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9 秒的宝宝跳舞影片
2007 年,Stephanie Lenz 把自己 13 个月大的儿子随着 Prince 的《Let's Go Crazy》跳舞的 29 秒影片传上 YouTube——背景音乐模糊嘈杂,典型的家庭生活记录。环球音乐(Universal)作为 Prince 作品的版权管理方,向 YouTube 发出 DMCA 下架通知,影片被移除。
Lenz 在电子前线基金会(EFF)协助下反守为攻:她主张这段影片是显而易见的合理使用,环球发函前根本没考虑过这一点,其通知里「真诚相信该使用未经授权」的声明因此不实——依 512(f) 条起诉环球求偿。这场「小妈妈告唱片巨头」的官司打了近十年,成为 DMCA 史上最著名的案件之一。
争点:「真诚相信侵权」到底要求什么
DMCA 通知的法定要素之一,是声明发函者真诚相信(good faith belief)被投诉的使用未经授权、不为法律所允许。争点在:「法律所允许」包不包括合理使用?如果包括,权利人发函前就必须把合理使用纳入考虑;完全跳过这一步,声明就可能构成 512(f) 的「明知不实的陈述」。
环球的立场是合理使用只是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不是「法律授权的使用」,发函前无须考虑;Lenz 方主张合理使用是法律明文授权的使用形态,发函者不能装作它不存在。
法院怎么判
第九巡回法院 2015 年的裁判确立了两点。第一,合理使用是法律授权的使用:著作权法明文授权合理使用,所以发函前权利人必须考虑对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是 512(f) 责任框架的一部分。
第二,标准是主观善意,不是客观正确:权利人不需要做「彻底或密集」的法律分析,也不要求判断结果正确;要求的是真的想过、并形成了主观的善意判断。完全没考虑就发函的,才落入 512(f) 的射程。
这个平衡很精妙:它没有让发函变得困难(想过即可),但终结了「闭着眼睛批量发函」的正当性——自动化、零人工判断的下架流水线,从此都活在这条规则的阴影下。
对创作者的启示
作为发函者:每封通知发出前,花一分钟问自己「对方有没有可能是合理使用」(评论?教学?转化性创作?)——想过并诚实判断不是,就放心发;这一分钟是你对 512(f) 责任的免疫层。判断方法见算不算侵权,这也是发函前清单第五项存在的原因。
作为被下架者:你的内容明明是合理使用却被下架时,Lenz 案是你反通知与抗辩的底气——对方若从未考虑合理使用,理亏的是他。
看服务商:任何宣称「全自动发函、无需人工判断」的下架服务,都与本案确立的义务直接冲突——发函前的人工判断不是效率损失,是合规要件。这正是正规服务坚持「每封函经人工批准」的法律根源。
常见问题
程序上双方缠斗多年后于 2018 年和解落幕,没有终局判决谁赔谁;但第九巡回法院 2015 年的法律规则(发函前须考虑合理使用)已经确立并持续约束此后的所有发函者——就规则而言,创作者与使用者阵营是赢家。
不需要正式文书,但批量发函者留痕是聪明的:在处理记录里对灰区案件注一句判断理由(如「整片搬运无评论成分,非合理使用」)。个人发函者做到「真的想过」即可——标准是主观善意。
受——你发的 DMCA 通知适用美国法,512(f) 与 Lenz 规则跟着通知走,与你的国籍无关。这也是本站所有发函流程都内建「先判断再发」步骤的原因。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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