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条路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把调解和支付命令放在一起讲,是因为很多人误以为它们是「打官司的两种简化版」。它们不是。它们处理的是两种恰好相反的对手:调解处理「愿意跟你谈、但你需要一份有强制力的白纸黑字」;支付命令处理「不愿意跟你谈、而且赌你懒得告」。
支付命令的强项和它的软肋是同一件事:法院在督促程序里不实质审查你的请求是真是假。你只要照民事诉讼法第 511 条把当事人、请求标的与数量、请求的原因事实、应发支付命令的陈述、法院这五项写清楚,并对请求加以释明,法院就可以发。所以它快,也所以它脆——对方依第 516 条第 1 项可以在送达后二十日的不变期间内「不附理由」提出异议,一句话就够。异议一提,依第 519 条第 1 项,支付命令在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你的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该走的程序一步没少。
调解正好倒过来:门槛在前面,效力在后面。乡镇市调解条例第 11 条写明,民事事件应得当事人之同意,才能进行调解;第 20 条又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调解期日不到场,视为调解不成立。也就是说对方只要不出现,这条路当场断掉。但只要成立了、并经法院核定,第 27 条给的效力是「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而且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
一句话的判准:你在赌对方会不会开口。赌他会开口谈,走调解;赌他会闷不吭声,走支付命令。两条都试也可以,因为调解不成立不会消耗掉你的支付命令声请权。
调解:去哪里声请、要不要钱、成立之后有什么效力
台湾的调解有两套并行的系统。一套在乡、镇、市公所:乡镇市调解条例第 1 条规定乡、镇、市公所应设调解委员会,办理民事事件与告诉乃论之刑事事件。依第 10 条,你可以用书面或言词声请,言词声请的会做成笔录,书面声请要按他造人数提出缮本;但同一件事如果已经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就不能再声请调解。
这套系统最实际的一点是它不收费。第 23 条写得很直白:调解,除勘验费应由当事人核实开支外,不得征收任何费用。对一个还没确定要不要投入诉讼成本的创作者来说,这是唯一一条「试错成本接近零」的正式管道。
另一套在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403 条列了十一款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的事件,其中第 11 款是「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多数创作者的稿费、授权金、和解金争议都落在这一格,意思是就算你直接起诉,还是会先被推进调解。不在第 403 条范围内的,依第 404 条第 1 项你也可以自己在起诉前声请调解。法院调解声请费依第 77 条之 20:标的金额未满十万元免征声请费,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征收一千元,再往上分级;而且调解不成立后三十日内起诉的,已缴的调解声请费可以扣抵裁判费。
效力上两套略有不同。法院调解依第 416 条第 1 项,调解成立与诉讼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乡镇市调解则依第 26 条由公所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把调解书送法院审核,经核定后依第 27 条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效力。另外第 422 条有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保护: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或法官的劝导、当事人的陈述或让步,调解不成立后的本案诉讼里不得采为裁判之基础——你在调解桌上退一步,不会变成之后开庭时对你不利的证据。
这一段要先把身份代价算进去。乡镇市调解要你本人到辖区的公所,声请书上载明真实姓名与地址,调解当天你和对方会坐在同一个房间;支付命令的声请状同样载明你的姓名地址,而法院会把它连同命令送达对方。也就是说,这两条「不用上法庭」的路,都会让对方拿到你的真实身份。用艺名工作、或本来就在回避跟踪的创作者,这一步的代价要先想清楚。可行的降低暴露做法包括委任律师作为对外窗口、或以工作室/事务所地址作为送达处所,见怎么找智财律师;身份代价的完整拆解见该不该告:七个先问自己的问题。
支付命令:它到底强在哪、又脆在哪
支付命令的适用范围写在民事诉讼法第 508 条第 1 项:债权人的请求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得声请法院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注意这句话的限制——它只能用来要「一定数量的钱或代替物」。你要求对方下架、道歉、停止使用,这些都不是支付命令能做的事。
它的强在于:对方沉默就是你的胜利。依第 521 条第 1 项,债务人未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得为执行名义;同条第 2 项,法院还应付与裁定确定证明书。拿到执行名义,你就可以直接声请强制执行,不必再打一场确认债权存在的官司。费用也低,依第 77 条之 19 第 2 项第 5 款,声请发支付命令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五百元。
它的脆在于三处。其一是第 516 条第 1 项的二十日不变期间异议,不附理由即可,而且债务人还可以在调解成立或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异议(但要负担程序费用)。其二是送达:第 515 条第 1 项写明,发支付命令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于债务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对方地址不明、人在国外、故意避收,这条路就走不通。其三是第 513 条,声请不合第 508 条至第 511 条规定,或依声请意旨认债权人之请求为无理由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而且该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后门:第 521 条第 3 项允许债务人主张支付命令上所载债权不存在而提起确认之诉时,法院依其声请得许其提供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停止强制执行。所以「拿到执行名义」不等于「钱已经到手」,对方还有这一手可以拖。
