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解读

两张照片用七年,为什么只判 4 万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6 分钟读完 · 引用 3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案情:诊所网站上的两张铜人照

原告是图库业者富尔特数位影像,发现一家中医诊所的网站上用了它的 2 张针灸铜人摄影作品,一挂就是 7 年,从未取得授权。业者起诉求偿 20 万元。

被告的抗辩很有代表性——几乎是所有小额侵权案的标准剧本:照片是从大陆的素材网站「合法下载」的,不知道有问题;而且用在医疗卫教内容上,应该算合理使用。这两条,法院都没有买单。

「网上下载的」为什么不是挡箭牌

法院认定侵害成立,而且是过失侵害:使用来路不明的图片前,本来就有查证授权来源的注意义务;「素材站上有得下载」不等于「下载的人取得了授权」。商用场景里,这个注意义务更重。

这一点对创作者是双向的提醒:你的作品被别人「从某个站下载来用」,对方讲不出授权链,侵权就成立——你不需要证明对方明知故犯,过失就够民事求偿。反过来,自己做内容用到第三方素材时,也要留好授权凭证。

合理使用为什么不成立

被告主张医疗卫教属公益性质,应构成著作权法第 65 条的合理使用。法院不接受:诊所网站上的卫教内容,本质上是为营业宣传服务,利用目的具有商业性,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

第 65 条的判断要看四个基准:利用目的与性质、著作性质、利用的质量与比例、对市场的影响——商业目的的原样利用,在这套基准下很难站住。对创作者的意义:「我是做卫教/科普/公益」不是免死金牌,商业主体挂公益外衣的利用,法院看得穿。合理使用的完整边界,见合理使用是什么、界线在哪

判赔怎么算出 4 万

侵权成立后,金额是另一场仗。原告拿不出实际损害的证明(卖图损失多少、被告因此赚了多少),于是走第 88 条第 3 项的法院酌定路线:1 万到 100 万之间,按侵害情节定。

法院往下压的方向:被告未因这两张照片直接获利、仅作宣传用途、规模就是一个诊所网站;往上抬的方向:著作有创意程度、侵害期间长达 7 年。两边权衡,酌定 4 万元——落在区间的低段。

求偿 20 万、判 4 万,不是法院不保护著作权,是原告能端出的「情节」就值这个数。同一条法条,安博案能算出上亿(见安博盒子案解读),差别全在侵害规模与举证。

对创作者的启示

第一,小额侵权值不值得告,先算这笔账:台湾民事诉讼有裁判费与时间成本,判赔可能落在几万元区间。所以实务顺序通常是:存证→发函要求下架与和解→谈不拢再告。很多图库业者靠的就是批量发函与和解,诉讼是最后一步。

第二,想把金额往上推,平时就要收集「情节」:对方的商业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网页存档快照能证明「挂了多久」)、你的正常授权价目(证明市场行情)、通知后是否继续使用(过失升级成故意)。存证方法见侵权证据怎么存才有用网页时光机存证

第三,图文创作者是这类小额侵权的最大受灾区——插画、摄影被商家「顺手拿去用」的完整应对流程,见插画、摄影作品被盗用怎么办

常见问题

求偿 20 万只判 4 万,那告它干嘛?

看你的目标。要下架与吓阻,发函往往就够;要金额,先评估你能证明的「情节」值多少——对方规模大、侵权久、你有授权价目表佐证行情,酌定就会往上走。这个案子的 4 万是「无获利证据+小规模」的行情参考,不是天花板;它的前一站安博案,同一条法条判了上亿。

对方说「我不知道这图有版权」,有用吗?

民事上没用。这个判决明确:商用前查证授权来源是基本注意义务,查不出来源还照用就是过失,过失侵害照样赔。「不知者无罪」顶多影响刑事故意的认定,挡不掉民事责任。

我的图被拿去做「卫教」「科普」内容,对方算合理使用吗?

不一定,关键看利用的真实目的与方式。本案法院看穿了「卫教」背后是诊所招揽宣传:商业主体、整图照用、零转化,四基准全倒。真正的非营利教育利用另当别论,个案要逐项过第 65 条的判断基准。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2:

本文是实务经验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权属争议、反通知、跨境诉讼)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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