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報價單,而不是合約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的成立不需要一份叫「合約」的檔案,也不需要用印。對方看完你的報價單回一句「可以,就這樣做」,雙方對這個案子的意思就一致了。
這一點對接案的人特別重要,因為在實務上大量案子的全部書面往來就是一份報價單加幾段對話。等到「之後再簽合約」的那一天,常常是案子已經交付、款項已經結清、沒有人有動力再回頭補檔案的時候。
第153條第2項接著補了另一半:「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翻成白話就是,你沒談版權,案子照樣成立。沒談不會讓案子談不成,只會讓歸屬這一格自動落回法律的預設值。這才是「之後再談」最貴的地方——你以為留了一個待辦事項,實際上是接受了一個你沒選過的結果。
為什麼多數人搞錯:因為直覺上會覺得版權是「合約層」的事,而報價單只是談錢。但報價單往往就是那份成立契約的檔案,寫在上面的字就是約定,沒寫的部分就吃預設。判斷法很簡單:如果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只會有這一份書面檔案,那這一份就必須把歸屬寫清楚。
另外要交代清楚一件事:報價單在個案中會不會被認定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取決於雙方往來的具體事實——我們沒有查到官方對此給出統一的一般性認定標準,所以這裡不給你一個保證。想更穩的做法是讓對方以書面(郵件回覆即可)明確表示接受這份報價的全部內容,並把這封回覆留檔。
第一句:著作人寫誰
著作人是「名義」這一層,和「財產權歸誰」是兩件事,要分開寫。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的預設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1條第1項對受僱人的預設也是「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一樣有「從其約定」的但書。
所以第一句要寫的是:本案著作以誰為著作人。接案方不寫,預設就是接案方;發案方想把名義也拿走,就要靠這一句的但書。兩邊都值得在報價階段把話講開,因為這一格牽涉到署名、作品集、以及日後對外介紹這個案子的方式。
有一格是無論怎麼寫都動不了的:著作人格權。第21條只有一句——「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公開發表、姓名錶示、禁止不當改變這幾項不會因為一份報價單轉手。報價單上能處理的是「怎麼行使」,例如約定署名的方式、或約定在某個範圍內不行使姓名錶示權,而不是把它買走。
寫法上建議直接用法條的詞。寫「著作人」不要寫「作者歸屬」,寫「著作財產權」不要寫「所有權」——用詞對上條文,日後要解釋的空間就小。
這一句常見的談法是:著作人保留在接案方,著作財產權讓與給發案方,雙方各拿自己真正在乎的那一格。這個組合在實務上很常見,但要不要這樣談取決於你的案子,別把它當成必然。
第二句:是讓與還是授權,範圍寫死
這是三句裡最重的一句。「讓與」是權利換手,依第36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2項「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是權利不換手,依第37條第1項,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兩條各自的後半句,決定了含糊的代價往哪一邊倒。第36條第3項:「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37條第1項後段:「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含糊的結果不是「大家各讓一步」,是取得的一方什麼都沒多拿到。這對接案方是保護,對發案方是風險。
所以這一句要填的格子是固定的幾個:是讓與還是授權;如果是讓與,讓與的是全部還是哪幾項;如果是授權,地域(臺灣/華語地區/全球)、時間(幾年/永久)、內容(哪些交付物)、利用方法(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翻譯、做成衍生商品)、能不能再授權、是不是專屬。第37條第1項列的就是這幾格,照著寫不會漏。
「專屬」這兩個字要特別小心。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也就是給了專屬授權之後,在那個範圍內連你自己都不能行使——包括髮現有人盜用時的動作。同樣的邏輯在平臺條款上也成立,見平臺條款到底拿走了你的什麼。
還有一個實務上的分岔:同一個案子裡的不同交付物,權利安排可以不同。最終成品讓與、而原始素材與工作檔只授權特定用途,是常見的做法。要這樣談,就在報價單上把交付物逐項列出來,每一項後面標它的權利安排。
第三句:什麼時候移轉,以及你保留什麼
第三句處理時間與條件。讓與或授權在哪一刻生效,可以約定——常見的寫法是綁在價金上,例如約定著作財產權於價金全額付清之日移轉。這一句對接案方是收款的護欄,對發案方則是要確認自己在付清之前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所以兩邊都該看清楚。
同一句裡要一起寫的是你保留的用途。接案方最常需要保留的是作品集展示:能不能放在自己的網站與社群、能不能標示客戶名稱、有沒有時間限制(例如產品上市前先不公開)。這不必和讓與衝突——寫成一條限定用途的回頭授權就行,但一定要寫,因為不寫的話,讓與之後你自己再展示反而可能超出範圍。
另一個常被漏掉的是「未交付/中止」的情形。案子做到一半喊停,已完成的部分權利歸誰、已付的款項怎麼算,值得在報價單上留一句。沒有這一句,雙方在最容易起爭執的時候手上沒有依據。
