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

共同著作(§8)是什麼?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8 分鐘讀完 · 引用 8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什麼是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是兩人以上共同完成、而且各人的創作沒辦法拆開單獨利用的著作——這是臺灣著作權法第 8 條的定義,原文只有一句:「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判斷的關鍵在最後半句「不能分離利用」。兩個人一起企劃、一起拍、一起剪出來的影片,你說不清哪一幀屬於誰,這是共同著作;但一首歌的詞和曲,拿掉詞旋律照樣能用,拿掉曲歌詞照樣能讀,依第 8 條反面就不構成共同著作——學理上稱「結合著作」,詞、曲各是一件獨立著作,各歸各的作者(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319 期對音樂作品的權利結構有專文分析)。這個區分不是摳字眼:它直接決定後面「要不要全體同意」的規則套不套得上你。

份額怎麼算,權利怎麼行使:第 40 條與第 40-1 條

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由全體共有,每個人佔一個「應有部分」(可以理解為份額)。第 40 條給了三步認定順序: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各人參與創作的程度;參與程度不明,推定均等。也就是說,兩個人合作、從沒談過怎麼分,法律上先推定一人一半。

行使就嚴格得多。第 40-1 條規定,共有的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把作品授權給平臺、賣給片商、做商業合作,任何一個共有人單獨說了不算;連轉讓自己的份額、拿份額設質,都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留了兩個活口:一是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不能純粹卡你;二是可以選定一個代表人統一行使,團隊頻道很適合用這條把授權視窗收攏到一個人。著作人格權(署名、禁止不當修改)也是同一邏輯,第 19 條要求全體同意行使、同樣可選代表人。人格權和財產權的差別見著作權三種權利

被盜了,誰能發函:第 90 條是關鍵

很多合作創作者卡在這裡:內容被搬走了,合作對象聯絡不上、或者已經鬧掰,是不是就沒法維權了?不是。第 90 條明文:「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請求排除侵害、發警告、發下架通知,每個共同著作人都可以單獨做,不需要全體同意。只有請求損害賠償時,金額按你的應有部分算。

換句話說,臺灣法把「對外授權」和「對外維權」拆成了兩套規則:授權是處分權利,要全體點頭(第 40-1 條);維權是保衛權利,一個人就能啟動(第 90 條)。平臺檢舉通道也是同一邏輯——DMCA 通知要求提交者是被侵權利的權利人或其授權代理人(17 U.S.C. §512(c)(3)),共同著作人本來就是權利人之一,單獨提交是成立的。真要走到訴訟求償,再回頭釐清份額,金額區間見法定賠償詞條

情侶共創、團隊頻道、合作曲:對號入座

情侶或拍攝夥伴共創。先分清「出鏡」和「創作」:著作權法第 3 條把著作人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歸實際從事創作的人——構思、掌鏡、剪輯才是創作參與,單純出鏡不當然讓一個人成為著作人;但對方若實際參與了企劃或拍攝,就可能構成共同著作人,是否成立要看個案。重點是:就算成立共同著作、就算已經分手鬧掰,第 90 條保證你隨時可以單獨對盜版發函,對方不同意也攔不住你。你會被卡住的是另一頭——想把舊內容重新授權變現,要對方同意。前伴侶威脅散佈這類不是盜版而是性影像犯罪的情形,走的是另一條路,見成人創作者問答

團隊頻道。先看關係軌道:成員是受僱的、或你出錢請來的,權利歸屬走著作權法第 11、12 條,規則完全不同,見委託創作版權歸屬;沒有僱傭、沒有出資、大家平行共創,才落在第 8 條的共同著作。團隊最實用的一招是依第 40-1 條選定代表人,把授權和維權視窗交給一個人,省掉每次找齊全員簽字。

合作曲。詞曲可以分離利用,不是共同著作:詞作者的詞被盜,自己就能全額維權,不用碰曲作者;反之亦然。真正要全體同意的是那首「不能分離」的東西——比如兩人合寫同一段詞。

