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与合作

同意被拍,不等于同意被公开——这两件事要分开拿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15 分钟读完 · 引用 9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台湾没有肖像权专法,那它靠什么条文站着

先把这件事讲白:台湾的法律里没有一部「肖像权法」,也没有哪一条写着「肖像权」三个字然后给你一套完整规则。它是靠几条一般性的民法条文撑起来的,所以每一次判断都得回到那几条的文字上。

第一条是民法第18条。第1项: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第2项: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注意这两项的分工——要对方停手、把东西撤下来,走第1项;要钱,得另外找到法律的特别规定。

钱的那条特别规定通常是民法第195条第1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肖像通常落在「其他人格法益」这一格,而条文自己写了门槛:情节重大。至于什么样算情节重大,没有一条法条给你一条线,我们也没有查到官方发布的统一判断标准,所以这里不给你一个门槛。另外,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依据在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一层很多人没想到:肖像同时可能是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把个人资料定义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列举里有「特征」,结尾还有一句概括的「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一张认得出是谁的照片落在哪一格依个案而定,但你在处理它的时候,把个资法一起想进去是安全的做法。

而个资法第5条正好是把「同意被拍」和「同意被公开」切开的那一刀: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特定目的」这四个字的意思是——你当初为了什么而拿到这张照片,就只能在那个范围里用。

两件事要分开拿:一份只写「同意拍摄」的纸几乎没有用

一份写着「本人同意拍摄」的文件,在争议发生的时候能证明的只有拍摄那一刻发生过、而且对方知情。它证明不了对方同意你把成品放上销售页、剪进付费课程、印在包装上、或者三年后再拿出来投广告。而争议几乎从来不是关于拍摄那一刻。

所以一份能用的授权要拆成四栏。第一栏是用途:这些成品要拿去做什么?个人作品集、社群贴文、商品页、付费课程教材、付费广告投放,每一项都写进去。个资法第5条的「特定目的」在这里落地——你写下来的用途就是你的射程,没写的就在射程外。

第二栏是范围:哪些平台、哪些地区、含不含平台本身的再散布与推荐机制。第三栏是期限:授权多久、到期之后怎么办、已经发出去、已经被别人转贴的怎么处理。期限这一栏最常被留白,而留白的意思是双方各自记得一个不同的答案。

第四栏是可否修改与转授。能不能裁切、调色、加字、做成缩图、抽格做封面?能不能授权给你的客户、代理商、平台?这一栏对摄影与设计工作特别重要,因为「用一下」在实务上几乎一定伴随修改。

还有一件事要一起写:撤回。个资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行使的查询或请求阅览、请求制给复制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这几项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也就是说,你没办法用一句「本人永久放弃所有请求权」把这件事关掉;与其写一句无效的条款,不如老老实实约定好撤回时双方各自要做什么、多久之内做完、已经发布的部分怎么处理。

照片的著作权与被拍者的肖像权,是两条平行的线

著作权法第12条第1项: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第2项: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第3项:依前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

把这三项翻成实务语言:你出钱请摄影师拍,如果契约什么都没写,著作人是摄影师、著作财产权也在摄影师手上,你拿到的是第3项那个「得利用」的空间。这跟大多数人以为的「我付钱所以是我的」正好相反,而且它不是罕见状况,是没写契约时的预设值。

反过来看也一样重要:摄影师拥有著作权,不代表他可以随便公开这些照片。被拍者那条线还在,他要放进自己的作品集、投稿、参赛,同样需要被拍者的同意。这就是两条平行的线——著作权那条决定「谁能重制、散布、改作这张影像」,肖像那条决定「这张影像里的那个人同不同意被这样呈现」。你必须两条都拿到。

三方场景最容易漏掉的那一格,通常就是摄影师的作品集。你(委托方)、摄影师、模特三个人,常常只谈了你跟摄影师、你跟模特这两组,却没有人问「摄影师能不能把这组照片放进自己的网站」。这一格要模特点头,不是你点头就好。

把这件事变成流程很简单:每一次合作开始前,先在纸上画出三个角色与三条箭头,把每一条箭头上要拿的东西写清楚。花十分钟,省掉一年后的争议。

未成年,以及不能只靠一句「他说他成年」

民法第7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份肖像授权不是纯获法律上利益、也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未成年合作者的那份授权,要法定代理人一起。

只拿到当事人的口头保证是不够的。你要的不是一句「我成年了」,是一个你事后拿得出来的确认方式。这一步没有捷径,而且它是这一页里唯一一件「不做就没有补救」的事——事后再补授权,补不回已经发生的公开。

但年龄查核本身会制造新的问题:证件影本、生日、身分证号,这些都是个资法第2条第1款明文列举的个人资料。回到第5条的必要范围,你要一起想清楚——留什么(能不能只留部分资讯)、留多久、存在哪里、谁看得到、什么时候删。把证件影本随手丢在共用云端资料夹里,是另一种风险。

个资法第19条列了非公务机关蒐集或处理个人资料的法定要件,其中第2款是「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第5款是「经当事人同意」。这两款是合作场景最常落地的两格,而第2款那句「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是有条件的——它要求你真的做了保护,不是签了约就自动成立。

如果你的合作内容涉及私密影像,那是另一套法制,门槛与责任跟本页讲的完全不同,这里不展开,请看台湾私密影像相关法制

一份可用的授权书要写进哪几栏

身份与日期:双方姓名、联络方式、签署日期。未成年的话,法定代理人一起签。这一栏看起来最无聊,但少了它整份文件在事后连「是谁签的」都讲不清楚。

素材范围:哪一次拍摄、哪些档案。不要只写「本次拍摄」——用日期加地点加档案编号区间,或者把选定的档案清单附上。三年后你们对「本次」的记忆不会一样。

然后是四栏:用途、范围(平台与地区)、期限、可否修改与转授。每一栏都写成可以逐条核对的句子,而不是一段包山包海的概括授权。概括授权在签的当下最省事,在争议的当下最没用,因为双方都能从那段文字里读出自己要的意思。

