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传输权是什么
依台湾著作权法第 3 条第 1 项第 10 款,「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借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接收著作内容。第 26-1 条接着规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也专有公开传输权。
说白了:把作品「放上网、让人随时能看」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专属于你的权利。注意条文写的是「提供或传达」——一般而言,只要档案挂在网上、处于可供公众存取的状态,就已落入这条的射程,不以真的有人点开看为前提。
这项权利不是一开始就有。1996 年 WIPO 通过 WCT 与 WPPT 两项条约,要求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给著作人这种「向公众提供」的权利;台湾据此在后续修法中增订公开传输权,智慧财产局(TIPO)有官方专文说明这段背景。
为什么网络盗版打的几乎都是这条
把盗版影片上传到盗版站、把付费图文转贴到论坛、把课程档案丢上网盘供人下载、用交换软体把档案主动提供网友抓——TIPO 专文举的例子,全是公开传输的典型场景。你在网上遇到的盗版,几乎每一种形态都绕不开「向公众提供著作内容」这个动作。
而且通常一打打两条:上传等于在对方服务器重制了一份(重制权),挂网供人存取则是公开传输(公开传输权),两权常同时被侵害。所以台湾法院的网络盗版判决书里,「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是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台湾判决实际怎么判、赔多少,可看台湾盗版判例框架与吴梦梦案两审全纪录。
和公开播送的区别:谁决定收看时间
公开播送规定在第 3 条第 1 项第 7 款:基于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的广播系统传送讯息,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它对应的是电台、电视台这种型态:内容按表播出,单向、即时,你只能在播出的那个时间收听收看。
公开传输的关键则在「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接收」——随点随看。判断轴很清楚:决定「什么时候看」的人是谁。排定时程向公众播出,是播送;放上网络任人随时存取,是传输。盗版站、网盘、论坛贴文,都属于后者。
至于网络直播这种「透过网络、但即时单向」的型态怎么归类,近年一直有修法讨论;个案定性以主管机关与法院见解为准,这里不展开。
侵害公开传输权的后果
民事上,依第 88 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著作财产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你不易证明实际损害额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得增至新台币 500 万元。
刑事上,依第 92 条,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75 万元以下罚金。依现行第 100 条,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书仅及于第 91 条第 3 项、第 91 条之 1 第 3 项的光碟侵权,与公开传输无关)——你不提出告诉,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会主动追诉。要注意的是,2022 年修正公布的条文拟把「有偿提供著作全部原样利用、致权利人损害达新台币 100 万元以上」的公开传输侵权改为非告诉乃论,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截至本文更新尚未生效。
这些数字不是吓人用的:实际判多少,取决于证据与侵害情节。发函没用之后,怎么一步步升级到存证信函、律师函与提告,看台港法律升级实务。
实务里你会在哪里用到它
写下架通知或警告函时,这条就是你的核心法律依据。对台湾的站长、论坛管理员,指明对方行为落入著作权法第 26-1 条、可能触及第 92 条,比只引美国 DMCA 更对频;台湾自己的 ISP「通知取下」机制,见台湾通知取下框架。对海外平台,则照平台所在地规则(多为 DMCA 流程)发通知,两条路不冲突。
证据上,主张公开传输的关键是证明「著作曾处于供公众存取的状态」:侵权页面的完整截图、网址与时间纪录,趁内容还在时先固定下来。不论你用什么工具,「先存证、再下架」的顺序不要反——内容一下架,证据就难补了。
常见问题
不一定。公开传输的核心是「把著作内容向公众提供或传达」;单纯张贴连结是否构成,台湾实务须视个案情节而定,例如是否明知连向侵权内容、有没有参与提供档案。一般而言,自己上传档案的风险最明确,贴连结则落在灰色地带。拿不准时先保存证据,个案请咨询专业人士。
常常一起被侵害。把你的作品上传到网站,通常同时构成重制(在服务器复制一份)与公开传输(挂网供公众存取)两个行为,TIPO 官方专文也是这样说明的。对你的实际意义:主张权利时两条都可以列,证据是共用的。
要分对象。对在台湾的行为人(上传者、站长),你可以依台湾著作权法主张民事与刑事责任;对海外平台或主机商,实务上多按平台所在地的规则发下架通知,常见是美国 DMCA 流程。两条路可以并行,不必二选一。
原则上没人会替你追。依现行著作权法第 100 条,这类罪须告诉乃论——你不提出告诉,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主动侦办(现行条文的但书仅涉光碟侵权,与网络盗版无关)。2022 年修正公布的条文拟将「有偿提供著作全部原样利用、致权利人损害达新台币 100 万元以上」的情形改为非告诉乃论,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尚未生效。另外,刑事告诉有法定期间限制,发现被盗先把证据固定下来,再决定走多远。
有风险。著作权法第 3 条对「公众」的定义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只有家庭及其正常社交范围的多数人排除在外。粉丝群、社团这类特定多数人的群组,一般而言可能落入「公众」;把内容传到群里供成员自行观看,就有构成公开传输之虞。个案认定请咨询专业人士。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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