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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15-17)是什么?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7 分钟读完 · 引用 10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三项权利,一条一条看

公开发表权(§15):作品要不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由你决定。但注意第 2 项的推定:你把尚未公开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让与或授权他人利用,或让与美术、摄影著作原件供人公开展示,法律推定你同意公开发表——权利还在,只是这些常见交易情形里视为你已点头。

姓名表示权(§16):在作品原件、重制物上或公开发表时,用本名、别名还是不具名,由你决定;别人拿你的作品做成衍生著作,你同样有权要求表示姓名。但第 4 项留了口子:依利用的目的与方法,对你的利益没有损害之虞、又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的,可以省略署名。

禁止不当修改权(§17,又称同一性保持权):你有权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作品的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要件要看清:现行条文以损害名誉为前提,不是任何未经同意的改动都构成侵害——改没改到伤你的名声,是这条成不成立的分水岭。

和著作财产权的根本区别

著作财产权是经济权利:重制、公开传输、改作这些利用方式,可以全部或部分让与(§36)、可以授权、有保护期限。著作人格权是精神权利: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21),而且你死后保护视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18)。

这个区别落到合同上就是一句话:「买断」买走的只是财产权那一半,署名和禁止不当修改仍在你手上。委托稿约里写「著作人格权一并让与甲方」的条款,直接抵触 §21,这部分约定无效。接案前后怎么看这类条款,见委托创作的著作权归属

不能让与,但可以约定「不行使」

实务合同绕不开一个通行写法:约定著作人对特定对象「不行使著作人格权」。主管机关智慧财产局的官方教材口径也是如此: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可以约定不行使。

签了这种条款,你仍然是著作人、权利仍然在,只是对约定的对象不主张。但「不行使」不等于权利换手:对方把你的署名抠掉换成他自己的名字,已经不是「你不行使」能涵盖的范围——那是在行使一个他从来没有取得、法律上也取不走的权利。签约时分清这两种写法,事后争议少一大半。

被抹名转载、被改图改文:救济基础在哪

民事上,§85 是主条文:侵害著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没有财产上的损害,你也可以请求赔偿相当金额;还可以请求表示姓名、更正内容或其他回复名誉的适当处分——「把我的名字放回去」「把改坏的说明改正」都有明文依据。刑事上,§93 规定侵害 §15 至 §17 的著作人格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实务顺序建议:日常盗版处理走财产权主张(重制、公开传输)发下架通知最快;人格权是升级阶梯上的筹码——写警告函、走台湾法律升级路径时,把抹名、冒名、窜改的情节与财产权主张并列,分量完全不同。前提是证据从第一天就保全好:抹名前后的对照、原始档案与发布记录,都是这条路上的弹药。

别和这几个概念混淆

vs 改作权(§28):未经授权改你的作品,首先落在改作权——那是财产权,不需要证明名誉受损就能主张;§17 要件更严,但即使财产权已经让与,它仍在你手上。两条路平行,构成要件各自独立,详见衍生著作 / 改作

vs 民法人格权:肖像、隐私、名誉保护的是「你这个人」,著作人格权保护的是「你与作品之间的连结」。换脸、盗你的脸做头像,走前者;抹掉你作品上的名字,走后者。三种权利怎么分,见著作权、肖像权、商标权辨析

vs 美国法:美国没有对等的一般性制度,moral rights 只在 17 U.S.C. §106A 下保护视觉艺术作品原件的署名与完整性。所以 DMCA 下架通知处理的是重制、散布这类著作权侵权,「抹名」本身通常不是通知的理由——发函主张什么,要按侵权行为落在哪个法域、哪种权利来选。

常见问题

作品「买断」了,对方把我的署名拿掉,我还能主张吗?

能。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21),「买断」带走的只是著作财产权。除非你签过「不行使著作人格权」条款且对象涵盖对方——即便如此,把署名改成别人的名字也已超出「不行使」的范围。个案怎么走,建议咨询律师。

转载时没写我的名字,一定构成侵害姓名表示权吗?

不一定。§16 第 4 项允许在依利用目的与方法、对著作人利益无损害之虞且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时省略署名——正规媒体在特定版面省略摄影者姓名,可能落在这个但书里。但盗版站整站搬运、抹名甚至冒名发布,谈不上任何正当使用惯例,主张空间就大得多。

被改图、改文就是侵害同一性保持权吗?

不一定。§17 的要件是改变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单纯未经授权的改动不当然成立。不过这类行为往往同时落在 §28 改作权(著作财产权)里,后者不以名誉受损为要件。两条可以并行评估,先用《这算侵权吗?》的判断链把事实理清。

著作人格权能拿来发 DMCA 下架通知吗?

不建议直接当理由。DMCA 是美国著作权法的机制,处理重制、散布等著作权侵权;美国法下 moral rights 仅 17 U.S.C. §106A 对视觉艺术作品原件有限承认。实务上,通知主张财产权侵权就够用;抹名、窜改的情节留给台湾法域的警告函与诉讼阶梯,在那里它们有 §85、§93 的明文支撑。

对方说他是合理使用,抹名也没关系,对吗?

不对。§66 明定合理使用各条(§44-§63、§65)对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权不生影响——就算利用行为本身构成合理使用,抹名或窜改到损害名誉,仍可能另外构成著作人格权侵害。合理使用挡的是财产权主张,挡不掉人格权。详见站内《合理使用》词条。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4: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15 条(公开发表权)§15 公开发表权全文,含第 2 项三种推定同意公开的情形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16 条(姓名表示权)§16 姓名表示权:本名/别名/不具名、衍生著作同享,第 4 项省略署名但书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17 条(禁止不当修改权)§17 禁止不当修改:歪曲/割裂/窜改改变内容形式名目「致损害其名誉」要件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18 条(死后人格权保护)§18 著作人死亡后人格权保护视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含但书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21 条(不得让与或继承)§21 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66 条(合理使用不影响人格权)§66 合理使用各条(§44-§63、§65)对著作人格权不生影响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85 条(人格权之民事救济)§85 民事救济:非财产损害亦得请求相当金额,并得请求表示姓名/更正内容/回复名誉处分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93 条(人格权之刑责)§93 侵害 §15-17 著作人格权: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tipo.gov.twTIPO:著作权业务官方简报(113.5.2)智慧财产局官方简报第 19 页:三项人格权 §15-17、永久保护、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可约定不行使(简报此处误标 §22,正确条号为 §21,以 law.moj 为准) law.cornell.eduCornell LII:17 U.S.C. §106A(视觉艺术家权利)美国 moral rights 仅限 works of visual art 的 attribution/integrity(§106A/VARA),支撑「DMCA 通知不以抹名为理由」的美台对比
本文是实务经验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权属争议、反通知、跨境诉讼)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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