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法:你買的幾乎一定是許可,不是所有權
判斷法一句話:先看這份檔案用的是「授權」還是「讓與」,再看它把範圍劃到哪裡。著作權法第 36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 37 條第 1 項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這兩條的差別很大。讓與之後,你成為那一部分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人,可以自己去主張、自己再授權別人;授權之後,你只是在別人劃好的框裡使用,框外的事你做不了,也不能替別人開門。圖庫的商業模式本身就決定了它給的是授權——同一張照片要賣給成千上萬個人,它不可能把權利讓與給其中任何一個。
多數人搞錯的原因,是把金額當成權利大小。付了較高的方案費用,直覺上就覺得「這張圖現在是我的了」。但法律不看你付了多少,只看約定寫了什麼;而且兩條的兜底句都朝同一個方向倒——不明的部分,預設是「沒有」。這句話對你不利的時候居多,所以事前把它讀清楚,比事後爭論便宜太多。
還有一個訊號可以直接用:如果一份檔案真的要移轉權利,它會寫出「著作財產權讓與」這幾個字,通常還會寫明讓與的是哪幾項權利、有沒有保留。看不到這幾個字,你手上的就是授權。這個檢查花你十秒鐘。
現在就能做的下一步:找出你最近一次採購的圖庫授權說明,用瀏覽器搜尋功能找「讓與」「轉讓」「授權」三個詞,看哪一個出現;再找「不得」兩個字,那一段通常就是這份授權真正的邊界。
被叫成「買斷」的三種不同東西
第一種是「免權利金」。這個詞講的是計費方式:你付一次費,之後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必再按次數、按印量或按銷量另外支付權利金。它跟「有沒有著作權」完全無關,也跟「權利歸誰」無關。你拿到的仍然是一份有邊界的授權,邊界之外照樣不能用。同一個誤會在音樂那邊一模一樣,見影片配樂版權。
第二種是「延伸授權」或「擴充套件授權」。它做的事是把某幾條軸放寬——例如把印量上限拉高、把可用媒介加進商品與包裝、或允許你轉售含有該圖的成品。它仍然是授權,不是讓與;權利沒有搬家,只是框變大了。很多人是在這一步以為自己「買斷」了。
第三種才是真的讓與。它要寫明著作財產權讓與,通常出現在你專門委託拍攝或委託繪製、並且明確約定權利歸你的情形,極少出現在通用圖庫的標準條款裡。就算真的走到這一步,有一樣東西仍然不會跟著走:著作權法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裡跟你最相關的是第 16 條的姓名錶示權——著作人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這代表即使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給你,原作者仍然可能保有要求署名的地位,而這一格能不能用契約處理、怎麼處理,是你在談讓與時必須一併談清楚的事。
立法者對「範圍不明」的態度,還有一條很好懂的示範:第 41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一次。沒寫清楚,就只有一次。這就是這部法律面對空白時的預設姿態。
授權範圍通常沿哪幾條軸切
第一條是地域與期間。有的授權只涵蓋特定地區,有的寫明年限,期滿之後你已經印出去的東西怎麼處理、還掛在網站上的圖要不要撤,常常另有規定。做長期內容的創作者要特別注意這一格——一張三年前用的配圖,期限過了它就變成一顆定時炸彈。
第二條是媒介與用途。常見的切法包括:線上內容、印刷品、販售的實體商品與包裝、廣告投放、影視與廣播、以及做成模板或素材再散佈。最後這一格幾乎所有條款都會擋,因為它等於讓你變成圖庫的競爭者。
第三條是數量。印量上限、發行份數、頁面瀏覽量、終端使用者人數——這些門檻值完全由各家自定並隨時改版,所以你要記的不是數字,是「這份授權有沒有數量限制、限制掛在哪個單位上」。這一頁不給你任何數字:我們沒有查到任何官方或統一的圖庫授權價格、印量門檻或延伸授權標準,任何寫死的數字都會誤導你。
第四條是排他與否,以及能不能轉授權。非專屬授權代表同一張圖別人也能用,你不能因此主張獨佔;第 37 條第 3 項還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接案的設計師最容易死在這一格:你有授權,不代表你能把這份授權連同成品一起交給客戶。
最後是那幾行「不得」。最常被誤解的限制包括:僅供編輯用途、僅限內部使用、不得用於敏感或爭議性題材、不得讓圖中人物看起來在為某個產品或立場背書、不得單獨取出圖片作為產品的主要賣點、不得用於商標或標誌。這幾行通常寫在條款最後,而它們才是真正劃邊界的地方。
照片裡的人和東西是另一層,跟著作權無關
拿到照片的著作權授權,不等於拿到照片裡那個人的同意。肖像屬於人格權的範疇: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 195 條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一層跟攝影師有沒有授權給你,是兩回事。
圖庫處理這一層的方式,是讓被拍攝者簽一份同意檔案。那是一份契約,不是著作權授權,而且它的範圍也有邊界——同意入鏡不等於同意被用在任何題材上。你要確認的是:這張圖有沒有這份檔案、它涵蓋的用途包不包含你要做的事。
「僅供編輯用途」這個標註,多數時候就是在講這件事。它的意思通常是:這張圖可以用於新聞、評論、教學等具有報導或論述性質的脈絡,但不能用來推銷商品或服務。把一張標著編輯用途的圖放進廣告、產品頁或課程銷售頁,是最常見也最容易被抓的一種誤用。
畫面裡的東西同樣可能有自己的權利:商標與品牌標誌、有獨立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可辨識的建築物與室內設計、以及具有識別性的商品外觀。這些不會因為你買了照片的授權就一起解決。判斷法還是同一條——問「這張圖上的每一個可辨識元素,分別是誰同意的」,而不是「我買了這張圖」。
