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是 17 U.S.C. §512(c)(3) 的逐款中英对照:每款给英文原文、中文精译与实务注解。概念入门在避风港原则词条,四类避风港的全景在§512 总览;想直接动手写通知,操作层在自己发 DMCA 下架通知——词条讲概念,操作页讲步骤,本库只做一件事:逐款对照条文本身。
(3)(A)总起:书面、送对人、实质包含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3) Elements of notification.—
(A) To be effective under this subsection, a notification of claimed infringement must be a written communication provided to the designated agent of a service provider that includes substantially the following:
(3)通知的构成要素——(A)主张侵权的通知要依本款发生效力,必须以书面通讯送交服务提供者的指定代理人,并实质包含下列各项:
总起句先定三件事。书面通讯:email、平台的版权投诉表单都算,法条没有限定形式,更没有要求纸本邮寄。指定代理人:平台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收件人——发到客服信箱、发到站长个人邮箱,平台完全可以当没看见;代理人怎么查,见DMCA 代理人是什么。includes substantially(实质包含):这个词给整段定了基调——平台审的是「六件事是不是都讲清楚了」,不是逐字背格式;后面 (c)(3)(B) 的「实质符合」与补正机制就是从这里长出来的。免费生成器整封函的骨架,就是按下面 (i) 到 (vi) 排的。
「必须用平台自家的表单提交才有效」——不对。法条只要求书面送交指定代理人,email 同样有效;但平台表单通常处理最快,实务上优先走表单是效率选择,不是法定要求。
(A)(i)签名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 A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 of a person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an exclusive right that is allegedly infringed.
(i)获授权代表据称被侵权之专属权利权利人行事之人的亲笔或电子签名。
对应生成器的「署名」栏(艺名、品牌或获授权代理的名义)。两个关键点:第一,签名可以是「亲笔或电子」,实务上在通知末尾打出全名、或在平台表单的签名栏输入姓名,普遍被接受为电子签名,不需要手写扫描件。第二,签名人不限于著作权人本人——条文写的是「获授权代表权利人行事之人」(a person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512(c)(3)(A)(i) 允许获授权代理署名,这正是代发服务里代理申诉人署名、创作者真名不出面的法源所在,详见下方代理署名法源一节。平台最常挑刺的点:署名人身份与 (vi) 款「获授权」声明对不上,或干脆没署名。漏了会怎样:没签名、但 (ii)(iii)(iv) 三件实体事已实质齐备时,恰恰落入 (c)(3)(B)(ii) 的补正情形——平台须及时尝试联系你、协助补齐,否则这封缺签名的通知仍可能被用来证明平台「知情」;但别赌平台履行,签名一开始就写上最稳。
「签名必须手写再扫描上传」——不对,条文明写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亲笔或电子签名),打字署名即可。
(A)(ii)指认被侵权的著作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i)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claimed to have been infringed, or, if multiple copyrighted works at a single online site are covered by a single notification, a representative list of such works at that site.
(ii)指认主张被侵权的著作;若单一通知涵盖同一网站上的多件著作,得改列该网站上这些著作的代表性清单。
对应生成器的「你的原作网址」+「作品说明」两栏。这一款回答的是「你说被盗的,到底是哪件作品」——通常给原作的发布位置(订阅页、商店页、作品集链接)加一句作品描述。后半句是给批量场景的:同一个盗版站搬了你几十件作品时,不必逐件穷举,列代表性清单(representative list)即可,但注意条文限定「同一网站」,跨站不能打包成一封。平台最常挑刺的点:原作链接打不开、在付费墙后无法核对,或看不出这作品跟你有什么关系——权属自证的准备工作见怎么证明作品是你的。漏了会怎样:本款是 (c)(3)(B)(ii) 补正机制的触发前提之一——漏了它,补正保护整个不成立,平台无协助义务、通知也不能用来证明平台知情。这一款没有安全网,必须一次写对。
「代表性清单=可以把不同网站的侵权写进同一封通知」——不对,条文限定 at a single online site(同一网站);不同站点分开发。
(A)(iii)指认侵权材料与位置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ii)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terial that is claimed to be infringing or to be the subject of infringing activity and that is to be removed or access to which is to be disabled, and information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service provider to locate the material.
(iii)指认主张构成侵权、或属侵权活动对象,且应予移除或停止存取的材料,并提供合理充分的信息,使服务提供者能找到该材料。
对应生成器的「盗版页面网址」栏,也是全部六款里平台挑刺最多的一款。法定标准是「合理充分、足以定位」(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locate)——实务翻译过来就是:给能直接打开侵权内容的具体 URL。最常见的被退回原因:只写「你们全站都在盗我」不给具体页面、贴的是站内搜索结果页、URL 带的会话参数已失效。向 Google 发的移除请求更是明确要求逐条精确 URL。漏了会怎样:本款同样是补正机制的触发前提——漏了它,补正保护不成立,平台无协助义务,没有任何兜底。通知被平台退回的常见原因与应对,见通知被拒绝怎么办。
「写个域名让平台自己去找就行」——不对。「合理充分以定位」的举证负担在你这边;让平台全站翻找的通知,多半直接被退。
(A)(iv)申诉方联系方式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iv) Information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service provider to contact the complaining party, such as an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if available, an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at which the complaining party may be contacted.
