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责任是什么
间接侵权责任(secondary liability)是指:没有亲手复制、上传盗版内容的人——通常是平台、工具商或网络服务商——因为帮助、诱使他人侵权,或从他人侵权中获利而不制止,依法要为那些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制度。它回答的是维权里最常见的一个困惑:上传的明明是匿名用户,为什么你发通知给平台、平台就得处理?因为平台自己也可能被追责。
两件事先说清楚。一,在华语圈搜「间接侵权」,出来的多半是专利法文章——专利法另有一套 indirect infringement 规则,与本页无关,本页全程讲著作权。二,本页只给概念框架:美国三形态怎么分、台湾走哪条路、这套责任怎么变成你手里通知的杠杆。四个奠基判例(Napster、Grokster、Fung、Cox)各有专页拆案情,本页只给地图,不重讲故事。
美国:判例法长出来的三形态
美国版权法的成文条文里没有「平台为用户侵权负责」的一般规定,这套责任是法院一案一案判出来的。最高法院在 MGM v. Grokster(2005)意见书里一句话概括了前两种形态:
辅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故意引诱或鼓励他人直接侵权。它的经典限制来自 Sony 案(1984)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产品既能干正事也能被拿去盗版的(当年的录像机),仅凭「知道有人会拿去侵权」不足以让厂商担责。
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从直接侵权中获利,同时有权利、有能力制止却放着不管。它不问你知不知情,问的是「收着钱、握着闸门、不拉闸」。
引诱侵权(inducement):Grokster 案新立的第三形态——以促进侵权为目的分发产品,并有明确表示或其他积极步骤的,要为第三方由此产生的侵权负责。这一条把 Sony 规则的口子堵上了:工具本身中立没用,生意冲着盗版去,就要担责。
三形态在真实案件里怎么用、怎么把 Napster 和 Grokster 两家公司送进历史,判例专页里拆得很细,这里不展开。
台湾:民法第 185 条加著作权法第 87 条
台湾成文法里找不到「辅助侵权」「替代责任」这样的条文用语,对应功能由两条路承担。
第一条是民法第 185 条的共同侵权: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连带负赔偿责任;第 2 项明文「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教唆和帮忙的人,和动手的人一起赔。
第二条更有针对性:著作权法第 87 条把几种典型的「帮助盗版」行为直接视为侵害著作权,不必再绕民法论证。跟网络盗版最相关的两款:第 1 项第 7 款(2007 年增订,针对 P2P)——未经授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络公开传输或重制他人著作,对公众提供电脑程式或其他技术而受有利益;第 1 项第 8 款(2019 年增订,针对机上盒与盗版 App)——明知内容侵权,仍提供汇集侵权连结的程式、指导协助使用,或销售预载这类程式的设备而受有利益。第 2 项还补了一句很「引诱侵权」的话:采取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诱使、煽惑、说服公众去用的,直接认定具备前述意图。安博盒子案就是这个条款背景下,大规模商业盗版被重判的实例。
为什么这是你下架通知的杠杆
把这套责任理论倒过来看,就是你手里通知的分量来源。平台为用户侵权担责的前提,往往是「知情」或「放任」;而 DMCA §512 避风港给平台的交换条件,正是按规矩处理合格通知才能免掉金钱责任。所以一封合格的下架通知,法律效果是把平台从「不知情」推进「知情」:继续装死,避风港就开始松动。平台连「终止累犯账号」的政策都只写不做会怎样,BMG v. Cox 的答案是避风港照样没收。这也是为什么面对不配合的平台,升级路径始终存在——它不处理,不代表它没风险。
四个奠基判例怎么读
按时间线读最顺,每案管一段:
A&M v. Napster(2001):辅助侵权+替代责任第一次打中 P2P 平台,「平台为用户行为负责」从理论变成判决。
MGM v. Grokster(2005):引诱侵权诞生,工具中立不再是免死金牌。
Columbia v. Fung(2013):只放种子链接的索引站,引诱成立、避风港失守。
BMG v. Cox(2018):累犯政策形同虚设的网络服务商,避风港被没收。
案情、争点、判决和对创作者的启示,每页都拆好了;想按法域和争点横向检索,入口在判例检索库。台湾法院对机上盒等大规模盗版的态度,另见台湾盗版判例总览。
常见问题
直接侵权是自己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复制、公开传输等;间接侵权责任则是自己没实施,但因引诱、帮助,或获利放任别人实施而担责。维权时上传者(直接侵权人)常常匿名难追,真正能快速解决问题的,往往是有间接责任风险的平台——这正是通知机制的着力点。
有,但名字不统一。「间接侵权」作为译名在专利法语境用得最多,资料也最密;著作权语境下,美国惯用 secondary liability(间接责任/次级责任),台湾成文法则不用这个词,由民法第 185 条共同侵权与著作权法第 87 条「视为侵权」承担对应功能。查著作权资料时,改用「辅助侵权」「替代责任」「平台责任」当关键词更准。
因为「收到合格通知还不处理」正是间接责任风险最高的姿势:知情要件被通知补齐,§512 避风港的条件也开始失守。避风港的设计就是用「免金钱责任」换平台配合通知—下架流程,所以对多数平台来说,快速处理通知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没有同名的成文条款,但功能等价物齐全:民法第 185 条第 2 项把「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连带赔偿;著作权法第 87 条第 1 项第 7、8 款把提供盗版技术、汇集侵权连结的程式与预载设备直接视为侵害著作权。个案怎么套用,请咨询律师。
按时间线:Napster(2001)看「平台担责」怎么成立,Grokster(2005)看引诱侵权怎么诞生,Fung(2013)看链接站怎么失守避风港,Cox(2018)看政策不执行的代价。只想查某个法域或争点,直接用判例检索库筛。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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