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

台湾著作权法「通知取下」机制怎么运作:避风港、ISP 责任与下架框架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11 分钟读完 · 引用 6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通知取下」在台湾法律里的定位:这是给平台的免责,不是下架令

很多人以为台湾有一套「你一发通知,平台就必须删」的法律。准确说法不是这样。台湾著作权法在 2009 年(民国98年)修法时加进了第六章之一,标题是「网路服务提供者之民事免责事由」,条文是第90条之4到第90条之12。它借鉴了美国 DMCA 第512条的避风港思路(如果你想先理解那套底层逻辑,可以看 DMCA 是什么第512条避风港)。

这套制度的核心逻辑是:网络平台本来可能因为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被连坐,承担损害赔偿。法律给平台一个「安全港」——只要平台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一项就是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立即移除),它对那部分内容就可以主张不负赔偿责任。

所以「通知取下」严格来说是平台为了自己免责而配合的流程,不是国家发给你的强制执行力。你寄出的通知,是一封私法上的请求,不是法院命令。平台是否照办、照办多快,取决于它想不想拿到这层免责保护、以及它对你通知内容的判断。这是理解台湾框架最关键的一点,也解释了为什么境外平台(不在台湾这套制度射程内的)常常对台湾法条无感——那要走别的路,见 境外主机与平台的升级

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各有各的免责要件

著作权法把 ISP 分成四类,每一类的免责条件不一样。第90条之4是四类共通的门槛;第90条之5到之8分别规范各类。

第90条之4(通则):平台要想享有免责,原则上要做到几件事——以契约、电子传输等方式告知用户著作权保护措施并确实履行;告知用户若有三次涉侵权情事将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这就是俗称的「三振」);公告接收通知的联络窗口;以及执行主管机关公告的通用辨识或保护技术。

第90条之5「连线服务提供者」(单纯传输,像上网接取):基本上是被动管道,免责门槛最宽。第90条之6「快速存取服务提供者」(暂存/快取)。第90条之7「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用户把内容存在平台上,像空间、社群、论坛):这是「通知取下」最常打交道的一类,免责要件是——对用户侵权不知情、未直接从侵权行为获得财产上利益、且经著作权人通知后立即移除或使他人无法进入该内容。第90条之8「搜寻服务提供者」(搜寻引擎):经通知后移除或让人无法透过搜寻进入。

换句话说,你面对的是储存空间还是搜寻结果,寄通知的对象和法条依据不同。搜寻结果的去除,和从源头删档是两件事——去索引的思路见 从搜寻引擎去索引Google 盗版内容移除

一封「通知」该写什么:实施办法列出了应载明的事项

著作权法授权主管机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订了「网路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其中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通知文件」与「回复通知文件」应载明的事项。把这些事项写齐,能减少被平台以「资讯不足」退件的机会。

一份通知通常要能说清楚:你是谁、联络方式;你主张权利的著作是什么、你和该著作的权利关系(自己是著作权人,或经授权);指出涉侵权的内容位置(具体网址);声明你有相当理由相信该内容构成侵权;以及必要的声明与签名。这几项和你写 DMCA 通知的骨架高度重叠,可以参考 自己写 DMCA 下架通知如何证明你是权利人

寄出之前,先把证据固定下来——截图、网址、时间戳、内容快照。台湾这套流程和后续任何维权一样,证据在你手上才谈得上主张权利。做法见 证据保全。这里也提醒:台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著作权」,如果你面对的是未经同意流出的私密影像,那还牵涉性影像相关的专门规定与刑事报案途径,和纯著作权路径不完全一样,见 台湾性影像相关法律私密影像移除

取下之后会发生什么:回复通知与那些工作日期限

取下不是终点。第90条之9规定了「回复」(相当于反通知/counter-notice)的程序,这一段常被忽略,但它决定内容会不会被放回来。

流程大致是: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把处理情形(已移除)转送给被移除内容的那位用户;如果该用户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可以检具「回复通知」文件,要求平台把内容放回;平台收到回复通知后,应立即转送给当初提通知的著作权人。

接下来是两个期限。著作权人在收到平台转送回复通知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果向平台提出「已对该用户提起诉讼」的证明,平台就没有回复(放回)的义务;反过来,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证明,平台最迟应在转送回复通知的次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把被移除的内容放回去。

