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与权利归属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另一面:别人整份抄走,你也告不了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13 分钟读完 · 引用 5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判断法:看人类投入,不看成品

条文的起点很短。第3条第1项第1款把「著作」定义为「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同项第2款把「著作人」定义为「指创作著作之人」。第10条则是「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把这三句串起来,受保护的对象是「人的创作」,而权利在创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落在创作的人身上。

智慧财产局在公开函释里就是照这个结构回答的。电子邮件1140522c的说法是:AI 生成图画是否享有著作权,取决于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人类实际的创意投入;若使用者把 AI 当作辅助工具(例如绘图软体),并有人类实际的创意投入,完成的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投入创意的自然人;若创作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独立进行完成、没有人类精神文明之投入,则该图画无法享有著作权。电子邮件1141017b在同一件事上给的是同样的框架。

为什么多数人搞错:因为大家把这条规则读成「AI 做的东西不受保护」,然后停在那里,当成一条关于别人的规则——别人做的 AI 图我可以拿来用。但这条规则对你自己产出的内容一视同仁。你用同一个工具做出来的东西,如果落在「没有人类实际创意投入」那一边,别人对它做同样的事,你一样没有立场喊停。

可执行的下一步不是去争论 AI 该不该有著作权,而是把你的流程改成「人类投入看得见」。素材是你自己拍的、结构是你安排的、文案是你写的、生成物只是其中一层,这些都要在你的工作档案里留下痕迹,而不是只留下最后那张图。留纪录的方法见怎么证明作品是你的

反过来的那一面:你失去的不只是权利,是那个身份

著作权在实务上最常被用到的时刻,不是拿它去卖钱,是拿它去阻止别人。发下架通知、要求平台移除、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进一步主张损害赔偿——每一个动作的第一句话都是「我是这份内容的权利人」。没有著作权,这句话说不出口。

所以「不受保护」的真实感受不是「我少了一张证书」,而是有一天你打开某个站,看到自己整批内容原封不动挂在那里,而你手上没有那个能让平台采取行动的身份。这不是理论上的风险,是把大量纯生成内容当成主要产出的创作者迟早会遇到的场面。

更麻烦的是混合的情况。一个专案里通常有一部分是你亲手做的、一部分是纯生成的,而侵权者搬走的是整包。这时候要主张的,是你亲手做的那部分——所以那部分在档案上能不能被单独指认出来,决定了你有多少可以主张的东西。这就是上一节说的「把两部分分开管理」的实际用途。

另一层要一起想的是你已经卖出去或授权出去的东西。如果你把一份内容授权给客户或平台,而它实际上不受著作权保护,那份授权在法律上能给对方什么,本身就是个问题;客户合约里的权利担保条款也可能因此变成你的风险。要判断这一格,先看你和客户签的是让与还是授权,见外包与职务著作:付了钱不等于拿到著作权

至于对方使用你内容的行为算不算侵权、以及在没有著作权的情况下还剩什么判断空间,见这算不算侵权

官方没有给的那条线:我们查不到「多少投入才算够」

这是本页最重要的一段诚实交代。我们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公开函释与全国法规资料库里,没有查到官方对「人类创意投入要到什么程度才够」给出任何量化标准或判断清单,所以这里不给你一个答案。没有百分比、没有步骤数、没有「改了几处以上就算」的门槛,查不到就是查不到。

官方自己也把这一格留给个案。电子邮件1141017b明确指出著作权属私权性质,相关争议应由司法机关依具体个案事实调查证据认定。也就是说,同一个工具、同一套流程,在不同的事实下结论可能不同,而拍板的地方是法院,不是任何一份操作手册。

另外两件我们同样查不到的事,一并写在这里:一、我们没有查到官方对「提示词(prompt)本身是否构成著作」给出统一说法;二、我们没有查到台湾法院就纯 AI 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做成、且被官方引为一般见解的公开裁判。网路上关于这两件事的断言很多,但我们没有找到能对到原始出处的官方依据,所以不写。

这类空白该怎么处理,答案不是去猜一条线,而是不要把生意押在那条线上。你要做的是让「有人类创意投入」这件事在事实层面明显到不需要争论——原创素材、可追溯的工作过程、明确的取舍纪录,这些是你自己能控制的部分。

如果你的营运高度依赖某一批内容的权利状态,那这就不是查资料能解决的场面,而是拿具体事实去问律师的场面,见怎么找智财律师

另一个方向的风险:生成物本身可能撞到别人的权利

归属问题只是一半。另一半是你产出的东西会不会侵害到别人。智慧财产局在电子邮件1140522c里也提到这一侧:若 AI 生成的图画与训练资料中的原始著作构成实质近似,商业使用可能构成侵权,并建议向 AI 开发者厘清其对原始著作是否已取得授权、以及有没有再授权的能力。

