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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证据保全:与你自己存证的差别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15 分钟读完 · 引用 5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两者的差别,在于证据在谁手上

很多创作者第一次听到「证据保全」时,以为那是「比截图更正式的截图」。不是。这两件事的差别不在正式程度,在于你有没有办法自己拿到那份证据。

你自己做的存证——截图、录屏、抓原始网址、留下 EXIF、做时间戳或找公证——处理的是「我看得到、但它随时会消失」这个问题。做这件事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花钱等待,而且你今天就能做。它的对象永远是公开可见的东西。

法院的证据保全处理的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东西在对方手上,我根本看不到,而且我一开口他就会毁掉。」民事诉讼法第 368 条第 1 项规定,证据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或经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声请保全;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时,亦得声请为鉴定、勘验或保全书证。同条第 2 项说明证据保全应适用调查证据方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是法院真的去调查,不是帮你盖个章。

在智慧财产事件里,这道程序的力道特别明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46 条第 2 项规定法院实施证据保全时,得为鉴定、勘验、保全书证或讯问证人、专家证人、当事人本人;第 3 项还可以命技术审查官到场执行职务;第 4 项最关键——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证据保全之实施时,法院于必要时得以强制力排除之,并得请警察机关协助。这是你自己截图永远做不到的事:让不愿意配合的人交出他手上的东西。

所以判准不是「哪个比较有效」,是「东西在谁那里」。搞混这一点,你会在只需要五分钟截图的事情上,浪费三个月去跑一道用不上的程序。

什么时候才轮得到法院的证据保全

先说不需要的情形,因为这占绝大多数。盗版站上挂着你的作品、网址公开、封面与标题都看得到、下载连结点得进去——这一整套你自己就能固定下来。这种情况声请证据保全,法院也不会认为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到需要动用程序的地步,你该做的是照 侵权证据保全清单时间戳与公证 把它存好,然后去下架。

真正轮得到的,是证据在对方的封闭系统里。典型的几种:你要算赔偿额,而计算基础是对方的销售笔数、下载次数、订阅人数或会员名单,这些只存在他的后台;对方是有实体的公司或工作室,盗印品、母档或出货纪录在他的办公室或仓库里;或者对方的伺服器上有一份你的原始档,而那份档案的存在本身就是他侵权的直接证据。这几种情形你不去,东西就不会自己出现在法庭上。

第二个条件是急迫性。第 368 条第 1 项的核心要件是「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而第 370 条第 2 项要求你对「他造当事人」与「应保全证据之理由」加以释明。「我觉得他可能会删」讲不过去;能讲过去的是具体的迹象——对方已经开始移除页面、已经换域名、已经在讯息里表示要「清干净」、或者这类资料本身依业界惯例只保留一段时间。

第三个条件是你真的打算提告。民事诉讼法第 376 条之 2 第 1 项规定,保全证据程序终结后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系属者,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证据所为文书、物件之留置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同条第 2 项更说明,这种情形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命保全证据之声请人负担程序费用。这条等于在告诉你:证据保全不能拿来当吓唬人的工具,你不接着告,东西要还给人家,费用还可能算到你头上。

怎么声请:向哪个法院、状纸写什么

一般民事事件的管辖写在民事诉讼法第 369 条:保全证据之声请,在起诉后向受诉法院为之;在起诉前,向受讯问人住居地或证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之;遇有急迫情形时,起诉后亦得向该地方法院声请。智慧财产事件则走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46 条第 1 项:保全证据之声请,在起诉前向应系属之法院为之;在起诉后向已系属之法院为之。而依同法第 9 条第 1 项,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第 3 条第 1 款所定之第一审民事事件专属智慧财产法院管辖,著作权民事事件正落在这一款里。

状纸的内容规定在第 370 条第 1 项,四款一款都不能少:一、他造当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当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应保全之证据;三、依该证据应证之事实;四、应保全证据之理由。同条第 2 项要求第一款与第四款的理由应加以释明。第二款尤其要具体——不能写「对方所有与本案有关之资料」,要写得出是哪台机器、哪个系统、哪一段期间的哪一类纪录,法院才有办法执行。

费用相对不高。依民事诉讼法第 77 条之 19 第 4 项第 7 款,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但这一千元不是真正的门槛——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0 条把「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诉讼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声请或抗告」列入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也就是说在智慧财产事件里,这道程序你多半不能自己跑,律师费才是实际成本。要不要请、怎么谈,在 怎么找智财律师

另外一条要知道:第 372 条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于诉讼系属中依职权为保全证据之裁定。所以案子已经在打的时候,不是只有你声请这一条路。

声请人是你,所以对方会知道是谁在保全。声请状要载明声请人姓名地址,而法院的裁定与执行会让相对人知道声请者是谁——证据保全没有匿名版本。对隐私敏感的创作者来说,这一点要和「不保全就拿不到证据」放在一起权衡。可行的降低暴露做法包括委任律师作为对外窗口、或以工作室/事务所地址作为送达处所,见怎么找智财律师;身份代价的完整拆解见该不该告:七个先问自己的问题

程序当天会发生什么、以及对方的营业秘密怎么办

证据保全不是寄一份文件过去就结束。法院会依裁定实施调查,依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46 条第 2 项,可以鉴定、勘验、保全书证,也可以讯问证人、专家证人与当事人本人;第 3 项可以命技术审查官到场协助——在技术性高的案件里,这个人的存在往往决定了保全下来的东西有没有用。第 7 项也允许法院认为必要时,嘱托受讯问人住居所或证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实施保全。