撤回与到期的处理:对方要求停止使用时,你多久之内下架、哪些已发布内容会处理到什么程度、哪些客观上做不到(例如别人转贴的)。把做不到的那部分诚实写出来,比承诺一个做不到的结果好。

最后是双方各留一份、并且保存原始档与签署纪录。这份文件的目的不是拿来吓人,是让两边在三年后还讲得清楚同一件事。我们没有查到台湾官方发布的标准肖像授权书范本,所以这里不给你一份「官方格式」;上面这几栏是从前面几条条文的要求反推出来的最小集合,实际条款请找律师按你的业态调整。

出事之后:先分清楚你要的是哪一件事

如果你是被拍的那一方,而对方把照片用到你没同意的地方:要他停手、把东西撤下来,依据在民法第18条第1项的除去侵害与防止请求;要钱,依据是第184条第1项前段与第195条第1项,而后者有「情节重大」这个门槛。这两件事的证明重点不一样,先想清楚你要的是哪一件,再决定怎么开口。

如果你是使用的那一方,收到对方要求下架:先回去看你手上那份授权的四栏。争议多半不是「有没有授权」,是「授权到哪里为止」。授权写得越具体,这一刻你越省事。

还有一种情况要分清楚:你的作品(不是你的脸)被搬到别的站上重新散布,那走的是著作权那条线,判断与做法见这算侵权吗台湾创作者的侵权通知与下架;证据要怎么固定见怎么证明作品是你的时间戳与公证存证

当同一批内容散在几十个你联络不上的站点、下架一次隔几周又冒出来,那是规模问题。VeilHarbor 做的是持续扫描盗版站、发现后生成合规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创作者批准后才送出,并追踪同一批内容有没有再冒出来;要不要升级到法律程序,是你和你的律师的决定。

如果决定走法律程序,有一件事要先算进成本:凡是向法院递件的动作——起诉状、告诉状、声请调解——书状上要载明你的真实姓名与地址,而这些文书对方看得到。对用艺名工作、或本来就在保护住处的人来说,这一项常常比钱更贵,而且付出去收不回来。可行的降低暴露做法包括委任律师作为对外窗口、或以事务所地址作为送达处所,见怎么找智财律师;先问自己该不该走这一步,见该不该告:七个先问自己的问题

本页整理的是公开法条与官方规定,不构成法律意见。你那份合作要写进哪些条款、对方的撤回要不要照办、情节算不算重大,个案请谘询律师。

常见问题

对方到场配合拍完了,还需要签什么吗?

需要。到场配合表示他同意拍摄这个行为,但成品要放到哪里、放多久、能不能商用、能不能被裁切改图、能不能转授给第三方,是另外一组同意。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要求蒐集、处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特定目的」就是你当初讲好的用途,没讲好的部分你没有射程。把授权拆成用途、范围、期限、可否修改与转授四栏写下来,是最低限度。

台湾有肖像权这个法吗?

没有专法。台湾的肖像权是靠一般性的民法条文处理:要对方停止使用、把东西撤下来,依据是民法第18条第1项(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要金钱赔偿,依据是第184条第1项前段与第195条第1项,后者把肖像放在「其他人格法益」这一格,并且写了「情节重大」的门槛。什么样算情节重大没有法条给出一条线,我们也没有查到官方发布的统一判断标准,依个案而定。

我出钱请摄影师拍,照片的著作权是我的吗?

契约没写的话,通常不是。著作权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除非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第2项规定著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者归受聘人享有;第3项则说这种情形下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所以没写契约的预设值是:著作财产权在摄影师手上,你有利用的空间。这条线跟被拍者的肖像权是平行的两条,拿到著作权也不代表你就能公开——被拍者那一条还在。

合作者事后反悔,要我把照片撤下来,我一定要照做吗?

这要看两件事:你们当初的授权写到哪里,以及他撤回的是哪一层同意。如果你手上有写清楚用途、范围、期限的授权,争点会落在那份文件的文字上;如果只有一句「同意拍摄」,你的处境会比较难。另外要知道个资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的查询、请求删除、请求停止蒐集处理利用等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所以「永久放弃所有请求权」这类条款不能当依靠。实际上该不该照办、照办到什么程度,个案请谘询律师。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8-03: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民法第18条人格权受侵害得请求除去、有受侵害之虞得请求防止;损害赔偿或慰抚金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民法第195条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依据,肖像通常落在「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这一格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民法第7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未成年合作者的授权要谁一起签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著作权法第12条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的著作人与著作财产权归属,以及未约定时的预设值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个人资料的法定定义,列举含「特征」与概括的「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把「同意被拍」与「同意被公开」切开的那一刀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当事人的查询、更正、停止利用、删除等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law.moj.gov.tw全国法规资料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非公务机关蒐集或处理个人资料的法定要件,第2款契约关系与第5款当事人同意是合作场景最常落地的两格
本文是实务经验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权属争议、反通知、跨境诉讼)请咨询律师。
下一步:确认你的暴露面

读完做法,不如先看看现状——输入艺名免费扫一次,不用注册,身份全程隐藏。

免费扫一次

被盗情报,不用天天自己盯

新指南与值得知道的平台规则变化,会整理成不定期的维权快讯。留下 email(化名邮箱也可以),开通时第一批通知你。不卖名单、不发垃圾信;随时可删——写信到 support@veilharbor.com 即可。

VeilHarbor——华语创作者内容保护平台:24 小时扫描盗版、DMCA 下架、追踪复发。

复制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