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南

給自己的作品定一份二創規範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13 分鐘讀完 · 引用 10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為什麼值得寫:法律預設全都要問你,但粉絲不會真的來問

先把法律預設擺出來:你的角色、你的世界觀、你的直播形象被拿去畫圖、寫文、做遊戲,只要用到你作品的表達,就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重製權(第22條)與改作權(第28條)都專屬於你,智慧局對同人作品的解釋也明確:除了合理使用的情形,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也就是說,沒有規範的世界裡,你的每一位二創粉絲在法律上都站在灰色地帶。這條線不分創作類型:插畫角色、小說世界觀、VTuber 人設、課程講義,只要是受保護的表達,預設都一樣。

問題是,沒有粉絲會為了畫一張圖來找你簽授權書。於是只剩兩種壞結局:你全面放任,等哪天有人拿你的角色出成人本、做詐騙廣告,你才發現「一直沒管」會被對方拿來當說詞——著作權不因不行使而消滅,但個案裡對方會拿「原作者從未反對」來爭執存在默示授權,規範的存在本身就是對這種抗辯的封口;或者你全面追殺,把最愛你的那群人趕走。二創規範是第三條路:把灰區變成你親手劃出來的白區,粉絲在白區裡安心創作,你在白區外保留全部火力。

如果你自己也畫同人、也做二創,那是另一面的問題——你作為二創作者的風險,見同人創作者的權利與風險,本頁只講你作為被二創的原作者這一面。兩邊的規則其實是同一套,只是你站的位置換了——看懂自己規範裡每一條的法律來源,評估別人家的規範時也會快得多。

二創規範在法律上是什麼:一份單方授權聲明

它不是合約——沒有人簽名,也不需要簽名。它是你以著作財產權人身分,向不特定人發出的預先授權:凡符合規範條件的利用,視為已獲你授權;這正是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的運用,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全部依你聲明的內容認定。國際上成熟的先例就是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授權:權利人單方貼出條款,使用者照條件用,不需要逐一簽約,機制運作了二十多年。差別只在 CC 用的是標準化條款,你的二創規範是量身寫的——機制相同,彈性更大。

第37條第1項的「約定不明推定為未授權」在這裡反過來幫你:規範裡沒寫到的利用方式,粉絲就是沒拿到。你寫了「允許非商業性的圖文創作」,那麼商業販售、改成遊戲、拿去喂 AI 模型,統統仍在「未授權」區。寫規範時你不需要窮舉禁止清單——你只需要精確描述允許清單,剩下的世界法律替你守著。

它和平臺條款也不衝突:粉絲在某平臺發二創,平臺條款管的是粉絲與平臺的關係,你的規範管的是粉絲與你的關係,兩層各自成立。另外,規範管不到的地方也要心裡有數:合理使用是法律直接劃給公眾的空間(評論、報導、教學研究中的適當引用),不以你同意為前提;規範裡寫「禁止一切引用與評論」攔不住法定合理使用,只會顯得規範不專業。把力氣花在你真正管得到的地方——改作與重製的授權條件。

該寫什麼:五個必備段落,兩份官方範本

允許範圍:什麼形式(圖、文、影片、cosplay)、什麼用途(非商業?同人誌即賣會那種小規模販售算不算?要明說)、什麼平臺。禁止清單:雖然法律替你守著沒寫到的部分,但把高風險項寫明白可以省掉爭執——常見的有:損害形象的使用、色情或暴力內容、政治與宗教立場表述、與官方商品混淆的商品化、用你的作品訓練 AI 模型。標註要求:要求註明原作與原作者名。免責與保留:寫明本規範是授權不是轉讓、你保留對越線使用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修訂條款:聲明規範可能修訂,以最新版為準。禁止清單裡的每一項,寫之前問自己一句:真的發生時我會出手嗎?寫了不執行的條款,比不寫更傷規範的公信力。

