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台盒子,53 个频道,四年
安博盒子(UBox)是华语圈知名度最高的「看片神器」之一。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台湾安博负责人黄博诠自 2014 年起,与大陆的盗版集团合作,窃录 18 家电视公司共 53 个频道的讯号,再透过安博盒子与相关 App 向用户公开传输,持续约 4 年;他自述每年获利约 100 万到 200 万元。
2024 年 2 月 27 日,新北地方法院就此案宣判(112 年度智诉字第 3 号)。这是台湾对盗版机上盒产业链少见的重判,司法院还为此发了新闻稿。要先说清楚审级:这是一审判决,宣判时被告仍可上诉;引用这个案子时,记得交代它的审级状态。
刑事怎么判:第 91 条的「意图销售而重制」
刑事部分,法院依著作权法第 91 条第 2 项——「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判黄博诠有期徒刑 4 年,并没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 200 万元。窃录电视讯号再转推流,落在「重制+公开传输」的核心侵权行为上,商业规模让它进了重刑区间。
公司也没跑掉:台湾安博公司依第 101 条第 1 项(法人两罚规定)科罚金 100 万元。对经营侵权服务的公司来说,负责人个人刑责与公司罚金是两条各自成立的线。
民事才是重点:第 88 条第 3 项的乘法
对创作者最有参考价值的是附带民事的算法。著作权法第 88 条第 3 项规定:被害人不易证明实际损害额时,可以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酌定 1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故意且情节重大的,可以增加到 500 万元。
关键在:这个上限是「每一著作」的基准,不是全案总额。法院认定安博案属故意且情节重大,每一个频道酌定 250 万元——53 个频道乘下来,就是 1 亿 3,250 万元的连带赔偿。这类酌定通常考量的是:侵权规模、持续期间、获利情形、犯后态度。
换句话说,侵权方碰的作品越多,风险不是线性增加,是一路乘上去。这也是为什么你的每一部作品、每一处侵权都值得单独留下记录——它们在诉讼上是一个一个独立计算的请求权基础,不是笼统的一笔。
对创作者的启示
第一,逐笔存证有真金白银的意义。第 88 条第 3 项的酌定以「侵害情节」为据:哪些作品、被侵权多久、对方赚了多少、你通知过几次——这些都是把金额往上推的素材。平时就把每一处侵权的连结、时间、截图整理成可交给律师的记录,开打时才有乘法可做。参考侵权证据怎么存才有用。
第二,「不易证明实际损害」不是弱点,是法定的替代路径。多数个人创作者拿不出精确的损失数字,法条本来就为此设计了酌定机制;你要准备的不是会计报表,是侵害情节的完整拼图。
第三,机上盒条款(第 87 条第 1 项第 8 款,2019 年增订;同项第 7 款则是 2007 年针对 P2P 的旧条款)把「提供汇集侵权连结的 App/设备」拟制为侵权,民事上另有战线。台湾法院对大规模商业盗版的态度,这个案子已经说得够清楚。想看台湾判决的整体行情,回到台湾盗版侵权判决怎么判赔。
常见问题
从安博案判决认定的事实看:侵权持续约 4 年、53 个频道的规模、每年百万级获利、整个商业模式建立在侵权上——这样的量级支撑了「故意且情节重大」的认定。个人创作者的案子未必到这个量级,但同样的逻辑适用:对方明知是你的作品还继续卖、通知后不下架、以此营利——都是往「故意且情节重大」推进的素材。
会有变数,这正是引用判例时要诚实交代的。一审宣判时被告可上诉,金额与刑度都可能在上级审调整。本文只陈述 112 年度智诉字第 3 号一审判决的内容;把它当「法院怎么思考」的样本,而不是终局数字。
直接关系是算法:每一著作单独酌定,是你我都适用的同一条法条。你有 30 部作品被同一个盗版站长期转卖,理论上就是 30 个独立的酌定基础。前提是你留得出每一部的侵权记录——这就是持续监测与存证的价值。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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