如果案子會分階段交付、或是長期合作按月計費,那麼權利安排最好也跟著階段走——每一期交付的成果在該期款項付清後移轉,比整包掛在最後一次結算清楚得多。
順帶提醒發案方一句:第12條第3項的「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不是萬能鑰匙。它的範圍條文沒有寫,我們也沒有查到官方對這句話給出統一的範圍說明,所以別指望靠它涵蓋你實際需要的用途——需要什麼就在第二句裡逐項寫出來。兩邊的完整對照見外包與職務著作:付了錢不等於拿到著作權。
不該寫進報價單的東西
第一,不要寫你不打算執行的罰則。寫了高額違約金卻從來不主張,下一次對方就知道這份檔案的字可以不算數;而且違約金的約定在個案中有沒有效、會不會被酌減,是要看具體事實的司法判斷,不是寫上去就一定成立。
第二,不要用含糊的大詞包住權利條款。「所有權歸甲方」「相關權利一併歸屬」這類寫法,在第36條第3項與第37條第1項的推定下,對想取得權利的一方反而不利。用條文的詞、逐項列清楚,比氣勢足的一句話有用。
第三,不要把著作人格權寫成可以買賣。第21條已經把這一格封死,寫了不會生效,還會讓整份檔案看起來是從網路上抄來的。要處理就寫行使方式,不寫移轉。
第四,不要在報價單上放你無法兌現的保證。最典型的是「保證本案交付物不侵害任何第三人權利」這類無條件擔保——如果案子裡有 AI 參與生成的素材、或用到第三方資源,這句話的風險你未必扛得住。AI 素材那一層的歸屬問題見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要寫擔保就寫有條件、有範圍的版本,涉及金額大的案子請讓律師看過。
第五,不要把版權條款藏在附註小字裡。它是這份檔案裡最會影響雙方利益的一段,放在正文、字級和其他條款一致,對兩邊都好——事後爭執時,「對方有沒有機會看到」也是會被檢視的事。
寫好之後要做的兩件事
第一件是留檔。把這份報價單與對方明確表示接受的那封回覆存在一起,並記下日期。將來任何關於「當初怎麼說的」的爭執,靠的就是這一疊。整理權屬證據的完整做法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需要時間證明工具見時間戳與公證存證。
第二件是回頭盤舊案。你在用這份新範本之前接過的案子,權利狀態多半是吃預設的——接案方手上通常還留著著作財產權,發案方手上通常只有第12條第3項的「得利用」。把舊案分成「有書面讓與」「只有授權」「什麼都沒寫」三堆,第三堆在還有往來的時候補簽,是最省事的時機。
如果對方拿來的是他自己的合約版本,那就反過來用同一套方法讀:先找動詞是讓與還是授權,再看範圍有沒有寫死,最後看專屬兩個字在不在。這套方法和讀平臺條款是同一套。
權屬這一格清楚之後,內容被搬到站外的處理才有依據——發通知的第一句永遠是「我是這份內容的權利人」。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點,發現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再冒出來。
最後一句照例要寫清楚:本頁整理的是公開條文原文與報價實務的框架,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是可以直接照抄的合約範本。金額較大、或作品對你的營運特別重要的案子,請讓執業律師看過你的版本,找人的方法見怎麼找智財律師。真的走到要向法院請求確認權利的那一步,請先知道起訴會讓你的真實姓名與地址進入卷證並被對造看到,用藝名工作的人要先把這件事算進成本,判斷順序見該不該告的七個問題。
常見問題
契約的成立不以有一份叫「合約」的檔案為要件。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對方回一句「就照這份報價走」,雙方對這個案子的意思就一致了。至於報價單在個案中會不會被認定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取決於雙方往來的具體事實——我們沒有查到官方給出的統一認定標準,所以穩妥做法是讓對方以書面明確表示接受這份報價的全部內容,並把回覆留檔。
可以,但代價是你會先接受一個你沒選過的結果。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版權沒談不會讓案子談不成,只會讓歸屬落回著作權法的預設。而第12條第2項的預設是: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依第3項只是「得利用該著作」。實務上「之後再談」的那一天,常常是款項已經結清、沒有人有動力回頭補檔案的時候。
先把「買斷」翻成條文的詞,因為這個詞本身沒有法律定義。要問清楚客戶要的是著作財產權讓與(第36條,權利換手)還是寬範圍的授權(第37條,權利不換手)。如果是讓與,寫清楚讓與全部還是哪幾項;如果是授權,把第37條第1項列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能否再授權、是否專屬逐項寫死。另外提醒:著作人格權依第21條不得讓與,所謂「全部買斷」買不走這一格,合約裡只能約定行使方式。
要寫才有。著作財產權讓與出去之後,你自己再重製或公開傳輸那份作品,可能超出你保有的範圍,所以作品集這件事要在報價單裡寫成一條限定用途的回頭授權:能放在哪裡、能不能標示客戶名稱、有沒有時間限制(例如產品上市前先不公開)。這不必和讓與衝突,但一定要寫進去——依第36條第3項,讓與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而這句推定保護的是讓與人的未讓與部分,不會自動給你一個展示的權利。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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