一個好用的結構是分級。第一級,個人性質的非商業創作(圖、文、剪輯),規範直接放行;第二級,小規模實體販售(同人誌即賣會那種),給明確條件——須標註原作、不得直接使用官方素材原圖、規模上限怎麼定由你決定;第三級,商業化利用(周邊量產、付費內容、改編遊戲),寫「須另行取得書面授權」並留一個聯絡窗口。三級寫清楚,粉絲自己就能對號入座,你收到的詢問也會從「這樣可以嗎」變成「我要申請第三級」——商業授權來了,你直接進入個案談判,而不是從零解釋規則。

體例不用自己發明,兩份被引用最多的官方規範可以直接當模板看。任天堂的「網路服務上任天堂著作物利用指南」:明確劃出允許的範圍(個人非營利的實況、剪輯與投稿)、指定收益化的條件,並保留對違規使用採取法律措施的權利。hololive 所屬公司 COVER 的「二次創作指南」:定義什麼算二次創作(要有粉絲自己的創意,單純複製不算)、分列一般創作與剪輯影片等不同場景的條件。兩份的骨架是一樣的:允許範圍+禁止清單+保留權利,三件套。

寫好放哪裡:官網固定網址一頁(方便你在通知裡引用它),再把連結放進社群簡介或置頂。規範要能被找到才有意義——粉絲找不到規範,灰區就還是灰區。規範頁本身寫上生效日期與版本號;粉絲群橫跨多個語言的話,至少準備中英兩版,並寫明以哪一版為準。

可以事後撤回或修改嗎

條文沒有直接回答「單方授權聲明能不能撤回」這個問題,而你不該讓自己的規範停在這個解釋難題上。實務的答案是:把答案寫進規範裡。聲明「本規範得隨時修訂或終止,以本頁最新版本為準」,再補一句處理存量的規則,例如「修訂前已依當時規範完成並公開之作品,不因修訂而視為侵權,但不得再為新的利用」。這兩句寫了,撤回問題就從法律爭議變成查表題。

反過來說,如果規範什麼都沒寫就直接撤掉,對「規範有效期間照著規範做出來的作品」回頭追究,會有相當大的爭議空間——粉絲有理由主張當時的利用是經授權的。任天堂與 COVER 的規範都保留了修訂權,這不是巧合,是這類聲明的標準配備。修訂時留版本紀錄(改了什麼、何時生效),你手上要有每一版的存檔——粉絲依據的是「當時看到的那一版」,爭議發生時才對得上時間線。

還有一種「撤回」是定向的:規範整體不動,只對特定人收回授權——例如某個長期惡意擦邊的帳號。單方授權的聲明裡可以預留這個開關:「對濫用本規範者,我們保留個別終止授權之權利」。有這一句,處理個案時就不用動整份規範,也不會讓守規矩的粉絲跟著緊張。

寫了規範,越線的照樣能處理

這是最多創作者擔心的一點,答案很乾脆:。規範是授權,不是棄權;授權範圍外的使用,法律地位跟從來沒有規範時一模一樣——未經授權的重製或改作。有人把你「允許非商業二創」的角色拿去賣貼圖、印周邊、做付費內容,那就是未經授權的商業利用,你可以要求下架、發警告函,必要時循法律途徑處理,發函的做法見臺灣的存證信函與警告函。處理順序也有講究:先私下通知限期下架,再公開聲明,最後才是法律程序——大部分越線者收到通知就會處理,直接開大不但貴,還容易在粉絲社群裡傷到你自己;通知裡直接引用規範條款與網址,讓對方看得到界線畫在哪。動手前把三樣東西備齊:對方越線的截圖與網址、你的權利證明、規範當時版本的存檔——第三樣是二創場景特有的,別漏。

而且有規範在,你的處理反而更站得住:對方無法主張「大家都在二創,憑什麼只抓我」——你可以指著規範說,白區在這裡,你出界了。規範把「選擇性執法」的指控空間壓到最小。合理使用的抗辯仍然可能被提出來(那是法定的、不需要你同意的利用空間),它怎麼判斷見合理使用怎麼認定;二創與衍生著作的基本概念見衍生著作與改作權。VTuber 的皮套、人設這類資產的保護另有專頁:VTuber 的內容保護