合作前把四件事寫下來

共同著作的糾紛幾乎都發生在「當初什麼都沒寫」的合作裡。開拍前用一頁紙寫清:一、誰算著作人(誰有創作參與);二、份額怎麼分(不寫就推定均等);三、授權決策怎麼做(建議直接選定代表人);四、拆夥後舊內容怎麼處理(能不能繼續上架、誰能下架)。已經在合作中、什麼都沒簽的,現在補籤也來得及。權屬證據平時就要留:企劃紀錄、原始檔、剪輯工程檔都是日後證明「你是創作者之一」的材料,方法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證據問答

常見問題

男友幫我拍的影片,他也算共同著作人嗎?

看他有沒有創作參與。著作權法第 3 條把著作人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如果他只是按你的構圖按下錄製鍵、全程聽你指揮,創作性貢獻有限;如果他實際參與構思、運鏡、剪輯,就可能構成共同著作人。這是個案認定,沒有一刀切答案——所以合作拍攝最好事先書面約定權利歸屬。

合作內容被盜,我可以不經對方同意就發下架通知嗎?

可以。著作權法第 90 條明文規定,共同著作的各著作權人對侵害著作權的人「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發下架通知、請求排除侵害是單獨可為的,不需要其他共同著作人同意。需要全體同意的是授權、轉讓這類處分行為(第 40-1 條),不是維權。

我們鬧掰了,對方拒絕配合,我的舊內容怎麼辦?

維權不受影響:被盜版你隨時可以單獨發函下架(第 90 條)。受影響的是變現——把共同創作的舊內容重新授權、上新平臺,依第 40-1 條要對方同意;不過同一條也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對方純粹賭氣卡你,法律上站不住。求償金額按你的應有部分算,沒約定過份額就先看參與程度、再推定均等(第 40 條)。

合作曲被盜,詞作者能單獨處理整首歌嗎?

詞和曲是兩件獨立著作:詞、曲可以分離利用,依著作權法第 8 條反面不構成共同著作,學理上稱結合著作。詞作者可以就「詞」的部分全額單獨維權,不需要曲作者同意;但要對整首歌(詞加曲一起)主張權利,就得兩位作者各自或共同出面。向平臺檢舉整首歌被盜鏈時,任何一方以自己那件著作的權利人身分提交,通常已足以讓整個侵權連結被處理。

共同著作的份額到底怎麼算?

著作權法第 40 條給了三步:先看你們之間的約定;沒約定,依各人參與創作的程度;程度不明,推定均等。實務上「參與程度」很難事後舉證,所以絕大多數沒簽約的合作最後落在推定均等——兩人一人一半。想避免爭議,唯一可靠的辦法是合作時白紙黑字寫下來。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4: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8 條(共同著作)共同著作定義條文原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詞曲不構成共同著作的反面依據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40 條(應有部分)應有部分三步認定:約定→參與創作程度→推定均等;拋棄/死亡無繼承人時按比例歸其他共同著作人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40-1 條(共有權利之行使)共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份額轉讓/設質須其他共有人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可選定代表人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90 條(共同著作之救濟)「誰能發函」核心條文: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得各依本章規定請求救濟,損害賠償按應有部分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19 條(共同著作之人格權)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可選定代表人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3 條著作人=「創作著作之人」——支撐「單純出鏡不當然成為著作人、創作參與才算」的判斷框架 www1.tipo.gov.twTIPO: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319 期(編曲之著作權歸屬)TIPO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9《音樂產業編曲之著作權歸屬與分析》:詞曲可分離利用、屬結合著作而非共同著作的官方刊物學理背書 copyright.gov美國版權局:DMCA §512 專頁DMCA 通知須由被侵權利的權利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提出(§512(c)(3))——共同著作人作為權利人之一可單獨提交的美國法側依據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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