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找那個動詞:讓與,還是授權
條款裡決定一切的是一個動詞。寫「讓與」「轉讓」的,是權利換手;寫「授權」「許可」的,是權利不換手、但對方可以用。這兩個詞在臺灣著作權法裡分別有自己的條文,效果差得很遠,而它們在中文條款裡常常緊挨著出現,讀快了會糊成一團。
第36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2項:「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後,那部分權利就不在你手上了——不是「你和平臺共用」,是換了主人。
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授權之後你還是權利人,平臺只是取得一個使用的地位。多數消費者向的平臺條款走的是這一條,理由很現實:要你把著作財產權整個交出去,願意上傳的人會少很多。
所以「我的著作權還在」這句話通常是真的,而它並不代表你沒事。真正決定你處境的是那份授權的形狀,不是它的名字。下一節講要去找的是哪幾個字。
順便一提,如果條款真的寫了讓與,那就是另一個量級的事。第36條第3項寫「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含糊對你有利這一次,但別把運氣當策略,看到讓與字眼就該逐字讀完再決定要不要上傳。
授權條款裡真正決定你處境的五個字
第一個是「不可撤銷」(irrevocable)。它的意思是你事後不能單方面把這份授權收回來。這一個詞就足以讓「我刪掉帳號就沒事了」這個想法失效——帳號是你的,授權是另一份約定,刪帳號不等於撤授權。
第二個是「永久」(perpetual)。第37條第1項把「時間」列為授權要約定的事項,平臺寫永久,就是把時間這一格填成沒有終點。這和不可撤銷是兩件事:一個是你收不回,一個是它不會自己到期;兩個字同時出現,才是最緊的那種。
第三個是「可再授權」(sublicensable/得再授權)。第37條第3項寫得很清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也就是說,平臺如果沒有取得你的同意,原則上不能把你的東西再轉給第三方用——而條款裡那句「可再授權」,就是在事前一次性取得這個同意。要判斷你的作品會不會流到你沒聽過的第三方手上,看的就是這個詞。
第四個是「專屬/獨家」(exclusive)。這是最重的一個,單獨講在下一節。第五個是範圍類的詞:地域(全球/worldwide)、內容(哪些作品、包不包含你之後上傳的)、利用方法(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翻譯、做成衍生內容、拿去訓練模型)。第37條第1項列的就是這幾格,條款把哪幾格填滿,你就讓出了哪幾格。
這裡不評論任何一家平臺的具體條款,理由很實際:條款會改,而且經常改。本頁給的是查法,不是清單。你該做的是每次條款更新通知進來的時候,用上面這幾個詞再搜一遍,而不是記住某年某月某家寫了什麼。
最危險的一格:專屬授權之後,連你自己都不能行使權利
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兩句話,後面那句是要命的一句。
把它翻成白話:你給出去的如果是專屬授權,那麼在授權範圍內,能以權利人身分動作的是對方,不是你。發現有人盜用、要發通知、要主張侵權,在那個範圍內你自己不能行使——這不是實務上的困難,是條文寫明的效果。
這一格之所以最容易出事,是因為「專屬」兩個字在條款裡往往不顯眼,而它帶來的後果要等到你被盜版的那天才會現形。你會發現自己拿不出權利人的身分去處理,而真正有資格出手的是平臺,平臺願不願意為你的單一作品動作則是另一回事。
所以在上傳之前,把「專屬/獨家/exclusive」這個詞當成一個紅燈來查。查到了,接著看它的範圍:是全部作品還是特定作品、是所有利用方法還是限定幾種、有沒有時間與地域限制。範圍寫得越寬,你能自己動的空間越小。
反過來,如果條款是非專屬授權,你仍然保有以權利人身分行動的地位——發下架通知、主張侵權、把同一份作品授權給別的平臺,原則上都還在你手上。這一格是你日後處理盜版的立足點,值得在上傳前就確認清楚。
退出平臺之後,那份授權還在不在
這是最多人誤會的一格。刪除作品、關閉帳號、離開平臺,處理的是「平臺還展不展示這份內容」;它不當然處理「那份授權還成不成立」。授權的存續依的是條款怎麼寫,不是你的帳號還在不在。
條款裡對應的是「終止後條款仍然存續」這一類的文字(常見寫法是終止條款裡那句「本條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或英文的 survive/survival)。找到這句,再回頭看它點名保留的是哪幾條——如果授權條款被點名了,那麼你離開之後授權照舊。
另一條會讓你意外的是第37條第2項:「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意思是,你之後把著作財產權賣給別人、或者再授權給另一家平臺,都不會消滅先前那份授權。先給出去的那一份,不會因為後面的動作被沖掉。