对方不配合怎么办,第 46 条第 4 项写得很硬: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证据保全之实施时,法院于必要时得以强制力排除之,并得请警察机关协助。这是整道程序真正的力量所在,也是它跟任何形式的自行存证在本质上的分界线。

但这份力量是有配套的。第 46 条第 5 项规定,法院于证据保全有妨害相对人或第三人之营业秘密之虞时,得依声请人、相对人或第三人之请求,限制或禁止实施保全时在场之人,并就保全所得之证据资料,命另为保管及不予准许或限制阅览、抄录、摄影或其他方式之重制;第 6 项并准用同法第 36 条至第 40 条的相关规定。讲白了:你可能拿得到东西,但不必然看得到全部内容,也不必然能拿去做别的用途。这是设计上的刻意——避免有人拿证据保全当作刺探竞争对手的工具。

还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出口。民事诉讼法第 376 条之 1 规定,本案尚未系属时,于保全证据程序期日到场的两造就诉讼标的、事实、证据或其他事项成立协议的,法院应将协议记明笔录;依协议内容当事人应为一定给付者,得为执行名义,笔录正本并应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证据保全的现场有时反而成了谈判桌——对方看到法院真的来了,愿意当场谈,而当场谈成的东西可以直接拿去执行。

先把自己那一半做好

就算你最后真的要走法院的证据保全,你自己的存证也一分都不能少。理由很实际:第 370 条要你释明「应保全证据之理由」,而最有说服力的释明材料,往往就是你手上那批显示对方正在删、正在搬、正在换域名的截图。没有自己的纪录,你连声请书都写不满。

自行存证要留住的东西大致固定:完整网址(不只是首页)、页面全画面截图、发现的日期时间、页面上的可识别资讯(卖家名称、价格、销售数字、留言)、以及能证明这确实是你作品的对照材料。做法与顺序在 侵权证据保全清单;要把时间点固定得更硬的,看 时间戳与公证;权属那一半在 怎么证明作品是你的

这一层的困难从来不是「不知道要存什么」,是「事情发生的时候你不在」。盗版页面挂上去到被下架之间可能只有几天,你不可能全天候盯着。VeilHarbor 持续扫描盗版站点,在发现的当下就把页面状态与网址记录下来,并生成合规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创作者批准后才送出——之后追踪同一批内容是否再次出现。你手上那份按时间排好的纪录,不管接下来是走下架、调解、还是证据保全,都是同一份材料。

最后把顺序讲一次:先自行存证,再下架,再看要不要谈(调解与支付命令),要告了才评估证据保全,而证据保全评估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我要的东西是不是在对方手上」。答案是否定的,这道程序对你就没有意义。

常见的三个误解

误解一:证据保全可以拿来「先冻结对方的网站」。不能。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保全证据,不是禁止对方继续行为;要求对方停止的是另一类程序。你要让页面消失,该走的是下架通知与检举(台湾著作权侵害通知与下架免费下架管道),那条路快得多。

误解二:声请了就一定会准。第 368 条第 1 项的要件是「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或「经他造同意」,或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第 370 条第 2 项还要你释明理由。公开网页上抓得到的东西通常过不了这一关,因为它没有你自己无法取得的问题。

误解三:保全到的东西可以随便用。第 46 条第 5 项允许法院在有妨害营业秘密之虞时限制阅览、抄录、摄影与其他重制,并命另为保管。保全下来的资料是给这个案子用的,不是给你拿去公开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本页整理自全国法规资料库公开条文(民事诉讼法第 368、369、370、372、376 条之 1、376 条之 2、77 条之 19;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9、10、46 条,该法查得之修正日期为民国 112 年 2 月 15 日),仅供理解程序之用。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我已经截图了,还需要向法院声请证据保全吗?

多数情况不需要。截图处理的是公开可见、你自己拿得到的证据;法院的证据保全处理的是对方封闭系统里、你拿不到的东西——销售后台、下载纪录、伺服器上的原始档、仓库里的盗印品。民事诉讼法第 368 条第 1 项其实给了三条路:证据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经他造同意,以及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时,得声请为鉴定、勘验或保全书证。公开网页上的内容你自己就能固定,通常过不了第一条;但第三条在智财实务上是常走的路,要不要用它,值得跟律师谈一次。先把自己那一半存扎实,再看有没有你拿不到的部分。

声请证据保全要花多少钱?

缴给法院的部分依民事诉讼法第 77 条之 19 第 4 项第 7 款,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但真正的成本不在这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0 条把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与保全程序列入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所以智慧财产事件里你多半得请律师,律师费依个案而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另外鉴定费等实施费用也是另计。

保全到证据之后,我可以先不告吗?

可以,但有代价。民事诉讼法第 376 条之 2 第 1 项规定,保全证据程序终结后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系属者,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证据所为文书、物件之留置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同条第 2 项规定这种情形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命保全证据之声请人负担程序费用。所以这道程序不适合拿来当施压手段,它假设你接下来会真的提告。

对方不让法院的人进门怎么办?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46 条第 4 项规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证据保全之实施时,法院于必要时得以强制力排除之,并得请警察机关协助。这是证据保全跟自行存证最根本的差别——它有强制力。但同条第 5 项也给相对人与第三人保护:有妨害营业秘密之虞时,法院得限制或禁止在场之人,并对保全所得资料命另为保管、限制阅览抄录摄影或其他重制。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8-01:

本文是实务经验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权属争议、反通知、跨境诉讼)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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