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赔偿是什么
「法定赔偿」(statutory damages)指的是:法律直接划出一个赔偿金额区间,版权人不必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了多少钱,法院就能在区间内定出赔偿数。这解决了盗版维权最尴尬的一环——你明知被盗、也抓到了证据,却很难精确算出「这次盗版让我少赚了几块钱」。有了法定赔偿,举证困难不再是侵权者的护身符。
美国法上它就叫 statutory damages,规定在 17 U.S.C. §504(c);台湾法上严格说叫法院「酌定赔偿」,规定在著作权法第 88 条第 3 项。名称和启动方式不同,但功能一致:不用证明实际损失,也能算出一个有威慑力的数字。
美国:17 U.S.C. §504(c) 怎么算
依 §504(c)(1),版权人可以在终局判决作出前的任何时点「选择」(elect)以法定赔偿取代实际损害与侵权所得,金额由法院在每件作品 750 至 30,000 美元之间酌定。注意单位是「每一件被侵权的作品」——盗的作品越多,数字按件相乘。Capitol v. Thomas-Rasset 就是这个乘法的著名示范:24 首歌,每首 9,250 美元,合计 22.2 万美元。
区间两端还能再动:若版权人证明侵权属故意(willful),法院可把每件上限提高到 150,000 美元;反过来,若侵权者证明自己不知道也没理由知道构成侵权,法院可把每件下限降到 200 美元。另外,汇编作品或衍生作品的全部组成部分只算「一件作品」。
有一道门槛要先知道:依 §412,侵权行为开始于作品登记之前的,一般拿不到法定赔偿和律师费——已发表作品有一个例外,即在首次发表后三个月内完成登记。所以面向美国维权、想保留法定赔偿这张牌的创作者,及时在美国版权局登记是关键动作;这也是美加创作者指南反复强调登记的原因。
台湾:著作权法第 88 条第 3 项怎么算
台湾著作权法第 88 条第 1 项先定原则: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第 2 项给出两种计算路径(依民法第 216 条计算所受损害,或以侵权者因侵权所得的利益计算)。
第 3 项才是本页主角:依前项规定请求时,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 500 万元。
实务中法院会按每一件被侵害的著作分别酌定,乘法效应同样存在——安博盒子案的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即依第 88 条第 3 项「故意且情节重大」按每个频道酌定 250 万元、53 个频道合计 1 亿 3,250 万元。而在个人创作者更常见的小案子里,酌定金额取决于你能摆出的侵害情节证据:图库判赔案求偿 20 万、法院酌定 4 万,就是证据决定金额的活例子。
两地逻辑差异:一个是选项,一个是备位
两套制度长得像,骨架其实不同,发函或升级前值得分清:
谁启动、什么条件:美国的法定赔偿是与实际损害并列的独立选项,版权人在终局判决前随时可以主动选它,不以「算不清损失」为前提;台湾的酌定赔偿则是备位机制——先走第 2 项的计算路径,不易证明实际损害额时才请求法院酌定。
前置门槛:美国有 §412 的登记时点门槛,登记晚了这张牌就没了;台湾采创作保护主义,著作完成即受保护,没有登记程序,自然也没有登记门槛。
加重逻辑倒是对称:美国「故意」把每件上限从 30,000 抬到 150,000 美元,五倍;台湾「故意且情节重大」把上限从 100 万抬到 500 万,也是五倍。
按件计算是共同点:两地都以「每一件被侵害的著作」为单位,被盗作品数量直接放大总额。更多台湾法院实际怎么判,见台湾盗版判例总览。
对创作者的实际意义
日常发下架通知用不到这些数字,但它们是你整个维权阶梯最底层的那块砖:侵权者面对的不是「你反正算不清损失」,而是一个法院可以直接引用的金额区间。这让警告函有分量、让谈判有锚点。
两个可以现在就做的动作:一,如果你的主要侵权风险在美国平台与美国法域,一般而言尽早在美国版权局登记、至少赶上发表后三个月的窗口,才能保住法定赔偿与律师费的选项;二,不论在哪个法域,持续保全侵权证据——盗了多少件、盗了多久、是不是明知故犯——因为无论 §504(c) 还是第 88 条第 3 项,法院都是「依情节」在区间内定数,证据厚度直接决定落点。个案怎么主张、能主张多少,请咨询律师,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一般不行,是替代关系。美国 §504(c) 明文规定法定赔偿是「取代」(instead of)实际损害与侵权所得,版权人在终局判决前择一;台湾第 88 条第 3 项的酌定赔偿则是实际损害额不易证明时的备位路径,同一笔损害不会两头都赔。
通常很难。依 §412,侵权开始于登记生效之前的,一般拿不到法定赔偿和律师费;已发表作品的主要例外,是首次发表后三个月内完成登记。依条文,§411(a) 的起诉登记要件仅适用于「美国作品」,外国作品可不经登记起诉,但 §412 对法定赔偿的时点限制没有这个区分。个案是否适用,建议咨询律师。
实务上法院按每一件被侵害的著作分别酌定,再加总。安博盒子案一审就是按每个频道酌定 250 万元、53 个频道合计 1 亿 3,250 万元。所以被盗作品数量越多,总额的放大效应越明显。
依条文是「依侵害情节」酌定:侵权规模、持续时间、是否营利、是否明知故犯、你实际受影响的程度等都会被权衡。同一个区间可以判出很不一样的数字——台湾图库判赔案求偿 20 万、法院酌定 4 万,证据能撑起多少情节,金额就落在哪里。
下架通知本身不涉及赔偿,平台依通知取下内容就结束了。法定赔偿的作用在后面的阶梯:当对方无视下架、反复上架,警告函里引用一个法院可直接适用的金额区间,比「你侵权了」有分量得多;真走到诉讼,它也是举证困难时的兜底。前提是证据从第一天就保全好。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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