最後是執行面:規範劃了線,總要有人看著線外。VeilHarbor 做的是持續掃描盜版與盜用站點,發現你的作品被越線使用後,生成合規的下架通知,每一封都在你批准後才送出,並追蹤同一批內容有沒有復發。規範負責讓好粉絲安心,掃描負責讓越線的人被看見。

本頁整理的是公開條文、官方解釋與官方規範體例,不構成法律意見。你的二創規範具體怎麼寫、個案怎麼處理,請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我不寫二創規範,粉絲的二創就是違法的嗎?

原則上,未經授權而使用你作品表達的二創,涉及重製或改作(著作權法第22、28條),除非構成合理使用,否則確實處在侵權狀態——智慧局的解釋(電子郵件1081219)對同人作品就是這個立場。但「處在侵權狀態」和「你會去追究」是兩回事——要不要追究,權利在你手上,而對善意二創網開一面本來就是很多創作圈的日常。寫規範的意義是把這種默許變成明確授權:粉絲安心,你也不會因為長期放任而在真要處理惡意使用時被質疑標準不一。

二創規範可以事後修改或撤回嗎?

把這個問題的答案寫進規範本身,是唯一穩的做法。聲明「本規範得隨時修訂,以最新版為準」,並寫明存量作品的處理方式(例如修訂前已依規範完成並公開的作品不視為侵權,但不得再為新的利用)。法律條文沒有直接規定單方授權聲明的撤回規則,什麼都沒寫就撤回、再回頭追究照舊規範創作的作品,爭議空間很大。任天堂與 COVER(hololive)的官方規範都內建修訂條款,照這個體例走。

我寫了「允許非商業二創」,粉絲拿去賣錢還能管嗎?

能管。你的規範只授權了非商業利用,商業販售落在授權範圍外,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約定不明(未寫到)推定為未授權,其法律地位與從未有規範時相同——未經授權的重製或改作。你可以要求下架、發函警告,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規範的存在不會削弱你的立場,反而強化它:界線是你事先公告的,對方越界的事實清清楚楚。

二創規範需要請律師寫嗎?

初版可以自己寫:允許範圍、禁止清單、標註要求、保留權利、修訂條款,五段結構照任天堂與 COVER 的官方規範體例搭起來,用詞平實即可,規範是寫給粉絲看的,不是寫給法院看的。但兩種情況建議給律師看過:一是你打算允許某種程度的商業化(例如同人誌販售、周邊小量製作),條件怎麼定牽涉的變數多;二是你的作品已經有穩定的商業授權業務,規範與既有授權合約之間不能打架。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8-03: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專屬於著作人——粉絲把你的角色畫下來、印出來,動的第一層就是這一條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專屬於著作人——二創需要原作者授權的法律根源。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36條讓與和授權的分界:二創規範是授權聲明,不是權利轉讓。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37條單方授權聲明的運作基礎:授權範圍依聲明內容認定,沒寫到的推定為未授權。 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17條禁止不當變更權:損害名譽的二創即使在允許範圍邊緣也踩到人格權線。 tipo.gov.tw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81219(同人作品之著作權問題)官方立場:同人作品可能涉及重製與改作,除合理使用外應徵得原著作權人授權。 nintendo.co.jp任天堂:網路服務上任天堂著作物利用指南(日文官方頁)官方二創規範體例參考之一:允許範圍+收益化條件+保留法律行動權利。 hololivepro.comhololive production:二次創作指南(官方頁)官方二創規範體例參考之二:定義何謂二次創作、分場景列條件。 creativecommons.orgCreative Commons 官方授權條款頁單方公開授權聲明的成熟先例:權利人貼出條款、使用者照條件利用,無須逐一簽約。 tipo.gov.tw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 Q&A同人、改作相關常見問題的官方問答入口。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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