(iv)合理充分、足使服务提供者联系到申诉方的信息,例如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如有)可联系到申诉方的电子邮件地址。
对应生成器的「联系邮箱」栏。注意条文的主语:要联系的是申诉方(complaining party),不是「著作权人本人」——申诉方可以就是 (i) 款那位获授权的代理。这正是匿名维权的第二块拼图:法定要求提供申诉方联系方式,由代理申诉人承担,你的真名与住址不出现在通知里。细节上有个常被忽略的读法:条文举例里地址、电话在前,email 反而是「如有」(if available)——但实务完全倒过来,email 是平台回函、对方反通知送达的实际通道,绝不能省。要提醒的是:通知的联系方式可能被平台转给被投诉方(部分平台会全文转送),自发通知的隐私暴露面,发之前先想清楚,见匿名发 DMCA。
「必须留权利人本人的真实住址」——不对,条文要求的是申诉方的联系方式,获授权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地址承担即可。
(A)(v)善意相信声明
英文原文 · 17 U.S.C. §512
(v) A statement that the complaining party has a good faith belief that use of the material in the manner complained of is not authoriz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 its agent, or the law.
(v)一项声明:申诉方善意相信,以受指控的方式使用该材料,未获著作权人、其代理人或法律的授权。
生成器里这是自动带上的固定声明句,不用你填——但它不是格式套话。三个授权来源逐一排除:著作权人没授权、其代理人没授权、法律也没授权。最后四个字(or the law)分量最重:Lenz v. Universal 案确立,发通知前必须对「对方是不是合理使用」形成主观的善意判断,合理使用是「法律授权」的一种,想都不想就发,善意声明可能不成立。这就是为什么合规的下架流程必须有人把关——每一封通知发出前,由你逐条确认「这确实是我的、没授权过」。拿不准是不是侵权,先过一遍这算侵权吗与合理使用。
「这句声明在伪证责任下,说错就构成伪证」——不对。条文的伪证责任(under penalty of perjury)写在 (vi) 款、只挂在「获授权」那件事上,不覆盖 (v) 款的善意声明;但明知不实还发,另有 §512(f) 的赔偿责任在等着,见§512(f) 不实陈述。
(A)(vi)准确性与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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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A statement that the information in the notification is accurate, and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 complaining party is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an exclusive right that is allegedly infringed.
(vi)一项声明:通知中的信息准确;并在伪证责任下声明,申诉方获授权代表据称被侵权之专属权利的权利人行事。
生成器里同样是固定声明句。读这一款要看清结构,它其实是两个声明:①通知内容准确——这半句不在伪证责任下;②申诉方获授权代表权利人行事——只有这半句挂在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伪证责任)之下。立法者把最重的刑责精准压在「你到底有没有资格替权利人发这封函」上:冒充权利人、没拿到授权就代发,踩的是伪证罪的线。这一款与 (i) 款首尾呼应,共同构成代理署名的法源——代理可以签,但授权必须真实存在。对内容「准确」半句撒谎虽不构成伪证,§512(f) 的民事赔偿照样追得到。
「整封通知都在伪证责任下,写错一个 URL 就是伪证罪」——不对。伪证责任只覆盖「获授权」的声明;内容错误走的是 (v) 款善意标准与 §512(f) 民事责任的轨道。
(B)(i)不合规通知不算「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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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 Subject to clause (ii), a notification from a copyright owner or from a person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owner that fails to comply substantial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under paragraph (1)(A)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service provider has actual knowledge or is aware of facts or circumstances from which infringing activity is apparent.
