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與預防

商用字型授權:授權看的是「用在哪裡」,不是「你有沒有付過錢」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14 分鐘讀完 · 引用 6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一句話判斷法:授權劃的是用途,不是所有權

判斷法就一句:字型授權看的是「用在哪裡」,不是「你有沒有付過錢」。一份授權把你的用法寫進去了,你就能用;沒寫進去,預設答案是不能,不是可以。金額高低跟範圍大小沒有必然關係——一套便宜的字型可能全用途開放,一套昂貴的字型可能只授權桌面排版。

多數人搞錯的原因很好理解:我們買東西的直覺是「付了錢就是我的」。但字型在交易上是軟體,而軟體的慣例是授權而不是買賣。你拿到的是一份在特定範圍內使用的許可,權利仍在字型開發者手上。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把這個邏輯寫得很清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把這句話翻成日常語言:條款沒寫到的用法,法律預設是「沒授權」,而不是「應該沒問題吧」。這一點會決定你在爭議發生時站在哪一邊——你要證明的是「條款有寫」,不是對方要證明「條款有禁止」。

所以同一套字型,你今天合法的用法,明天換個場景就可能不合法:變的不是字型,是「用在哪裡」。你把它排在自己的電子報裡可能沒事,把同一個標題印到要賣的周邊商品上、或打包進你要上架的 App 裡,就是另一件事了。

現在就能做的下一步:開啟你電腦裡最常用的那三套字型,找出它們的授權條款,只看兩個地方——用途清單裡有沒有你正在做的事,以及有沒有「嵌入」這兩個字。這一步做完,你對自己的風險面就有八成的把握了。

臺灣的字型法律有兩層,而厚的那一層不是著作權

第一層是著作權。著作權法第 5 條把著作分成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共十類,字型在這裡會碰到其中兩類:一是「字型繪畫」這種美術著作,二是字型檔案本身作為電腦程式著作。這代表你把字型檔案複製給同事、裝到超出授權臺數的機器上、或把檔案上傳分享,碰到的是重製的問題,而這一格是實打實的著作權。

但保護的邊界比多數人想像的窄。智慧財產局在公開的著作權問答裡說明:字型受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整組字群」,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的個別文字;使用於輸出個別文字作為海報字型或影片字幕之用,則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也就是說,你「打出來的那幾個字」,在著作權這一層上通常抓不到你。

第二層是契約,也就是你安裝時按下同意的那份授權條款,而這一層才是厚的。同一份官方問答接著指出:廠商的授權契約若限制商業使用,而你的用法屬於商業行為,那構成的是民事契約問題,而不是著作權侵害,應向字型廠商確認。兩層的責任性質不一樣——著作權那一層可能牽涉損害賠償甚至刑責,契約這一層是違約,但契約能管的範圍比著作權寬得多,你日常真正會踩到的,幾乎都是這一層。

這個分層對你有個很實際的好處: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說,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字型的「風格」不是被保護的對象。你喜歡某套字的氣質但買不起它的商用範圍,去找另一套風格接近、授權範圍合你用的字型,是完全合法的出路,不必硬著頭皮超範圍使用。

條款裡你只需要找到這幾件事

第一條軸是用途。常見的切法是六格:桌面排版(在自己電腦上做稿)、網頁嵌入(把字型檔送到讀者瀏覽器)、App 與遊戲內嵌、印在要販售的實體商品或包裝上、影視與廣播播出、以及拿去註冊商標或做成品牌標誌。你在做的事落在哪一格,決定你需要哪一種授權;很多糾紛發生在第四格和第六格,因為它們最像「我只是打了幾個字」。

第二條軸是數量。桌面授權常按安裝臺數或使用者人數算,網頁授權常按瀏覽量或網域數算,商品授權常按印量或發行份數算。這一格的門檻值完全由各廠商自定並隨時改版,所以你要記的不是數字,是「這份授權有沒有數量限制、限制掛在哪個單位上」。

第三個要找的詞是「嵌入」。字型嵌入會發生在你沒注意的地方:輸出成 PDF 時字型可能被打包進檔案、影片輸出時字型被燒進畫面(這一格通常沒有嵌入問題,但把可編輯的字型檔隨專案交付就有)、App 打包時字型檔被放進安裝包、簡報檔寄給客戶時嵌入選項預設開啟。「我只是寄了一份 PDF」在授權條款眼裡可能是一次散佈。

