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領域是什麼
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指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的作品狀態。在臺灣,依著作權法第 42 條,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第 43 條接著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有兩點要先說清。一,進入公有領域的是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這些能授權、能變現的權利(財產權與人格權的區分,見著作三權)。二,第 43 條那句「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是套話:依第 18 條,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所以即使一部作品保護期屆滿,把它掛上自己的名字發表、或以歪曲割裂的方式損害作者名譽,依條文仍可能構成侵害人格權。
原則:終身+死後 50 年,算到當年年底
著作權法第 30 條第 1 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也就是常說的「終身+50 年」。
期間怎麼數?第 35 條規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終止——不是死亡紀念日當天,而是算到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遺作有一條特殊規則:著作在著作人死亡後 40 年至 50 年間才首次公開發表的,著作財產權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 10 年(第 30 條第 2 項)。立法目的是讓快到期才面世的作品,仍有一小段可利用的保護期。
用藝名、不具名發表:公開發表後 50 年
這一節對用藝名經營的創作者直接相關。第 32 條第 1 項: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理由很直白:外界不知道作者是誰、也就無從起算「死後 50 年」,只好改從公開發表起算。
但第 32 條第 2 項緊接著開了回去的門: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也就是回到終身+50 年的一般規則。一般而言,一個持續經營、粉絲和平臺都認得的藝名,與「無從查考作者」的匿名狀況並不相同;你不需要為了保護期改用本名。對藝名創作者,更現實的功課其實是權屬舉證——證明「這個藝名的作品是你的」,做法見如何證明作品是你的。
另外兩類同樣從公開發表起算 50 年: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第 33 條);以及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第 34 條)。注意最後這條——照片、影片類內容依第 34 條適用「公開發表後 50 年」,和文字、美術等一般著作的「終身+50」是兩套演算法。若你與經紀公司或工作室簽約、約定由公司取得權利,適用的就可能是法人著作的起算方式,簽約前建議先讀經紀合約裡的創作者保護。
「已延長到 70 年」是誤傳:2022 年修正的真相
網上不少中文文章說臺灣著作權保護期「已延長至死後 70 年」。以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現行條文核對:第 30 條寫的仍是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最近一次修正公佈是 2022 年 6 月 15 日,此後沒有更新的修正記錄。
誤傳的源頭是 2022 年那次與 CPTPP 掛鉤的修法。事實是:2022 年 4 月 15 日立法院三讀、5 月 4 日公佈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是把侵權情節重大的數位盜版(非法重製、散佈、公開傳輸)改為非告訴乃論等刑事條文調整(第 91、91-1、100、117 條),並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配合加入 CPTPP 的時程,至今尚未施行。這批修正里根本沒有保護期延長。
為什麼加入 CPTPP 也不必延長?據專業文獻整理,美國退出 TPP 後,CPTPP 把原 TPP 中「保護期延長至死後 70 年」等條款凍結(暫停適用),延長年限不在現行 CPTPP 的義務清單裡。
結論:截至本頁最後核查日,臺灣的保護期仍是 50 年。將來若真要延長,也必須走完修法並正式施行——以 law.moj.gov.tw 公佈的條文為準,而不是轉載文章。
對創作者的實際意義
保護期不是你的瓶頸。你現在發布的內容,距離進入公有領域至少還有幾十年;真正決定維權成敗的是證據、權屬和執行。發現被盜用,一般而言可以直接走通知下架流程,臺灣法下的做法見臺灣的通知取下機制。
用別人的公有領域素材,先確認「每一層」都過期。翻譯、改作、錄音、表演各自有獨立的保護期——原著過期不代表某個中譯本或某份錄音也過期。同時記得第 18 條:著作人格權不滅,標明作者、不歪曲,是底線。
跨境時間線不同步。美國的一般規則是終身+70 年(17 U.S.C. §302)。同一部作品,可能在臺灣已入公有領域、在美國還沒有;跨境使用時要按目標法域各自判斷。
常見問題
沒有。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著作權法第 30 條規定的仍是著作人終身及死亡後 50 年。2022 年與 CPTPP 掛鉤的修正(2022-05-04 公佈)內容是數位盜版刑事條文的調整,不含保護期延長,且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至今尚未施行。網傳「已延長至 70 年」是誤傳。
不一定。依著作權法第 32 條,別名或不具名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但同條第 2 項規定,別名眾所周知的不適用——回到終身加 50 年的一般規則。一個持續經營、外界認得的藝名,一般而言不會因此吃虧。對藝名創作者更要緊的是留好權屬證據,證明作品確實出自你。
著作財產權消滅後,依第 43 條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商用原則上也可以。但有兩個前提:一,著作人格權不因死亡而消滅(第 18 條),掛名冒充作者或歪曲損害名譽仍可能構成侵害;二,要確認你用的那個版本本身也過期了——翻譯、改作、錄音各有獨立保護期,原著過期不等於衍生版本過期。
不是。依著作權法第 34 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起算點是公開發表而非作者死亡。文字、美術、音樂等一般著作才適用第 30 條的終身加死後 50 年。
不一樣。臺灣是終身加死後 50 年(著作權法第 30 條),美國的一般規則是終身加死後 70 年(17 U.S.C. §302)。同一部作品在兩地進入公有領域的時間可能相差二十年,跨境使用要按各法域分別判斷。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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