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著作是什麼:改作出來的新著作
臺灣著作權法把「改作」定義為「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3 第 1 項第 11 款)。就原著作改作完成的創作,就是「衍生著作」,依 §6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而且這份保護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
落到創作者日常:把日文小說翻成中文、把漫畫改編成動畫、替歌曲重新編曲、畫同人圖、寫同人本、把別人筆下的角色放進你的新故事——在法律上都往「改作 / 衍生著作」這個框裡落。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的意思是:你在翻譯或改編裡投入的創作,本身就是一個新的著作。有人整段搬走你的譯文或同人本,你可以用自己這份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對他維權,不必先問原作者。但門檻是要有自己的創作投入:一般而言,逐字照搬、近乎原樣的描圖臨摹更接近「重製」而不是改作,產生不了新著作。
雙面性:受保護與侵權可以同時成立
最容易混的地方在這:「改作」這個動作,是原著作人的專有權利——§28 明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的權利。所以未經授權改作他人著作,原則上就落在對方的權利範圍內,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抗辯空間。
那未授權的二創還有沒有自己的著作權?臺灣近年實務見解採肯定說:最高法院 111 年度臺上字第 5457 號刑事判決認為,未經同意或授權的改作,完成的衍生著作仍受著作權保護,但改作人對原著作人仍要負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一句話:保護是一回事,侵權是另一回事,兩者並存、不互相抵銷。
美國法的答案更嚴一些:改作權同樣專屬於版權人(17 U.S.C. §106(2)),而 §103 進一步規定,非法使用原素材的那部分不受保護,衍生著作的保護只及於你自己貢獻的部分。常在美國平臺上活動、發函的創作者,實際碰到的往往是這套更緊的規則。
「二創」不是法律用語:邊界在哪
法條裡沒有「二創」「同人」「改圖」這些詞。法律上只問一件事:你的作品有沒有用到原著作的「表達」。三種情形要分開看:
重製:照搬原作,幾乎沒有自己的新創作——這不產生衍生著作。
改作 → 衍生著作:用了原作的表達(角色形象、情節、文字),又加入了自己的創作。
獨立創作:只借用點子、題材或風格。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概念(§10-1),所以一般而言這種情形不涉及改作權。
順帶劃一條界:會員制內容(Fanbox、Fantia 等)被原樣外流,是重製與散佈的問題,不是改作問題,處理方式看會員內容外流應對。至於「我的作品算哪一種」,經常是個案認定,拿不準時別自己下結論。
這一頁只做定義,操作判斷去這兩頁
詞條頁講清概念就停。要判斷「我的二創會不會構成侵權」「別人動了我的作品怎麼辦」,完整判斷鏈在這算侵權嗎?;同人創作者「既怕被告、又會被盜」的雙向處境與應對,專門整理在同人創作者的權利。你的譯文被盜、盜版站掛著你翻的內容,下架操作看未授權翻譯處理。
常見問題
依臺灣近年最高法院實務見解(111 年度臺上字第 5457 號刑事判決),有:未經授權改作完成的衍生著作,仍以獨立著作受保護。但你對原作者可能同時負侵害改作權的責任——保護與侵權是兩個獨立問題,不互相抵銷。個案風險請諮詢專業人士。
算。翻譯是著作權法 §3 明列的改作方式之一,你的譯文以獨立著作受保護——譯文被盜,你可以用自己的著作權維權。但反過來,翻譯他人著作原則上要先取得授權,未授權翻譯可能侵害原作者依 §28 專有的改作權。
差在你自己的創作投入。近乎原樣重現的臨摹描圖,一般而言接近「重製」,產生不了新著作;加入自己的表達——重新構圖、新情節、新詮釋——才可能構成「改作」、產生衍生著作。界線是個案認定,由法院說了算。
改作權專屬於你(著作權法 §28)。未經你授權就你的著作另為創作,一般而言落在改作權範圍內。至於具體構不構成侵權、下一步怎麼走,判斷鏈看站內《這算侵權嗎?》一頁,不要只憑本詞條下結論。
不會。§6 第 2 項明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原作者的權利完整保留——授權別人翻譯或改編,不等於把原作讓出去;別人的衍生著作再怎麼受保護,也管不到你的原作。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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