这段话对创作者的实际意义是:工具的服务条款说「输出归你」,和这份输出会不会侵害第三人权利,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前者是你和工具供应商之间的约定,后者是你和第三人之间的事,前者管不到后者。

所以商用前值得多做两件事:一是把你使用的工具与版本、日期记下来(将来要说明来源时用得上);二是对高风险的产出(明显靠近某个已知风格、某个具体角色、某个可辨识的既有作品)多绕一步,或改用自己的素材当基底。

工具端条款该怎么读,和平台条款是同一套方法:先找动词是让与还是授权,再找不可撤销、永久、可再授权、专属这几个字,做法见平台条款到底拿走了你的什么。要留意的是,工具条款写「输出的权利归使用者」并不能创造出法律上本来不存在的著作权——条款能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把不受保护的东西变成受保护的。

我们没有查到官方对「多接近才算实质近似」给出可量化的判准,这一格同样是个案认定。这里能给的只有方向:风险高的产出别直接商用,先换做法或先问律师。

不靠著作权的时候,你还剩下哪些安排

第一是合约。你和客户、和合作方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契约能约定的事情不以对方有没有著作权为前提——保密、使用范围、不得转售、违约的后果,这些都可以写。合约保护不了你对全世界的关系,但保护得了你对签约对象的关系。

第二是流程上的分层。把「纯生成」和「你亲手做的」在档案结构上分开:原始素材、你自己的稿件与修改历程、最终成品各自独立存放,并保留时间纪录。这样将来要主张的时候,你能明确指出受保护的是哪一层,而不是把整包丢出去让对方挑毛病。做法与存证工具见时间戳与公证存证

第三是商业上的护栏:发布节奏、会员制、水印与来源标示、社群与信任关系。这些不是法律工具,但它们决定了别人搬走之后能不能真的把它变现,而那才是多数盗版行为的动机。

还有一类做法(例如商标、营业秘密、其他法域的规定)各自有自己的成立要件,而我们不在这里断言它们在你的情况下适不适用——这类判断要看你的实际业务型态,请咨询律师。如果之后真的要走到向法院递件的程度,请先注意:起诉会让你的真实姓名与地址进入卷证并被对造看到,用艺名经营的创作者要把这件事先算进成本,先跑一遍该不该告的七个问题再决定。

至于你确实握有权利的那些内容,散到站外之后的处理才是另一条线。VeilHarbor 做的是持续扫描盗版站点,发现后生成合规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创作者批准后才送出,并追踪同一批内容有没有再冒出来。本页整理的是公开条文与智慧财产局公开函释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你那批内容的权利状态是个案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

常见问题

我用 AI 做的图,著作权是我的吗?

看你在过程里有没有实际的创意投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电子邮件1140522c与1141017b两则公开函释里的说法是:把 AI 当作辅助工具、有人类实际创意投入的,完成的成果可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实际创作之人;若完全由 AI 的演算功能独立完成、没有人类实际创意投入,则不能享有著作权。至于「投入到什么程度才够」,我们没有查到官方给出的量化标准,函释本身也说明这属私权性质、争议由司法机关依个案认定。

没有著作权,实际上会怎样?

你会失去阻止别人的那个身份。发下架通知、要求平台移除、要求对方停止使用,第一句话都是「我是这份内容的权利人」;没有著作权,这句话说不出口,别人整份搬走你也没有著作权法上的立场。多数人只记住「AI 生成的东西不受保护」的前半段,并把它当成关于别人的规则——这条规则对你自己的产出一视同仁。

工具的条款写「输出的权利归我」,是不是就够了?

不够,那是两件不同的事。条款处理的是你和工具供应商之间的约定,它不能创造出法律上本来不存在的著作权——受不受保护由著作权法与个案事实决定,不由条款决定。另外,工具条款也管不到第三人:智慧财产局在电子邮件1140522c里提到,若生成内容与训练资料中的原始著作构成实质近似,商业使用可能构成侵权,并建议向开发者厘清授权与再授权的能力。

混合创作的专案怎么处理最稳?

把「纯生成」和「你亲手做的」在档案上分开管理。原始素材、你自己的稿件与修改历程、最终成品各自独立存放并保留时间纪录,这样将来要主张的时候你能明确指出受保护的是哪一层,而不是把整包丢出去让对方挑。侵权者搬走的通常是整包,而你能主张的是你亲手做的那部分——这部分在档案上能不能被单独指认出来,决定了你手上还剩多少。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8-03:

本文是实务经验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权属争议、反通知、跨境诉讼)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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