你的案子该走哪一条:三种常见局面
第一种:对方偷你的作品在卖,你要的是下架加赔偿。这时候调解与支付命令都不该是第一步。先把内容下架、把证据固定住,才有谈判的筹码;赔偿金额在双方谈成一个数字之前,支付命令根本没有「一定数量」可以填。下架与存证的做法在 台湾著作权侵害通知与下架 与 侵权证据保全清单 里。
第二种:对方已经承认了、也谈出一个金额,只是不给。这是调解最漂亮的场景——去公所声请调解,把金额、期限、违约怎么办写进调解书,经法院核定后依第 27 条就等于一纸确定判决,他不履行你直接拿去执行。不必打官司,不必花裁判费。
第三种:对方是有名有姓、有地址的个人或公司,欠的是一笔金额明确的钱(未付的稿费、授权金、委托案尾款、已谈好的和解金),但从此已读不回。这是支付命令的主场:五百元、一份声请状,赌他二十天不吭声。就算他吭声了,依第 519 条第 2 项督促程序费用会算进后续诉讼或调解程序费用的一部分,你没有白花。
还有一种要先说清楚的例外:如果你的请求本身是著作权侵害的损害赔偿,第一审在管辖上属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9 条第 1 项、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第 3 条第 1 款),不是一般地方法院。这会影响你后续走哪个程序,声请前先向法院书记官或律师确认,别照着一般民事案件的印象自己推。
先算一次时间与钱,再决定要不要走
钱这一格相对好算。乡镇市调解不收费(第 23 条,勘验费另计);法院调解依第 77 条之 20 分级,标的未满十万元免征;支付命令依第 77 条之 19 第 2 项第 5 款五百元;真正起诉才有第 77 条之 13 的裁判费,十万元以下部分一千元,逾十万至一百万元部分每万元一百元。这几个数字加起来,比多数人想像中的「打官司很贵」低很多——贵的从来不是裁判费,是律师费与你自己的时间。
时间这一格没有官方保证值,不同法院、不同乡镇市公所的排期差很多,而且支付命令能不能三个月内送达完全取决于对方(第 515 条第 1 项)。所以这一格没有可以写死的数字,依个案而定;真的要估,打电话问承办的公所或法院书记官最准。
另有两笔可能拿回来的钱值得记住。民事事件已经系属法院、在判决确定前调解成立并经核定的,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 28 条第 1 项,原告可以在送达核定调解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退还已缴裁判费三分之二;第一审诉讼系属中经两造合意移付调解而成立的,依民事诉讼法第 420 条之 1 第 3 项同样可以退三分之二。已经进法院之后转调解,不是认输,是省钱。
最后一件事:这两条路都不处理「东西还挂在网上」。调解书和支付命令让你拿到钱,但盗版页面不会因此消失。下架是另一条平行的线,而且通常要先跑——手上有下架纪录,谈判桌上你的价码才站得住。
走完之后还有什么、以及先把源头堵住
调解不成立,法院会发给证明书(民事诉讼法第 416 条第 5 项);支付命令被异议,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第 519 条第 1 项)。两条路的尽头都通向同一个地方:正式的民事诉讼。这不是失败,是把「便宜的方案先试过一遍」这件事做完了——你之后走诉讼,手上会多出一份对方拒绝和解、拒绝到场或提出异议的纪录。往下怎么走,台湾法律升级路径 与 法定赔偿额 接着讲。
反过来,如果你连「对方是谁」都还没确定,这两条路都用不上——声请调解要写他造当事人,声请支付命令要写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先确认权利归属与侵权事实,怎么证明作品是你的 与 这算不算侵权 是前置作业。
还有一层现实:调解、支付命令、诉讼都是「事情已经发生之后」的补救,而盗版是会复发的。VeilHarbor 持续扫描盗版站点,发现之后生成合规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创作者批准后才送出,并追踪同一批内容是否再次出现。把复发压下去,你才不会每季都在重跑一次调解流程。
本页整理自全国法规资料库公开条文(民事诉讼法、乡镇市调解条例;乡镇市调解条例查得之修正日期为民国 112 年 1 月 13 日),仅供理解程序之用。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调解就到此为止。乡镇市调解条例第 11 条规定民事事件应得当事人之同意才能进行调解,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调解期日不到场者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委员会认为有成立之望的,得另定调解期日)。所以调解本质上是一条需要对方配合的路。对方装死时,该换的是支付命令或起诉——而不是继续等他回心转意。
不是。民事诉讼法第 519 条第 1 项规定,债务人合法提出异议时,支付命令在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债权人的支付命令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同条第 2 项规定督促程序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或调解程序费用之一部。也就是说程序自动接上,费用也算进后续程序里。真正会白花的情况是第 515 条第 1 项的送达失败——发出后三个月内送不到,命令失效。
拿调解书去声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核定的民事调解,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 27 条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当事人就该事件也不得再行起诉;法院调解依民事诉讼法第 416 条第 1 项与诉讼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所以你不需要再打一场官司去「确认他欠你钱」,直接进执行程序。调解书上的给付内容与期限写得越具体,执行时越顺。
可以,顺序上没有互斥关系,而且调解不成立时法院会发给证明书(民事诉讼法第 416 条第 5 项)。实务上比较常见的反而是先支付命令、被异议后依第 519 条第 1 项自动转入起诉或调解。要注意的是两条路都只能处理「给付一定数量金钱或代替物」这类请求(第 508 条第 1 项),下架、停止使用、道歉这些不在射程内,得走别的程序。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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