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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26-1)是什麼?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8 分鐘讀完 · 引用 6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公開傳輸權是什麼

依臺灣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借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第 26-1 條接著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也專有公開傳輸權。

說白了:把作品「放上網、讓人隨時能看」這個動作本身,就是專屬於你的權利。注意條文寫的是「提供或傳達」——一般而言,只要檔案掛在網上、處於可供公眾存取的狀態,就已落入這條的射程,不以真的有人點開看為前提。

這項權利不是一開始就有。1996 年 WIPO 透過 WCT 與 WPPT 兩項條約,要求在數字網路環境下給著作人這種「向公眾提供」的權利;臺灣據此在後續修法中增訂公開傳輸權,智慧財產局(TIPO)有官方專文說明這段背景。

為什麼網路盜版打的幾乎都是這條

把盜版影片上傳到盜版站、把付費圖文轉貼到論壇、把課程檔案丟上網盤供人下載、用交換軟體把檔案主動提供網友抓——TIPO 專文舉的例子,全是公開傳輸的典型場景。你在網上遇到的盜版,幾乎每一種形態都繞不開「向公眾提供著作內容」這個動作。

而且通常一打打兩條:上傳等於在對方伺服器重製了一份(重製權),掛網供人存取則是公開傳輸(公開傳輸權),兩權常同時被侵害。所以臺灣法院的網路盜版判決書裡,「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是最常見的句式之一。臺灣判決實際怎麼判、賠多少,可看臺灣盜版判例框架吳夢夢案兩審全紀錄

和公開播送的區別:誰決定收看時間

公開播送規定在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的廣播系統傳送訊息,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它對應的是電臺、電視臺這種型態:內容按表播出,單向、即時,你只能在播出的那個時間收聽收看。

公開傳輸的關鍵則在「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隨點隨看。判斷軸很清楚:決定「什麼時候看」的人是誰。排定時程向公眾播出,是播送;放上網路任人隨時存取,是傳輸。盜版站、網盤、論壇貼文,都屬於後者。

至於網路直播這種「透過網路、但即時單向」的型態怎麼歸類,近年一直有修法討論;個案定性以主管機關與法院見解為準,這裡不展開。

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後果

民事上,依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你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臺幣 500 萬元。

刑事上,依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依現行第 100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書僅及於第 91 條第 3 項、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的光碟侵權,與公開傳輸無關)——你不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原則上不會主動追訴。要注意的是,2022 年修正公佈的條文擬把「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權利人損害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的公開傳輸侵權改為非告訴乃論,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截至本文更新尚未生效。

這些數字不是嚇人用的:實際判多少,取決於證據與侵害情節。發函沒用之後,怎麼一步步升級到存證信函、律師函與提告,看臺港法律升級實務

實務裡你會在哪裡用到它

寫下架通知或警告函時,這條就是你的核心法律依據。對臺灣的站長、論壇管理員,指明對方行為落入著作權法第 26-1 條、可能觸及第 92 條,比只引美國 DMCA 更對頻;臺灣自己的 ISP「通知取下」機制,見臺灣通知取下框架。對海外平臺,則照平臺所在地規則(多為 DMCA 流程)發通知,兩條路不衝突。

證據上,主張公開傳輸的關鍵是證明「著作曾處於供公眾存取的狀態」:侵權頁面的完整截圖、網址與時間紀錄,趁內容還在時先固定下來。不論你用什麼工具,「先存證、再下架」的順序不要反——內容一下架,證據就難補了。

常見問題

只轉貼連結、沒有上傳檔案,算侵害公開傳輸權嗎?

不一定。公開傳輸的核心是「把著作內容向公眾提供或傳達」;單純張貼連結是否構成,臺灣實務須視個案情節而定,例如是否明知連向侵權內容、有沒有參與提供檔案。一般而言,自己上傳檔案的風險最明確,貼連結則落在灰色地帶。拿不準時先儲存證據,個案請諮詢專業人士。

公開傳輸權和重製權是什麼關係?

常常一起被侵害。把你的作品上傳到網站,通常同時構成重製(在伺服器複製一份)與公開傳輸(掛網供公眾存取)兩個行為,TIPO 官方專文也是這樣說明的。對你的實際意義:主張權利時兩條都可以列,證據是共用的。

作品被搬到國外網站,臺灣的公開傳輸權還有用嗎?

要分對象。對在臺灣的行為人(上傳者、站長),你可以依臺灣著作權法主張民事與刑事責任;對海外平臺或主機商,實務上多按平臺所在地的規則發下架通知,常見是美國 DMCA 流程。兩條路可以並行,不必二選一。

侵害公開傳輸權,我不提告會怎麼樣?

原則上沒人會替你追。依現行著作權法第 100 條,這類罪須告訴乃論——你不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原則上不主動偵辦(現行條文的但書僅涉光碟侵權,與網路盜版無關)。2022 年修正公佈的條文擬將「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權利人損害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的情形改為非告訴乃論,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尚未生效。另外,刑事告訴有法定期間限制,發現被盜先把證據固定下來,再決定走多遠。

我把買來的正版內容分享到自己的粉絲群,算公開傳輸嗎?

有風險。著作權法第 3 條對「公眾」的定義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只有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的多數人排除在外。粉絲群、社團這類特定多數人的群組,一般而言可能落入「公眾」;把內容傳到群裡供成員自行觀看,就有構成公開傳輸之虞。個案認定請諮詢專業人士。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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