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註釋

§512(c)(3) 通知六要素逐款註釋:英文原文、精譯與實務註解

更新於 · 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經事實核查 · 寫給臺灣、香港與海外的華語創作者 · 約 18 分鐘讀完 · 引用 3 個官方與專業來源

本頁是 17 U.S.C. §512(c)(3) 的逐款中英對照:每款給英文原文、中文精譯與實務註解。概念入門在避風港原則詞條,四類避風港的全景在§512 總覽;想直接動手寫通知,操作層在自己發 DMCA 下架通知——詞條講概念,操作頁講步驟,本庫只做一件事:逐款對照條文字身。

(3)(A)總起:書面、送對人、實質包含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3) Elements of notification.—

(A) To be effective under this subsection, a notification of claimed infringement must be a written communication provided to the designated agent of a service provider that includes substantially the following: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3)通知的構成要素——(A)主張侵權的通知要依本款發生效力,必須以書面通訊送交服務提供者的指定代理人,並實質包含下列各項:

對你意味著什麼

總起句先定三件事。書面通訊:email、平臺的版權投訴表單都算,法條沒有限定形式,更沒有要求紙本郵寄。指定代理人:平臺在美國版權局登記的收件人——發到客服信箱、發到站長個人信箱,平臺完全可以當沒看見;代理人怎麼查,見DMCA 代理人是什麼includes substantially(實質包含):這個詞給整段定了基調——平臺審的是「六件事是不是都講清楚了」,不是逐字背格式;後面 (c)(3)(B) 的「實質符合」與補正機制就是從這裡長出來的。免費生成器整封函的骨架,就是按下面 (i) 到 (vi) 排的。

常見誤讀

「必須用平臺自家的表單提交才有效」——不對。法條只要求書面送交指定代理人,email 同樣有效;但平臺表單通常處理最快,實務上優先走表單是效率選擇,不是法定要求。

(A)(i)簽名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 A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 of a person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an exclusive right that is allegedly infringed.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i)獲授權代表據稱被侵權之專屬權利權利人行事之人的親筆或電子簽名。

對你意味著什麼

對應生成器的「署名」欄(藝名、品牌或獲授權代理的名義)。兩個關鍵點:第一,簽名可以是「親筆或電子」,實務上在通知末尾打出全名、或在平臺表單的簽名欄輸入姓名,普遍被接受為電子簽名,不需要手寫掃描件。第二,簽名人不限於著作權人本人——條文寫的是「獲授權代表權利人行事之人」(a person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512(c)(3)(A)(i) 允許獲授權代理署名,這正是代發服務裡代理申訴人署名、創作者真名不出面的法源所在,詳見下方代理署名法源一節。平臺最常挑刺的點:署名人身分與 (vi) 款「獲授權」宣告對不上,或乾脆沒署名。漏了會怎樣:沒簽名、但 (ii)(iii)(iv) 三件實體事已實質齊備時,恰恰落入 (c)(3)(B)(ii) 的補正情形——平臺須及時嘗試聯絡你、協助補齊,否則這封缺簽名的通知仍可能被用來證明平臺「知情」;但別賭平臺履行,簽名一開始就寫上最穩。

常見誤讀

「簽名必須手寫再掃描上傳」——不對,條文明寫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親筆或電子簽名),打字署名即可。

(A)(ii)指認被侵權的著作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i)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claimed to have been infringed, or, if multiple copyrighted works at a single online site are covered by a single notification, a representative list of such works at that site.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ii)指認主張被侵權的著作;若單一通知涵蓋同一網站上的多件著作,得改列該網站上這些著作的代表性清單。

對你意味著什麼

對應生成器的「你的原作網址」+「作品說明」兩欄。這一款回答的是「你說被盜的,到底是哪件作品」——通常給原作的發布位置(訂閱頁、商店頁、作品集連結)加一句作品描述。後半句是給批次場景的:同一個盜版站搬了你幾十件作品時,不必逐件窮舉,列代表性清單(representative list)即可,但注意條文限定「同一網站」,跨站不能打包成一封。平臺最常挑刺的點:原作連結打不開、在付費牆後無法核對,或看不出這作品跟你有什麼關係——權屬自證的準備工作見怎麼證明作品是你的。漏了會怎樣:本款是 (c)(3)(B)(ii) 補正機制的觸發前提之一——漏了它,補正保護整個不成立,平臺無協助義務、通知也不能用來證明平臺知情。這一款沒有安全網,必須一次寫對。

常見誤讀

「代表性清單=可以把不同網站的侵權寫進同一封通知」——不對,條文限定 at a single online site(同一網站);不同站點分開發。

(A)(iii)指認侵權材料與位置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ii)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terial that is claimed to be infringing or to be the subject of infringing activity and that is to be removed or access to which is to be disabled, and information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service provider to locate the material.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iii)指認主張構成侵權、或屬侵權活動對象,且應予移除或停止存取的材料,並提供合理充分的資訊,使服務提供者能找到該材料。