第四是期間、地域,以及能不能轉授權給你的客戶。接案的設計師、剪輯師、課程製作者最容易死在最後這一格:你自己有授權,不代表你可以把成品連同字型交給客戶繼續使用、或代客戶行使那份授權。要不要另外幫客戶買一份、或改用客戶已經持有授權的字型,是接案前就該問清楚的事。

關於數字,這裡必須說清楚:我們沒有查到任何官方或統一的字型授權價格、安裝臺數上限或印量門檻——這些完全由各家廠商自定、逐版修改,任何寫死的數字都會誤導你。所以這一頁不給你數字,只給你要去條款裡找的欄位。

最常被誤解的四種情形

第一種:「免費」通常指的是「個人使用免費」。下載不用錢和商用不用錢是兩件事,而分界線往往就寫在下載頁最不顯眼的那一行。一支有開啟收益的影片、一篇帶推廣連結的貼文、一張要賣的電子檔,在很多條款裡都會被歸進商業用途。

第二種:「商用授權」不等於「可嵌入」。你買了商用授權,做海報、做包裝、做廣告都沒問題,但把字型檔打包進你要上架的 App、或用網頁字型服務把它送到訪客瀏覽器,常常是另外一筆授權。這兩件事在條款裡通常分開寫,而它們看起來都像是「商業使用」。

第三種:接案時你的授權不會自動延伸到客戶。你用自己的授權做完稿,交付的是成品,不是權利。客戶之後要拿同一套字型自己改稿、自己再產出新的物料,那是客戶自己要有的授權。把這件事寫進你的報價單或委託合約,對雙方都是保護。

第四種:系統內建或隨軟體附帶的字型。這些字型通常帶著一份很窄的隨附授權,常見的限制是只能在該軟體環境內使用、或只能用於該系統的一般輸出,不涵蓋你把它拿去做客戶的品牌標誌、註冊商標或印製商品。它免費出現在你電腦裡,不代表它對所有用途都免費。

還有一種最貴:來源不明的字型檔。從轉載包、雲端硬碟分享、素材站的打包下載拿到的字型,你連條款都拿不出來。真的出事時,你無法證明自己有權使用,而這個舉證責任在你身上。這類檔案該做的處理只有一個:換掉。

開源字型不是沒有條件,只是條件寫在公開檔案裡

開源字型給了創作者一條很實際的路,但「開源」不等於「無條件」。以 SIL Open Font License 為名的那一類授權,官方網站上現行的是 1.1 版,發布於 2007 年 2 月 26 日;它明文允許你把字型用在書籍、海報、美術作品、標誌與網站上,甚至做成立體對象,而且不要求你標示來源。

它同時帶著條件。最常見的一條是保留字型名稱(Reserved Font Names)機制:字型設計者可以把字型的名字保留下來,你可以自由修改字型,但改過之後再散佈,必須換一個不使用保留名稱的名字。另一類常見條件是字型本身不得單獨出售,以及散佈時要一併附上授權文字。

這些條件對一般創作者的實際影響其實很小——你只是拿來排版、做影片、做商品,幾乎不會碰到改字型再散佈這一格。但如果你在做字型延伸(補字、改字重、做變體)並打算發出去,這一格就是你要認真讀的地方。

判斷法在這裡跟付費字型是同一條:開源不等於無條件,只是條件寫在一份任何人都能讀到的公開檔案裡,而不是一份你要付費才看得到的合約裡。讀一次,你就一輩子知道它允許什麼。

怎麼留下「你有權用這套字型」的證據

要留的不是發票而已,是「你買的那一天,那份條款長什麼樣」。條款會改版,而你的用途通常適用你取得授權時的版本。取得授權當下就把條款頁面完整存一份、記下版本或日期,這一步花你兩分鐘,而它是爭議發生時唯一能替你說話的東西。作品的證據要怎麼固定,做法在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時間戳與公證存證