这段设计的用意,是不让「通知取下」变成单方面永久删除的工具——争议最终要回到法院解决。所以如果对方提出回复通知、而你确实要坚持,可能就走到诉讼这一步了。收到回复通知该怎么应对,见 收到反通知怎么办;往诉讼与警告函方向的实际操作,见下面分工说明。

这套机制的真实局限:别把它当万能钥匙

诚实讲清楚边界,比夸大有用。第一,它是「免责事由」而非强制令——平台没有义务一定要享有这层免责,理论上它可以选择不配合、自行承担风险,你无法单凭这几条法条命令它删。多数正规平台会配合,但这是它的商业选择,不是你能强制的结果。

第二,射程有限。这套制度约束的是与台湾有连结、愿意进这个免责框架的 ISP。很多把内容托管在境外、刻意规避的站点,对台湾法条不理会;这时候得换打法,例如从主机商、CDN、注册商、金流广告等环节施压——见 境外主机升级滥用检举联络窗口

第三,通知本身有责任。第90条之11规定,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不实通知(或不实回复通知)、致平台、用户或著作权人受损害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别乱寄、别对不属于你的著作主张权利、别用它去骚扰——不实通知在美国法下也有对应责任,概念见 DMCA 第512(f)不实通知责任

分工提醒:这一篇只讲「通知取下」的机制与法条,帮你看懂框架;真正要写警告函、评估提告、准备诉讼证据、找律师升级的实务步骤,请看 台湾维权与法律升级实务。想看台湾法院怎么认定盗版侵权,可参考 台湾盗版判例整理。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是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台湾执业律师,涉及犯罪或人身安全请向警方报案。

常见问题

台湾的「通知取下」和美国 DMCA 一样吗?

思路同源、细节不同。台湾第六章之一是借鉴美国 DMCA 第512条的避风港设计,同样走「著作权人通知→平台移除→用户可回复→争议进法院」的骨架。差别在条文用语、法定期限(台湾用『工作日』计算,如回复的十工作日、十四工作日)、以及主管机关(台湾是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别把美国的表单或期限直接套到台湾平台上。

我发了通知,台湾平台就一定要删吗?

不是『一定要』。法律的定位是:平台若想享有对该内容的民事免责,就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移除。它是平台换取免责的诱因,不是强制令。多数正规平台会配合,但这是它的选择;它若不配合,你无法单靠这几条法条命令它删,得考虑其他途径或司法程序。

内容被删之后,对方能要求放回来吗?

可以。依第90条之9,被移除内容的用户若认为自己没侵权,可以提『回复通知』要求平台放回。之后若你(著作权人)未在收到转送回复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已对该用户起诉的证明,平台最迟会在转送次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把内容放回。所以取下不等于永久删除,争议最终要回到法院。

通知里要写哪些东西?

依『网路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通知应载明的事项大致包括:你的身分与联络方式、你主张的著作及你与该著作的权利关系、涉侵权内容的具体网址、你相信构成侵权的声明、以及签名。写法和一般 DMCA 通知骨架相近,可参考站内的自写通知与证明权利人指南。

托管在境外的盗版站,台湾这套法条管得到吗?

通常有限。这套制度主要约束与台湾有连结、愿意进免责框架的 ISP。对刻意托管境外、不理会的站点,台湾法条的现实拘束力弱,得改从主机商、CDN、注册商、金流或广告等环节施压,或走跨境途径。这属于操作层面,见站内境外主机升级与滥用联络窗口指南。

滥发通知会有法律风险吗?

会。第90条之11规定,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不实通知或不实回复通知、造成平台、用户或著作权人损害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只对确属你的著作、且确有侵权的内容发通知,别拿它当骚扰工具,主张的权利范围要诚实。

这篇算法律意见吗?

不算。本文只做一般性机制与法条说明,帮你看懂台湾『通知取下』的框架,不针对你的个案下结论。个案是否侵权、该怎么走,请咨询台湾执业律师;若涉及犯罪或人身安全,请向警方报案。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15:

本文是实务经验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权属争议、反通知、跨境诉讼)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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