對你意味著什麼

對應生成器的「盜版頁面網址」欄,也是全部六款裡平臺挑刺最多的一款。法定標準是「合理充分、足以定位」(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locate)——實務翻譯過來就是:給能直接開啟侵權內容的具體 URL。最常見的被退回原因:只寫「你們全站都在盜我」不給具體頁面、貼的是站內搜尋結果頁、URL 帶的會話引數已失效。向 Google 發的移除請求更是明確要求逐條精確 URL。漏了會怎樣:本款同樣是補正機制的觸發前提——漏了它,補正保護不成立,平臺無協助義務,沒有任何兜底。通知被平臺退回的常見原因與應對,見通知被拒絕怎麼辦

常見誤讀

「寫個域名讓平臺自己去找就行」——不對。「合理充分以定位」的舉證負擔在你這邊;讓平臺全站翻找的通知,多半直接被退。

(A)(iv)申訴方聯絡方式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v) Information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service provider to contact the complaining party, such as an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if available, an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at which the complaining party may be contacted.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iv)合理充分、足使服務提供者聯絡到申訴方的資訊,例如地址、電話號碼,以及(如有)可聯絡到申訴方的電子郵件地址。

對你意味著什麼

對應生成器的「聯絡信箱」欄。注意條文的主語:要聯絡的是申訴方(complaining party),不是「著作權人本人」——申訴方可以就是 (i) 款那位獲授權的代理。這正是匿名維權的第二塊拼圖:法定要求提供申訴方聯絡方式,由代理申訴人承擔,你的真名與住址不出現在通知裡。細節上有個常被忽略的讀法:條文舉例裡地址、電話在前,email 反而是「如有」(if available)——但實務完全倒過來,email 是平臺回函、對方反通知送達的實際通道,絕不能省。要提醒的是:通知的聯絡方式可能被平臺轉給被投訴方(部分平臺會全文轉送),自發通知的隱私暴露面,發之前先想清楚,見匿名發 DMCA

常見誤讀

「必須留權利人本人的真實住址」——不對,條文要求的是申訴方的聯絡方式,獲授權代理以自己的名義與地址承擔即可。

(A)(v)善意相信宣告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v) A statement that the complaining party has a good faith belief that use of the material in the manner complained of is not authoriz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 its agent, or the law.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v)一項宣告:申訴方善意相信,以受指控的方式使用該材料,未獲著作權人、其代理人或法律的授權。

對你意味著什麼

生成器裡這是自動帶上的固定宣告句,不用你填——但它不是格式套話。三個授權來源逐一排除:著作權人沒授權、其代理人沒授權、法律也沒授權。最後四個字(or the law)分量最重:Lenz v. Universal 案確立,發通知前必須對「對方是不是合理使用」形成主觀的善意判斷,合理使用是「法律授權」的一種,想都不想就發,善意宣告可能不成立。這就是為什麼合規的下架流程必須有人把關——每一封通知發出前,由你逐條確認「這確實是我的、沒授權過」。拿不準是不是侵權,先過一遍這算侵權嗎合理使用

常見誤讀

「這句宣告在偽證責任下,說錯就構成偽證」——不對。條文的偽證責任(under penalty of perjury)寫在 (vi) 款、只掛在「獲授權」那件事上,不覆蓋 (v) 款的善意宣告;但明知不實還發,另有 §512(f) 的賠償責任在等著,見§512(f) 不實陳述

(A)(vi)準確性與授權宣告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vi) A statement that the information in the notification is accurate, and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 complaining party is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an exclusive right that is allegedly infringed.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vi)一項宣告:通知中的資訊準確;並在偽證責任下宣告,申訴方獲授權代表據稱被侵權之專屬權利的權利人行事。

對你意味著什麼

生成器裡同樣是固定宣告句。讀這一款要看清結構,它其實是兩個宣告:①通知內容準確——這半句不在偽證責任下;②申訴方獲授權代表權利人行事——只有這半句掛在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偽證責任)之下。立法者把最重的刑責精準壓在「你到底有沒有資格替權利人發這封函」上:冒充權利人、沒拿到授權就代發,踩的是偽證罪的線。這一款與 (i) 款首尾呼應,共同構成代理署名的法源——代理可以籤,但授權必須真實存在。對內容「準確」半句撒謊雖不構成偽證,§512(f) 的民事賠償照樣追得到。

常見誤讀

「整封通知都在偽證責任下,寫錯一個 URL 就是偽證罪」——不對。偽證責任只覆蓋「獲授權」的宣告;內容錯誤走的是 (v) 款善意標準與 §512(f) 民事責任的軌道。

