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19 张脸,一门生意
2020 年 7 月起,YouTuber 小玉(朱玉宸)与助理经营名为「台湾网红挖面」的 Twitter 帐号,把 119 名被害人的面容用深伪技术合成到色情影片贩卖牟利。媒体报道获利约新台币 1,338 万元。
案发时,台湾还没有针对深伪性影像的专门刑法——刑法「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章」(含第 319-4 条)是 2023 年才生效的。这个时间差,决定了整个案子的法律构造,也是它最值得读的地方。
争点:没有专法的年代,拿什么起诉
检方与法院用三条既有法条拼出了罪责:个资法第 41 条(非法利用个人资料——脸就是个资,拿别人的脸合成影片牟利是「违法利用」)、刑法第 235 条第 1 项(散布、贩卖猥亵影像)、刑法第 310 条第 2 项(散布文字图画的加重诽谤——让人误信被害人拍过这些影片,足以毁损名誉)。
这个组合拳的思路对被害人到今天仍有参考价值:当某种新型侵害看起来「没有法条管」时,往往是有多条旧法条各管一段。脸=个资、散布=妨害风化、假影像毁人名誉=诽谤,一段一段拆,就有告点。
法院怎么判:一审、二审到定谳
一审(新北地院 111 年度审诉字第 356 号)定罪后,二审台湾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诉字第 3787 号撤销一审量刑改判:朱玉宸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 5 年,得易科部分应执行 1 年 8 月;助理应执行 4 年 6 月(得易科)。2024 年 5 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值得注意的是量刑逻辑:被害人数(119 人)、营利规模、经营时间,都是法院从重的理由。对照后来的新法,第 319-4 条第 3 项「意图营利犯之」刑度更重——同样的行为放到今天,起诉路径更短、刑度天花板更高。
新法之后:第 319-4 条改变了什么
2023 年生效的刑法第 319-4 条,把「未经同意制作他人不实性影像」「散布」「意图营利而犯之」直接入罪,不必再绕道个资法与诽谤。配套还有性影像的专门下架通道——被害人可循专法要求平台移除(细节见台湾私密影像保护法制一文)。
对创作者来说,这代表两件事:被深伪换脸,刑事告诉有直接条文;要影片从平台消失,有专门的下架通道,不必只靠著作权。完整的操作路径看被 AI 换脸怎么办:深伪影像下架实务与台湾私密影像保护法制。
对创作者的启示
先说清楚定位:这不是著作权案。我们把它收进判例库,是因为成人与图像创作者面对的侵害,常常根本不走著作权——你的脸被合成、你的名字被冒用、假影像挂着你的艺名流传,武器库在个资法、刑法性影像罪章、民法人格权,不在 DMCA。
实务上的顺序感:先存证(网址、截图、帐号、金流线索,见发现被侵害的第一个小时),再下架(平台检举+专法通道),要追责就报案提告——小玉案证明台湾法院愿意对这类行为判实刑,而且新法之后路更短。
如果侵害同时踩到你的作品本身(盗你的片再换脸、搬你的付费内容),著作权那条线可以并行——两条线的证据是同一批,存一次就够。
常见问题
小玉案本身就是答案:法院用个资法第 41 条、刑法第 235 条、第 310 条的组合定了重刑。行为时点决定适用的法条组合,但「没有专法=告不成」在台湾实务上已被这个案子否定。具体个案找律师评估条文适用,本文不是法律意见。
刑责针对行为人,下架针对平台,两条线分开看。行为人在台湾,台湾法院管得到(小玉案就是);影片在境外平台,走平台自己的 NCII/深伪检举通道通常比司法途径快——Google 去索引、各大平台的性私密影像政策都收这类检举,路径见深伪下架实务指南。
因为它划出了著作权的边界:内容是别人的、脸是你的,这时著作权帮不上忙,个资法与性影像罪章才是主武器。知道哪条侵害走哪条法律线,是台湾创作者维权的基本地图——大多数人第一次被侵害时,搞错线就浪费了黄金存证期。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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