所以「先上傳、之後不滿意再想辦法」這個策略的成本比多數人以為的高。可執行的做法是反過來:上傳前先把條款裡的授權段落存一份下來(截圖或另存 PDF,記下日期),這樣將來條款改版時你才對得出自己當初同意的是哪個版本。
如果你要求的是完整的自主權,那就要在上架前挑條款,而不是上架後談。這一點和外包合約是同一個道理——權利在哪一刻定下來,決定了你後面還有多少選擇,見外包與職務著作:付了錢不等於拿到著作權。
自己動手查條款:一份可以照著做的檢查表
第一步,把條款存下來並記日期。用瀏覽器另存或列印成 PDF,檔名寫上平臺名與日期。條款會改,而你需要的是「我同意的那一版」,不是今天線上那一版。
第二步,用搜尋功能跑一遍關鍵詞:讓與、轉讓、assign、transfer(權利換手);授權、許可、license(權利不換手);不可撤銷、irrevocable;永久、perpetual;全球、worldwide;可再授權、再授權、sublicensable;專屬、獨家、exclusive;改作、衍生、derivative;終止後仍有效、survive。哪幾個中了,對照前面幾節就知道意思。
第三步,看範圍。授權涵蓋的是你上傳的哪些內容(只有公開的還是包含草稿與私密內容)、是不是自動涵蓋你未來上傳的、有沒有把「用於改進服務」「用於訓練」這類用途寫進去。第37條第1項的「內容」與「利用方法」兩格,就是在講這個。
第四步,看它有沒有把你的姓名錶示與作品完整性一起處理掉。著作人格權依第21條不得讓與,但條款可以寫你同意不行使——這類文字通常長得很低調,值得單獨找一次。
第五步,做成一份自己的臺帳:每個平臺一行,記錄授權是不是專屬、能不能撤回、有沒有可再授權、條款版本日期。三個平臺以上就值得做,因為將來發現內容被搬走時,你要先能回答「這份作品我給過誰什麼」。
條款看懂之後,盜版這一側要做的事
把條款讀清楚的實際收益,是你知道被盜版的那一天自己站在哪個位置。非專屬授權,你仍是能出手的權利人;專屬授權範圍內,依第37條第4項能出手的是被授權人。這一格先弄明白,後面每一個動作才不會白做。
接著要備的是權屬證據:作品的創作與發布紀錄、你和外包或合作者之間的權利歸屬檔案、以及各平臺授權的版本紀錄。整理方法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判斷某個使用行為算不算侵權見這算不算侵權。
如果作品裡有 AI 參與生成的部分,歸屬會另外多一層問題,而且方向可能和你以為的相反,見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接案與發案時怎麼在報價階段就把這些字寫好,見接案報價單裡的版權條款。
確認你握有權利之後,內容散到站外的處理才走得動。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站點,發現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創作者批准後才送出,並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再冒出來。
本頁說的是查條款的方法與臺灣著作權法第36、37條的條文原文,不評論任何一家平臺的具體條款,也不構成法律意見。你簽的那一份怎麼解釋、專屬範圍到哪裡、能不能主張終止,都是個案判斷,請諮詢執業律師,找人的方法見怎麼找智財律師。
常見問題
通常沒有,但這不代表你沒事。多數平臺條款要的是授權而不是讓與:著作財產權還在你名下,平臺取得的是一個使用的地位。臺灣著作權法第36條管讓與、第37條管授權,是兩件不同的事。真正決定你處境的是那份授權寫了什麼——不可撤銷、永久、可再授權、專屬,這幾個詞各自會拿走你的一塊空間。判斷法是開啟條款,先找動詞是讓與還是授權,再找這幾個詞在不在。
不一定,要看條款裡的終止條款怎麼寫。授權是否隨帳號消滅,取決於條款有沒有把授權列進「終止後仍繼續有效」的範圍,而不是取決於你的帳號還在不在。另外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還規定,先前的授權不因你之後把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授權而受影響——先給出去的那一份不會被後面的動作沖掉。上傳前把授權段落存一份並記下日期,是最省事的自保。
因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寫明: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也就是在那個範圍內,能出手處理侵權的是被授權人,不是你。這個後果通常要等到你被盜版那天才會現形,所以「專屬/獨家/exclusive」這個詞值得在上傳前就當紅燈查一次。
靠自己留檔,不要靠記憶或事後到網站上找。上傳前把條款另存 PDF 或截圖,檔名寫上平臺名與日期;每次收到條款更新通知,再存一份並用同一組關鍵詞重跑一次檢查(讓與、授權、不可撤銷、永久、可再授權、專屬、終止後仍有效)。三個平臺以上就值得做成一張臺帳,每個平臺一行,記授權是不是專屬、能不能撤回、條款版本日期——這張表在你要處理盜版時會直接派上用場。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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