(B)(i)不合規通知不算「知情」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B)(i) Subject to clause (ii), a notification from a copyright owner or from a person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owner that fails to comply substantial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under paragraph (1)(A)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service provider has actual knowledge or is aware of facts or circumstances from which infringing activity is apparent.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B)(i)除第 (ii) 目另有規定外,著作權人或獲其授權之人發出的通知,若未實質符合 (A) 項的規定,則在依第 (1) 段第 (A) 項判斷服務提供者是否實際知情、或是否察覺侵權活動顯然可見的事實或情況時,該通知不予考慮。

對你意味著什麼

這一目回答「漏了要素會怎樣」,而且後果比「不被處理」更疼。避風港機制下,平臺一旦對侵權「實際知情」還不動手,就丟掉免責資格(見避風港原則)——合規通知正是製造「知情」的法定扳機。而本目規定:不合規的通知,不能用來證明平臺知情。翻成白話:一封廢函不只是白寄,它在法律上等於沒發過——平臺不下架、也不因此丟避風港,你手裡連「我通知過你了」這張牌都沒有。這就是六要素值得逐項做對的真正原因:合規是通知產生法律效力的開關,不是文書潔癖。

常見誤讀

「通知不合規,大不了平臺不理我,沒損失」——損失是真實的:你以為已經完成了「通知」這個法律動作,實際上知情推定沒有成立,後續追責的時間線也要重算。

(B)(ii)補正機制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i) In a case in which the notification that is provided to the service provider’s designated agent fails to comply substantially with all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 but substantially complies with clauses (ii), (iii), and (iv) of subparagraph (A), clause (i) of this subparagraph applies only if the service provider promptly attempts to contact the person making the notification or takes other reasonable steps to assist in the receipt of notification that substantially complies with all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

參考譯文 · 非官方

(ii)若送交服務提供者指定代理人的通知未實質符合 (A) 項的全部規定,但已實質符合其中第 (ii)、(iii)、(iv) 款,則前目僅於下列情形適用:服務提供者及時嘗試聯絡發出通知之人,或採取其他合理步驟,協助其送達實質符合 (A) 項全部規定的通知。

對你意味著什麼

這就是補正機制。條文劃了一條清楚的線:如果你的通知已經把三件實體事講清楚——(ii) 哪件作品被盜、(iii) 盜版在哪裡、(iv) 怎麼聯絡你——那平臺不能拿著 (B)(i) 直接裝死,它必須及時聯絡你、或採取其他合理步驟協助你補齊,否則 (B)(i) 那張「不算知情」的擋箭牌就失效。反過來讀同樣重要:(ii)(iii)(iv) 是補正機制的觸發條件,不是「可補名單」——缺的恰恰是這三款中任何一款時,補正機制根本不啟動,平臺無協助義務;缺的是簽名或兩句宣告((i)(v)(vi))、而三件實體事已實質齊備時,才有補正兜底。所以發函前的自查順序應該是:三件實體事一款都不能少——它們是補正保護的門檻,漏了沒有兜底;簽名與宣告雖有補正機制兜底,但條文只要求平臺「嘗試聯絡或採取合理步驟」,不保證結果,仍應第一封就發對。逐項自查清單見發函前檢查清單

常見誤讀

「反正有補正機制,隨便發一版平臺會來教我改」——補正義務只在 (ii)(iii)(iv) 三款已實質符合時才觸發,而且條文只要求平臺「嘗試聯絡或採取合理步驟」,不保證結果;把它當保底,不如第一封就發對。

親筆簽名與電子簽名:怎樣算簽了名

條文只說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親筆或電子簽名),沒有進一步定義形式。實務上被普遍接受的籤法:在通知末尾打出簽名人全名(常見寫法是姓名前加 /s/ 標記)、在平臺投訴表單的簽名欄輸入姓名、或使用電子簽名服務。真正的審查重點從來不在筆跡,而在簽名人身分:籤的人必須是 (i) 款所說「獲授權代表權利人行事之人」,並與 (vi) 款偽證責任下的授權宣告對得上。換句話說,簽名這一款的實質是「有一個具體的、擔得起責任的人站出來」,不是書法環節。

代理署名的法源就在 (i) 款

很多創作者以為 DMCA 通知必須以真名署名,其實條文從頭到尾沒有這個要求。(i) 款寫的簽名主體是「獲授權代表據稱被侵權之專屬權利權利人行事之人」,(vi) 款再要求這個人在偽證責任下宣告自己確實獲得授權——§512(c)(3)(A)(i) 允許獲授權代理署名,法條本身給了真名不出面的空間。VeilHarbor 的代發就建立在這條法源上:通知由代理申訴人署名並提供聯絡方式,你的真名不出現在通知裡;而授權必須真實存在,所以每一封通知生成後先停在審核佇列,你逐條確認「這確實是我的、沒授權過」並批准,系統才對外遞交。代理人這個角色本身的介紹與費用取捨,見DMCA 代理人是什麼代理費用怎麼算