你出錢請人拍、請人畫的:第 12 條會讓你意外
很多創作者以為「我付錢請人拍的,當然是我的」。臺灣著作權法在這一格的預設答案跟直覺相反。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第 11 條的受僱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而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把這三句拆開看:沒有約定的話,拍照的人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也是他的,你這個出錢的人只有「得利用該著作」的地位。你可以用,但你不是權利人——你不能再授權給別人,想單獨去追盜用者時也會先卡在「你是不是權利人」這一關。第 11 條講的受僱關係則是另一套預設值,重點在於對方是不是你的受僱人、是不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所以委託拍攝或委託繪製的合約裡,至少要寫清楚三件事: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全部還是部分)、以及你能不能再授權給第三人。如果你的用途會跨到商品、廣告或授權給合作方,這三行不寫清楚,後面每一步都要回頭補。委託關係下的權利歸屬,完整拆解在委託創作合約的著作權歸屬。
反過來,如果你是接案的攝影師或插畫師,這條法律的預設值其實站在你這邊——沒約定就是你的。但實務上出資方常常預設相反的答案,所以把話講在前面對雙方都好:哪些用途包含在報價裡、哪些要另外算、成品的原始檔要不要交付。這不是不信任,這是把誤會擋在收錢之前。
留證、以及反過來被盜圖的那一面
要留的東西有三樣:授權憑證(訂單、授權書、授權編號)、當時那一版條款的完整快照,以及你實際用在哪裡的紀錄。第三樣最常被漏掉,而它是你日後要判斷「這次用法有沒有超出範圍」時唯一的依據。條款會改版,而適用的通常是你取得授權那一天的版本,所以快照要連日期一起存。
建一張採購清單,一行一張圖:來源、授權類型、涵蓋用途、有沒有數量或期限限制、用在哪幾個作品上、憑證放在哪。這張表在你換團隊成員、被客戶問「這張圖能不能印在包裝上」、或者接到質疑信的時候,能把一場混亂壓縮成十分鐘的查表。
反過來,如果被盜用的是你自己的照片或插畫——包括被人當成圖庫素材上架轉賣——那就不是授權問題而是維權問題了。處理路徑在插畫、照片被盜圖怎麼辦與內容或肖像被拿去賣貨、打廣告怎麼辦,權屬證據的整理方式在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同一批要注意的授權坑還有商用字型授權與字幕與翻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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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不引用任何一家圖庫的具體條款(條款會改,而且各家寫法差異很大),也不提供價格數字。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你手上那份授權到底涵蓋什麼、你的用法算不算超出範圍,個案請諮詢律師,或直接向授權方取得書面確認。
常見問題
要看條款,不能從付款金額推出來。「印在販售商品上」在多數授權裡是一個獨立的用途格,常見的標準授權並不涵蓋它,要另外取得延伸授權。判斷方式很簡單:在條款裡找媒介與用途那一段,看有沒有商品、包裝、販售、轉售這類字眼;找不到就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處理——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要用又找不到明文,就寫信向授權方要一份書面確認。
不是。它講的是計費方式:付一次費,之後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必再按次數或銷量另外支付權利金。權利沒有移轉給你,範圍也沒有變成無限大。真正的「買斷」在法律上對應的是著作權法第 36 條的著作財產權讓與,而讓與要寫明,且其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就算真的讓與,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這一格仍然不會跟著走。
沒約定的話,通常不是。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聘人享有,而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也就是說你可以用,但你不是權利人——不能再授權給別人,單獨去追盜用者時也會先卡在權利人這一關。要避免這個結果,委託合約裡必須寫清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以及你能不能再授權第三人。
先找授權給你的那一方,因為肖像這一層通常由他們以同意檔案的方式處理,而且那份檔案的範圍是他們該保證的事。同時要理解這是跟著作權分開的一層:肖像屬於人格權,民法第 18 條給了受侵害人請求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的地位,第 195 條則處理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如果你的用法本來就超出了「僅供編輯用途」這類限制,責任多半會回到你身上,這時候先停止使用再談,通常比繼續用著爭論有利。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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