給出去」;如果你已經確認自己是權利人,想在合約裡進一步加防外流、違約賠償、保密義務這類防禦性條款,那套思路屬於事前佈防的範疇,展開在內容被盜前的預防手冊的合約條款一節,兩邊配著用。

已經被超範圍使用了怎麼辦:先分對手,再選路徑

發現作品被超出約定範圍使用,第一步不是開罵,是分清對手是誰。如果是約稿金主本人超範圍使用——你們之間有合約關係,這通常是違約與侵權的雙軌問題:先把使用現場的證據固定下來(截圖、網址、時間),回頭逐字對照合約或往來訊息裡的授權範圍,然後從溝通、書面通知開始逐級升溫。有合約在手,談判籌碼往往比直接開戰更有效,而且合約糾紛走到底是訴訟,不是平臺下架能解決的。

如果是無關第三方盜用——那就是標準的盜版處理:被拿去打廣告、印商品這類商業盜用,完整路徑見作品被拿去商用怎麼辦;插畫、攝影作品被盜貼、盜賣的專門打法見插畫與攝影作品被盜用;想自己動手發下架通知,格式和流程在自己寫 DMCA 下架通知

一個誠實的警告:權屬本身有爭議時,別貿然以權利人身分發 DMCA 通知。下架通知要求你宣告自己是權利人,如果這單約稿的歸屬恰恰是雙方正在爭的東西(比如對方主張已經買斷),你搶先發函就可能踩進虛假陳述的風險區,後果見§512(f) 虛假陳述是什麼。歸屬確定、只是需要證明作品出自你手的,回到證明原創那條證據鏈去補強。

這頁能帶你到哪,帶不到哪:何時找律師

這頁給你的是預設規則的地圖和條款的思考框架,刻意不給逐字合約範本——因為範本會被當成「照抄就安全」,而條款效力恰恰取決於你的法域、你的談判地位和個案事實。臺灣、香港、新加坡、美國的預設規則方向都偏創作者,但細節、舉證和救濟路徑差異很大,而且法條會修(新加坡 2021 年就翻轉過一次預設規則),籤長期合約前值得讓人重新核一遍現行法。

四種情況建議直接找當地律師,別省這筆錢:一是金額大或長期合作,條款要一次寫對;二是對方要求讓與全部財產權、或美國客戶塞來 work made for hire 條款,你需要有人替你算清讓出去的到底是什麼;三是跨境接案,涉及準據法和管轄的約定;四是已經鬧翻、對方不認帳,要評估違約與侵權哪條路走得通。本頁是實務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以專業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我付錢請人畫的圖,版權就是我的嗎?

在臺灣,合約沒寫清楚時預設不是。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的創作者,出資人只取得利用權,利用範圍實務上圍繞出資目的解釋。想真正拿到版權,必須在合約裡白紙黑字寫讓與或專屬授權。

「買斷」到底是什麼意思?

它不是法律用語,可能指著作財產權讓與(權利換手),也可能只是專屬授權(權利還在創作者手上但獨家給你用)。兩者價格和後果差很多,簽約前先確認寫的是哪種。另外臺灣法下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買斷」也不能抹掉創作者的署名。詳見三種權利怎麼分

上班時間做的作品,版權歸公司還是歸我?

臺灣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你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預設歸僱用人享有,雙方也可以用契約另行約定。注意範圍是「職務上完成」——與職務無關的下班創作不在這條預設規則裡,不過界線在個案可能有爭議,拿不準就先約定清楚。

約稿方把圖拿去超範圍使用怎麼辦?

先固定證據,再逐字對照合約或訊息里約定的授權範圍,然後從溝通和書面通知開始逐級處理——你們有合約關係,這是違約加侵權的雙軌問題,和陌生第三方盜版的打法不同。被拿去商用的完整路徑見作品被商用怎麼辦。權屬本身有爭議時,別急著以權利人身分發 DMCA。

接美國客戶的約稿,版權歸誰?

看合約。美國法下委託獨立接案者的創作原則上不構成 work made for hire,除非作品落在法定九類且雙方書面明示約定;所以美國客戶通常會在合約裡直接要求書面轉讓權利。籤之前弄清對方拿走的是轉讓還是授權、範圍多大,金額大就請律師看過。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16: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僱職務著作)臺灣僱傭關係下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預設歸屬的條文原文,本文歸屬矩陣的直接依據。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核實「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這一本文核心結論的條文原文。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買斷也帶不走人格權」的法條依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讓與範圍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的條文原文。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約定不明推定為未授權,以及專屬授權效力的條文原文,授權五要素一節的骨架來源。 ipos.gov.sgIPOS — Commencement of the Copyright Act(新加坡 2021 年版權法生效公告)官方確認 2021-11-21 起委託攝影/肖像/錄音/電影等預設第一權利人翻轉為創作者,出資方仍可為委託目的使用。 elegislation.gov.hk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 — 第 528 章《版權條例》香港版權條例官方文字入口;第 15 條委託作品(無約定時作者保有版權、出資人取得排他授權)。 wipo.intWIPO Lex — 香港《版權條例》(Cap 528)全文Cap 528 第 13、15 條條文全文的可直接閱讀版本,用於逐字核對委託作品歸屬與出資人法定授權。 law.cornell.edu17 U.S.C. §101 — work made for hire 定義(Cornell LII 法典原文)核實 WMFH 兩條成立路徑:僱員職務作品,或九類委託作品加雙方簽署的書面明示約定。 law.cornell.edu17 U.S.C. §201(b) — 僱傭作品的著作權歸屬(Cornell LII 法典原文)核實構成 WMFH 時僱主或出資方視為作者、除非另有簽署書面約定否則享有全部權利。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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