六款速查:對應生成器填空與漏項後果

條款內容生成器對應漏了會怎樣
(i)親筆或電子簽名署名欄若 (ii)(iii)(iv) 已齊,平臺須嘗試聯絡你協助補正;平臺不做,通知仍可算平臺知情
(ii)指認被侵權的著作你的原作網址 + 作品說明補正機制不觸發:平臺無協助義務,通知不能證明平臺知情
(iii)指認侵權材料與位置盜版頁面網址補正機制不觸發:平臺無協助義務,通知不能證明平臺知情
(iv)申訴方聯絡方式聯絡信箱補正機制不觸發:平臺無協助義務,通知不能證明平臺知情
(v)善意宣告固定宣告句若 (ii)(iii)(iv) 已齊,平臺須嘗試聯絡你協助補正;平臺不做,通知仍可算平臺知情
(vi)準確性 + 偽證責任下的授權宣告固定宣告句若 (ii)(iii)(iv) 已齊,平臺須嘗試聯絡你協助補正;平臺不做,通知仍可算平臺知情

發出去之後的時間線(平臺多久處理、對方反通知怎麼辦),見DMCA 處理時間線收到反通知怎麼辦

關於本註釋庫

本頁英文原文逐字取自 law.cornell.edu 的 17 U.S.C. §512,未做任何改動;中文譯文與註解由 VeilHarbor 內容團隊整理,不是官方譯本,僅供理解條文之用,與原文有出入時以英文原文為準。本註釋庫解條文字身;想動手寫通知,請去自己寫 DMCA 下架通知。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通知漏了一項要素,會發生什麼?

看漏的是哪一項。漏了 (ii) 指認原作、(iii) 指認侵權材料、(iv) 聯絡方式三件實體資訊中的任何一款,依 (c)(3)(B)(i),通知不能用來證明平臺「知情」,平臺也沒有義務提醒你;漏的是簽名或兩句宣告((i)(v)(vi))、而三件實體資訊已實質符合時,(c)(3)(B)(ii) 要求平臺及時聯絡你協助補正——平臺不做,這封缺項通知反而可能算作平臺知情的證據。最穩的做法仍是發之前逐項過一遍檢查清單,一次給全。

可以用中文寫 DMCA 通知嗎?

§512(c)(3) 沒有規定語言,用中文寫不違反條文。但實務上收通知的是美國平臺與英語工作的審核團隊,中文通知輕則處理變慢,重則被當無效處理。建議正文用英文,作品說明可以中英並列。英文不好可以用免費生成器,內容在你瀏覽器本地生成、不上傳。

電子簽名到底怎麼籤才算數?

在通知末尾打出簽名人全名即可,常見寫法是在姓名前加 /s/ 標記;平臺表單的簽名欄輸入姓名同理。條文只要求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沒有要求手寫、掃描或任何簽名服務。要緊的不是形式,而是簽名人必須確實是權利人本人或獲授權的代理,並與 (vi) 款的授權宣告一致。

「善意相信」宣告和「偽證責任」各管到哪裡?

兩者範圍不同,常被混為一談。(v) 款的善意宣告覆蓋「對方的使用未經授權」這個判斷,不在偽證責任下,但明知不實還發要承擔 §512(f) 的賠償責任,而且依 Lenz 案,發之前必須把合理使用納入考慮。(vi) 款的偽證責任只掛在「申訴方獲授權代表權利人行事」這一件事上——冒名或無授權代發,踩的才是偽證的線。

一封通知可以列多件作品、多條侵權網址嗎?

可以,但有邊界。同一個網站上的多件作品,依 (ii) 款可以列代表性清單,不必逐件窮舉;同一網站的多個侵權頁面,在 (iii) 款下逐條列出具體 URL 即可。邊界在「同一網站」——不同站點的侵權要分開發,不能打包進一封通知。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5:

本文是實務經驗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權屬爭議、反通知、跨境訴訟)請諮詢律師。
下一步:確認你的暴露面

讀完做法,不如先看看現狀——輸入藝名免費掃一次,不用註冊,身分全程隱藏。

免費掃一次

被盜情報,不用天天自己盯

新指南與值得知道的平臺規則變化,會整理成不定期的維權快訊。留下 email(化名信箱也可以),開通時第一批通知你。不賣名單、不發垃圾信;隨時可刪——寫信到 support@veilharbor.com 即可。

VeilHarbor——華語創作者內容保護平台:24 小時掃描盜版、DMCA 下架、追蹤復發。

複製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