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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8)是什么?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8 分钟读完 · 引用 8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什么是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是两人以上共同完成、而且各人的创作没办法拆开单独利用的著作——这是台湾著作权法第 8 条的定义,原文只有一句:「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

判断的关键在最后半句「不能分离利用」。两个人一起企划、一起拍、一起剪出来的影片,你说不清哪一帧属于谁,这是共同著作;但一首歌的词和曲,拿掉词旋律照样能用,拿掉曲歌词照样能读,依第 8 条反面就不构成共同著作——学理上称「结合著作」,词、曲各是一件独立著作,各归各的作者(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权月刊》第 319 期对音乐作品的权利结构有专文分析)。这个区分不是抠字眼:它直接决定后面「要不要全体同意」的规则套不套得上你。

份额怎么算,权利怎么行使:第 40 条与第 40-1 条

共同著作的著作财产权由全体共有,每个人占一个「应有部分」(可以理解为份额)。第 40 条给了三步认定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各人参与创作的程度;参与程度不明,推定均等。也就是说,两个人合作、从没谈过怎么分,法律上先推定一人一半。

行使就严格得多。第 40-1 条规定,共有的著作财产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把作品授权给平台、卖给片商、做商业合作,任何一个共有人单独说了不算;连转让自己的份额、拿份额设质,都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留了两个活口:一是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不能纯粹卡你;二是可以选定一个代表人统一行使,团队频道很适合用这条把授权窗口收拢到一个人。著作人格权(署名、禁止不当修改)也是同一逻辑,第 19 条要求全体同意行使、同样可选代表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差别见著作权三种权利

被盗了,谁能发函:第 90 条是关键

很多合作创作者卡在这里:内容被搬走了,合作对象联系不上、或者已经闹掰,是不是就没法维权了?不是。第 90 条明文:「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权人,对于侵害其著作权者,得各依本章之规定,请求救济」——请求排除侵害、发警告、发下架通知,每个共同著作人都可以单独做,不需要全体同意。只有请求损害赔偿时,金额按你的应有部分算。

换句话说,台湾法把「对外授权」和「对外维权」拆成了两套规则:授权是处分权利,要全体点头(第 40-1 条);维权是保卫权利,一个人就能启动(第 90 条)。平台检举通道也是同一逻辑——DMCA 通知要求提交者是被侵权利的权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17 U.S.C. §512(c)(3)),共同著作人本来就是权利人之一,单独提交是成立的。真要走到诉讼求偿,再回头厘清份额,金额区间见法定赔偿词条

情侣共创、团队频道、合作曲:对号入座

情侣或拍摄伙伴共创。先分清「出镜」和「创作」:著作权法第 3 条把著作人定义为「创作著作之人」,著作权归实际从事创作的人——构思、掌镜、剪辑才是创作参与,单纯出镜不当然让一个人成为著作人;但对方若实际参与了企划或拍摄,就可能构成共同著作人,是否成立要看个案。重点是:就算成立共同著作、就算已经分手闹掰,第 90 条保证你随时可以单独对盗版发函,对方不同意也拦不住你。你会被卡住的是另一头——想把旧内容重新授权变现,要对方同意。前伴侣威胁散布这类不是盗版而是性影像犯罪的情形,走的是另一条路,见成人创作者问答

团队频道。先看关系轨道:成员是受雇的、或你出钱请来的,权利归属走著作权法第 11、12 条,规则完全不同,见委托创作版权归属;没有雇佣、没有出资、大家平行共创,才落在第 8 条的共同著作。团队最实用的一招是依第 40-1 条选定代表人,把授权和维权窗口交给一个人,省掉每次找齐全员签字。

合作曲。词曲可以分离利用,不是共同著作:词作者的词被盗,自己就能全额维权,不用碰曲作者;反之亦然。真正要全体同意的是那首「不能分离」的东西——比如两人合写同一段词。

合作前把四件事写下来

共同著作的纠纷几乎都发生在「当初什么都没写」的合作里。开拍前用一页纸写清:一、谁算著作人(谁有创作参与);二、份额怎么分(不写就推定均等);三、授权决策怎么做(建议直接选定代表人);四、拆伙后旧内容怎么处理(能不能继续上架、谁能下架)。已经在合作中、什么都没签的,现在补签也来得及。权属证据平时就要留:企划纪录、原始档、剪辑工程档都是日后证明「你是创作者之一」的材料,方法见怎么证明作品是你的证据问答

常见问题

男友帮我拍的影片,他也算共同著作人吗?

看他有没有创作参与。著作权法第 3 条把著作人定义为「创作著作之人」:如果他只是按你的构图按下录制键、全程听你指挥,创作性贡献有限;如果他实际参与构思、运镜、剪辑,就可能构成共同著作人。这是个案认定,没有一刀切答案——所以合作拍摄最好事先书面约定权利归属。

合作内容被盗,我可以不经对方同意就发下架通知吗?

可以。著作权法第 90 条明文规定,共同著作的各著作权人对侵害著作权的人「得各依本章之规定,请求救济」——发下架通知、请求排除侵害是单独可为的,不需要其他共同著作人同意。需要全体同意的是授权、转让这类处分行为(第 40-1 条),不是维权。

我们闹掰了,对方拒绝配合,我的旧内容怎么办?

维权不受影响:被盗版你随时可以单独发函下架(第 90 条)。受影响的是变现——把共同创作的旧内容重新授权、上新平台,依第 40-1 条要对方同意;不过同一条也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对方纯粹赌气卡你,法律上站不住。求偿金额按你的应有部分算,没约定过份额就先看参与程度、再推定均等(第 40 条)。

合作曲被盗,词作者能单独处理整首歌吗?

词和曲是两件独立著作:词、曲可以分离利用,依著作权法第 8 条反面不构成共同著作,学理上称结合著作。词作者可以就「词」的部分全额单独维权,不需要曲作者同意;但要对整首歌(词加曲一起)主张权利,就得两位作者各自或共同出面。向平台检举整首歌被盗链时,任何一方以自己那件著作的权利人身份提交,通常已足以让整个侵权链接被处理。

共同著作的份额到底怎么算?

著作权法第 40 条给了三步:先看你们之间的约定;没约定,依各人参与创作的程度;程度不明,推定均等。实务上「参与程度」很难事后举证,所以绝大多数没签约的合作最后落在推定均等——两人一人一半。想避免争议,唯一可靠的办法是合作时白纸黑字写下来。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4: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8 条(共同著作)共同著作定义条文原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词曲不构成共同著作的反面依据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40 条(应有部分)应有部分三步认定:约定→参与创作程度→推定均等;抛弃/死亡无继承人时按比例归其他共同著作人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40-1 条(共有权利之行使)共有著作财产权非经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份额转让/设质须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可选定代表人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90 条(共同著作之救济)「谁能发函」核心条文: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权人得各依本章规定请求救济,损害赔偿按应有部分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19 条(共同著作之人格权)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权非经著作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可选定代表人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 3 条著作人=「创作著作之人」——支撑「单纯出镜不当然成为著作人、创作参与才算」的判断框架 www1.tipo.gov.twTIPO:智慧财产权月刊第 319 期(编曲之著作权归属)TIPO 智慧财产权月刊 VOL.319《音乐产业编曲之著作权归属与分析》:词曲可分离利用、属结合著作而非共同著作的官方刊物学理背书 copyright.gov美国版权局:DMCA §512 专页DMCA 通知须由被侵权利的权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512(c)(3))——共同著作人作为权利人之一可单独提交的美国法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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