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名字,同一件事
你在維權路上會撞見三種說法:臺灣人說「著作權」,香港檔案寫「版權」,大陸兩個詞混著用。先把結論放前面:這是同一種權利在不同法域的不同叫法,對應的英文都是 copyright,權利實質——你對自己作品的重製、傳播、改作等專有權利——並沒有因為叫法不同而變多或變少。
真正需要留意的不是「哪個詞才對」,而是你面對的是哪一地的法律和平臺:發函給臺灣平臺、寫存證信函,用「著作權」;跟香港機構打交道,用「版權」;跟大陸平臺溝通,兩個都行。下面逐地講清依據。
臺灣:法條只有「著作權」,沒有「版權」
臺灣的法定用語沒有懸念。現行《著作權法》(最近修正於 2022 年 6 月 15 日)從法規名稱到條文,這項權利通篇只叫「著作權」。全文唯一出現「版權」二字的地方,是第四章的「製版權」(第 79、80 條)——那是針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就其整理印行成果另設的權利,和 Copyright 意義上的「版權」不是一回事。
幾個關鍵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把「著作權」定義為「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創作完成即受保護,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任何宣告。
所以在臺灣,「版權」是口語和出版行業的習慣說法(比如「版權頁」「買版權」),日常交流沒問題;但正式文書——存證信函、檢舉函、訴狀——一般而言應使用法定用語「著作權」,顯得專業,也避免歧義。
香港:法定用語就叫「版權」
到了香港,情況正好反過來。香港規管這項權利的主要成文法就叫《版權條例》(第 528 章),配套法規也都以「版權」命名,例如《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第 544 章)。在香港的法律語境裡,「版權」不是口語,而是正式的法定用語。
和臺灣、大陸一樣,香港的版權保護也是自動產生的:作品以具體形式固定下來即受保護,無需申請、註冊或繳費。如果你的內容被搬運到香港的平臺或服務商,發函時用「版權」這個詞,對方一看就懂。具體操作可以看香港平臺的侵權下架指南。
大陸:兩詞通用,法條明文「著作權即版權」
大陸是唯一把「等同關係」寫進法條的法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 年修正)第六十二條只有一句話:「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這不是空條文,而是對現實的確認:大陸的法律名稱叫《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卻叫「國家版權局」,兩個詞在官方體系里長期並存。所以在大陸語境下,說「版權」還是「著作權」都對,法律效果一般而言沒有差別。如果你的作品被搬運到大陸的社交平臺,可以看大陸社交平臺搬運處理指南。
Copyright 的翻譯史:兩個譯名都來自日本
為什麼會有兩個詞?學界考證,這兩個譯名其實都源自日本:一般認為 1868 年福澤諭吉在《西洋事情·外編》中首次把 copyright 譯作「版權」;日本 1899 年制定著作權法時改採「著作權」一詞,「版權」在日本法律用語中逐漸退場。
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成文法——1910 年的《大清著作權律》——也選了「著作權」。當時主張採「著作權」者(如秦瑞玠)的理由,放到今天仍然成立:「版權」二字偏重「出版之權」,容易讓人以為只保護印出來的書,而照顧不到雕塑、模型等其他創作形態。此後的分流是:臺灣延續「著作權」的成文法傳統,香港承接英式法律體系、把 copyright 直譯為「版權」,大陸則兩詞並用並最終在法條裡寫明等同。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為何不嚴謹
這八個字你從小看到大,但按現行法條衡量,它有兩處不嚴謹:
「版權所有」不是保護的前提。兩岸三地的保護都是創作完成自動產生:臺灣《著作權法》第 10 條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香港同樣無需註冊或宣告。寫不寫這八個字,你的權利都在;別人沒寫,也不代表可以隨便拿。
「翻印」只是權利的一小角。以臺灣《著作權法》為例,第 22 條的重製權只是起點,第 26 條之 1 還規定了專有的「公開傳輸」權——把你的作品上傳、轉發到網路,即使一頁都沒「印」,一般而言也落在權利範圍內。改作、散佈等也各有專屬條文。
所以這句話當裝飾無妨,但別把它當法律邊界:沒寫不等於沒保護,不「翻印」不等於不侵權。真正決定你能不能維權的,是你能否證明自己是權利人——這部分看如何證明作品是你的。
對創作者的實際意義
落到你手上,就三條:
1. 發函看對象選詞。對臺灣平臺與機關用「著作權」,對香港用「版權」,對大陸兩者皆可,對國際平臺直接用 copyright 和 DMCA 術語(見 DMCA 是什麼)。用詞對了,對方處理人員不用猜你在說什麼。
2. 別被用語差異唬住。盜版方偶爾會拿「你又沒登記版權」「你沒寫版權所有」當說辭——兩岸三地的保護都是自動產生的,這類說法一般而言站不住腳。
3. 臺灣創作者發函前,可以先讀臺灣的通知下架機制,把法定用語和流程一次用對。
常見問題
看法域。臺灣的法定用語是「著作權」,沒有任何條文把這項權利叫「版權」(全文唯一含這兩個字的是第四章「製版權」,那是另一種權利);香港的成文法就叫《版權條例》(第 528 章),「版權」即正式用語;大陸兩詞通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明文「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三地指的都是同一種權利。
一般而言不至於。「版權」在中文語境裡通常會被理解為指著作權,不會僅因用詞就讓檔案失效。但正式文書(存證信函、訴狀、授權合同)建議使用法定用語「著作權」,減少解釋空間;個案爭議請諮詢律師。
不是。兩岸三地的保護都在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臺灣《著作權法》第 10 條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香港與大陸同樣無需註冊或宣告。這八個字寫了是提醒,不寫權利也一樣在。
看讀者在哪。面向臺灣讀者或官方文書,譯「著作權」;面向香港,譯「版權」;面向大陸,兩者皆可。如果是泛華語讀者的一般性內容,兩詞可以並用並註明等同,就像大陸《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做的那樣。
香港承接英式法律體系,立法時把 copyright 直譯為「版權」,主要成文法即《版權條例》(第 528 章)。而「著作權」一詞經日本 1899 年著作權法與 1910 年《大清著作權律》進入中文成文法傳統,臺灣沿用至今——兩條譯名路線各自延續,才形成今天一地一個叫法的局面。
參考來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規與專業來源,最後核查於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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