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制的法律定义:比日常语感宽得多
台湾著作权法第 3 条第 1 项第 5 款给「重制」下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条文还补了两种情形: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在演出或播送时被录音或录影,以及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也都算重制。
注意三个扩张点。第一,「或其他方法」是开放式写法——扫描成 PDF、手机截图、录屏、把档案数位化,虽然条文没逐字列出,都落在这个定义里。第二,「直接、间接」都算,不限于拿着原件复制。第三,「永久或暂时」都算——复制出来的那份存在多久,不影响重制行为成立。
第 22 条第 1 项接着把这个行为划为专有权利: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第 2 项还给了表演人一份: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影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
网络时代的含义:存进服务器就是重制
重制权诞生于印刷时代,但它在网络上的适用非常直白:每一次让档案在另一个储存装置上多出一份,就是一次重制。把你的图上传到论坛,是在论坛服务器上重制;把你的影片下载到硬盘,是在硬盘上重制;复制贴上到自己的帖子里、列印成纸本,同样落在第 3 条「或其他方法……重复制作」的开放式定义里。智慧财产局(TIPO)的官方说明也明确把「用 E-mail 转寄他人文章」归入重制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网上盗版几乎每一种形态,第一个动用的都是你的重制权:对方要把内容「弄到手、放上去」,中间必然经过至少一次复制。TIPO 同一份说明也指出,网友用 P2P 交换软体传输档案时,会同时涉及「重制」与「公开传输」两种利用行为;一般的上传、张贴,在法理上同样是两权并发——前者发生在存进服务器那一刻,后者发生在挂网供人存取的状态。
浏览网页算不算?暂时性重制的排除
定义把「暂时之重复制作」也纳进来,会让人担心:浏览网页时浏览器会产生快取,岂不是人人天天在重制?立法者用第 22 条第 3、4 项把这个口子关上了:专为网络合法中继性传输,或合法使用著作,属技术操作过程中必要之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经济意义之暂时性重制,不适用重制权的规定(电脑程式著作除外);第 4 项并明示,网络浏览、快速存取(快取)这类技术上不可避免的现象,就属于这里说的暂时性重制。
落到日常:单纯打开网页看,不动用别人的重制权;但把内容留存下来——下载、另存、截图、录屏——就跨过了这条线,回到重制的射程内。对创作者来说这条线同样重要:你截图存证盗版页面,本身也是重制行为,能不能站得住要看合理使用等依据,实务上为维权目的保存证据有相当的正当性空间,详见证据保存。
和公开传输权、改作权怎么分工
三条权利管三种动作,分清楚才知道被侵害的是哪条:
重制权管「复制出一份」——有没有在某个载体上多出一份你的作品。公开传输权管「挂网供公众存取」——档案处于任何人可点开的状态,详见公开传输权词条。改作权管「改头换面地用」——翻译、改编、二创,形式变了但来源是你的作品,详见衍生著作与改作。
典型的盗版上传,重制与公开传输通常同时构成:存进服务器是重制,开放存取是公开传输。对你的实际意义是:主张时通常并列、举证一次两用;真要走台湾的民事求偿,赔偿怎么算见法定赔偿。至于手上的个案到底构不构成侵权、能不能发函,判断方法在算不算侵权一页,本页只管把定义讲清。
对创作者的实际意义
第一,它是你判断被盗时的第一个检查点:未经你授权的复制件出现在对方页面上,重制行为就已发生、主张重制权就有了基础,不以对方营利、不以有人观看为前提。第二,它是发函的权利基础:对美国平台发 DMCA 通知时不必引用台湾条号,但你主张的「专有权利被侵害」在台湾法上的对应物,主要就是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在台湾法域发函或升级,依据见台湾通知下架实务与法律升级路径。第三,记住排除条款的边界——别人「看过」你的内容不构成侵权,「留存或转贴」才构成,主张权利时把行为指认准确,函件的可信度会高得多。个案如何主张,请咨询专业人士,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部分复制也可以构成重制,法律没有「复制未过半就没事」的门槛。实务上看被拿走的部分是否具有原创性、与原作是否构成实质近似:核心段落、代表性画面被原样搬走,量少也可能成立。具体到能不能发函,判断框架见「算不算侵权」一页。
单纯浏览属于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4 项所说的网络浏览、快速存取等暂时性重制,明文排除在重制权之外,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把页面内容下载、另存留档,就属于重制行为——为维权目的存证有其正当性空间,做法见证据保存指南。
对美国平台发 DMCA 通知,不需要引用台湾条号,写清你是权利人、指认侵权网址即可。在台湾法域发警告函或提告时,两条通常并列主张——上传行为同时构成重制与公开传输,举证一次可以两用,不必二选一。
算重制行为——扫描、另存都落在第 3 条的定义里。但「构成重制」和「构成侵权」是两回事:是否侵权还要看有没有合理使用等依据,自用、非营利、不外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合理使用怎么判断,见合理使用词条。
归。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2 项明定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影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录屏、侧录这个动作本身,也落在第 3 条「重复制作」的一般定义内。直播被录屏、演出被侧录,录制那一刻重制就已发生,后续上传则再触及公开传输,处理方法见直播录屏移除指南。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4:
读完做法,不如先看看现状——输入艺名免费扫一次,不用注册,身份全程隐藏。
被盗情报,不用天天自己盯
新指南与值得知道的平台规则变化,会整理成不定期的维权快讯。留下 email(化名邮箱也可以),开通时第一批通知你。不卖名单、不发垃圾信;随时可删——写信到 support@veilharbor.com 即可。
VeilHarbor——华语创作者内容保护平台:24 小时扫描盗版、DMCA 下架、追踪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