建一張字型清單,一行一套:名稱、來源網址、授權類型、涵蓋哪些用途、有沒有數量限制、取得日期、憑證放在哪。這張表在你換電腦、換團隊成員、或客戶來問「這個標誌用的字能不能註冊商標」的時候會救你一次。同時也把這張表當成採購依據——先看清單再動手,比事後補授權便宜太多。

反過來,如果你自己是做字的人、或者你的手寫字與自制字型檔被別人拿去用,那是另一個方向的問題,處理路徑在手作與設計被抄襲怎麼辦插畫、照片被盜圖怎麼辦。字型之外的其他授權坑,同一批還有影片配樂版權圖庫授權的陷阱字幕與翻譯的權利

如果你的問題不是「我用了別人的東西」而是「我的東西被別人拿走了」,那要處理的是另一件事。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點、發現之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且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再次冒出來。

本頁整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開著作權問答、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與 SIL Open Font License 官方站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你手上那份授權條款到底涵蓋什麼、你的用法算不算商業使用,個案請諮詢律師,或直接向字型廠商取得書面確認。

常見問題

我買了字型,可以印在我要賣的商品上嗎?

要看條款怎麼寫,不能從「我付過錢」推出來。印在販售商品上通常被歸成一個獨立的用途格,很多桌面授權並不涵蓋它。你要做的是開啟授權條款,找用途清單裡有沒有商品、包裝、販售這類字眼;沒寫到就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的邏輯處理——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要用又找不到明文的話,寫信問廠商拿一份書面確認,這封信本身就是你的證據。

影片字幕用付費字型算商用嗎?

分兩層看。著作權那一層:依智慧財產局的公開見解,字型保護的是整組字群,不及於個別文字,把個別文字輸出成影片字幕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契約那一層:廠商的授權條款仍然可以限制商業使用,而有開啟收益分潤的影片通常會被認定為商業行為,這時構成的是民事契約問題,不是著作權侵害。所以結論是——著作權上通常沒事,契約上要看你那份條款,並向廠商確認。

用免費字型出事的話,是侵害著作權還是違約?

多數情況是違約。你打出來的字通常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但你同意過的授權條款是有拘束力的契約。要注意的例外是:如果你把字型檔案本身複製、上傳、散佈出去,那碰到的是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這一層就回到著作權。兩者的救濟手段與責任程度不同,但對你的實務結論是一樣的——先把條款調出來讀,並且保留你當初取得授權的憑證。

系統內建的字型可以拿來做客戶的 logo 嗎?

不要預設可以。作業系統與設計軟體隨附的字型通常帶著一份很窄的授權,常見限制是只能在該環境內一般使用,不涵蓋做成品牌標誌、註冊商標或印製販售商品。而且這一格特別麻煩:標誌一旦用出去就很難換,商標註冊被擋下來的成本遠高於一開始買一份合適的授權。動手前先找那套字型的授權說明,找不到就換一套授權寫得清楚的。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tipo.gov.tw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網友常見著作權 Q&A(十七)電腦字型的授權官方見解出處:字型保護的是具原創性、創作性之「整組字群」,不及於個別文字;輸出個別文字作為海報字型或影片字幕不屬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廠商授權契約限制商業使用者屬民事契約問題。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5 條(著作之種類)美術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的法定分類,是字型兩層法律結構的起點。查閱時注意頁頂橫幅:著作權法目前有尚未生效的修正條文,待生效者為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公佈的第 91、91 之 1、100、117 條修正與第 98、98 之 1 條的刪除(依第 117 條,該批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至今未定);第 46、46 之 1、47、48 條屬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那批、自公佈日施行、已經生效,本頁引用的條文不在其中。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思想與表達分離)保護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這是「字型風格不受保護、可以另找一套」的依據。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37 條(授權)第 1 項「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整頁判斷法的法律基礎:條款沒寫到的用法,預設答案是不能。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第 88 條(損害賠償)著作權侵害的賠償計算方式,以及第 3 項法院得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的規定;用於理解著作權層與契約層的責任差異。 openfontlicense.orgSIL Open Font License 官方網站開源字型授權最常見的一族,現行為 1.1 版(2007 年 2 月 26 日發布);保留字型名稱機制與允許用途的官方原文出處。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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