(B)(i)除第 (ii) 目另有规定外,著作权人或获其授权之人发出的通知,若未实质符合 (A) 项的规定,则在依第 (1) 段第 (A) 项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实际知情、或是否察觉侵权活动显然可见的事实或情况时,该通知不予考虑。
这一目回答「漏了要素会怎样」,而且后果比「不被处理」更疼。避风港机制下,平台一旦对侵权「实际知情」还不动手,就丢掉免责资格(见避风港原则)——合规通知正是制造「知情」的法定扳机。而本目规定:不合规的通知,不能用来证明平台知情。翻成白话:一封废函不只是白寄,它在法律上等于没发过——平台不下架、也不因此丢避风港,你手里连「我通知过你了」这张牌都没有。这就是六要素值得逐项做对的真正原因:合规是通知产生法律效力的开关,不是文书洁癖。
「通知不合规,大不了平台不理我,没损失」——损失是真实的:你以为已经完成了「通知」这个法律动作,实际上知情推定没有成立,后续追责的时间线也要重算。
(B)(ii)补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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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In a case in which the notification that is provided to the service provider’s designated agent fails to comply substantially with all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 but substantially complies with clauses (ii), (iii), and (iv) of subparagraph (A), clause (i) of this subparagraph applies only if the service provider promptly attempts to contact the person making the notification or takes other reasonable steps to assist in the receipt of notification that substantially complies with all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
(ii)若送交服务提供者指定代理人的通知未实质符合 (A) 项的全部规定,但已实质符合其中第 (ii)、(iii)、(iv) 款,则前目仅于下列情形适用:服务提供者及时尝试联系发出通知之人,或采取其他合理步骤,协助其送达实质符合 (A) 项全部规定的通知。
这就是补正机制。条文划了一条清楚的线:如果你的通知已经把三件实体事讲清楚——(ii) 哪件作品被盗、(iii) 盗版在哪里、(iv) 怎么联系你——那平台不能拿着 (B)(i) 直接装死,它必须及时联系你、或采取其他合理步骤协助你补齐,否则 (B)(i) 那张「不算知情」的挡箭牌就失效。反过来读同样重要:(ii)(iii)(iv) 是补正机制的触发条件,不是「可补名单」——缺的恰恰是这三款中任何一款时,补正机制根本不启动,平台无协助义务;缺的是签名或两句声明((i)(v)(vi))、而三件实体事已实质齐备时,才有补正兜底。所以发函前的自查顺序应该是:三件实体事一款都不能少——它们是补正保护的门槛,漏了没有兜底;签名与声明虽有补正机制兜底,但条文只要求平台「尝试联系或采取合理步骤」,不保证结果,仍应第一封就发对。逐项自查清单见发函前检查清单。
「反正有补正机制,随便发一版平台会来教我改」——补正义务只在 (ii)(iii)(iv) 三款已实质符合时才触发,而且条文只要求平台「尝试联系或采取合理步骤」,不保证结果;把它当保底,不如第一封就发对。
亲笔签名与电子签名:怎样算签了名
条文只说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亲笔或电子签名),没有进一步定义形式。实务上被普遍接受的签法:在通知末尾打出签名人全名(常见写法是姓名前加 /s/ 标记)、在平台投诉表单的签名栏输入姓名、或使用电子签名服务。真正的审查重点从来不在笔迹,而在签名人身份:签的人必须是 (i) 款所说「获授权代表权利人行事之人」,并与 (vi) 款伪证责任下的授权声明对得上。换句话说,签名这一款的实质是「有一个具体的、担得起责任的人站出来」,不是书法环节。
代理署名的法源就在 (i) 款
很多创作者以为 DMCA 通知必须以真名署名,其实条文从头到尾没有这个要求。(i) 款写的签名主体是「获授权代表据称被侵权之专属权利权利人行事之人」,(vi) 款再要求这个人在伪证责任下声明自己确实获得授权——§512(c)(3)(A)(i) 允许获授权代理署名,法条本身给了真名不出面的空间。VeilHarbor 的代发就建立在这条法源上:通知由代理申诉人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你的真名不出现在通知里;而授权必须真实存在,所以每一封通知生成后先停在审核队列,你逐条确认「这确实是我的、没授权过」并批准,系统才对外递交。代理人这个角色本身的介绍与费用取舍,见DMCA 代理人是什么与代理费用怎么算。
六款速查:对应生成器填空与漏项后果
| 条款 | 内容 | 生成器对应 | 漏了会怎样 |
|---|---|---|---|
| (i) | 亲笔或电子签名 | 署名栏 | 若 (ii)(iii)(iv) 已齐,平台须尝试联系你协助补正;平台不做,通知仍可算平台知情 |
| (ii) | 指认被侵权的著作 | 你的原作网址 + 作品说明 | 补正机制不触发:平台无协助义务,通知不能证明平台知情 |
| (iii) | 指认侵权材料与位置 | 盗版页面网址 | 补正机制不触发:平台无协助义务,通知不能证明平台知情 |
| (iv) | 申诉方联系方式 | 联系邮箱 | 补正机制不触发:平台无协助义务,通知不能证明平台知情 |
| (v) | 善意声明 | 固定声明句 | 若 (ii)(iii)(iv) 已齐,平台须尝试联系你协助补正;平台不做,通知仍可算平台知情 |
| (vi) | 准确性 + 伪证责任下的授权声明 | 固定声明句 | 若 (ii)(iii)(iv) 已齐,平台须尝试联系你协助补正;平台不做,通知仍可算平台知情 |
发出去之后的时间线(平台多久处理、对方反通知怎么办),见DMCA 处理时间线与收到反通知怎么办。
关于本注释库
本页英文原文逐字取自 law.cornell.edu 的 17 U.S.C. §512,未做任何改动;中文译文与注解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不是官方译本,仅供理解条文之用,与原文有出入时以英文原文为准。本注释库解条文本身;想动手写通知,请去自己写 DMCA 下架通知。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看漏的是哪一项。漏了 (ii) 指认原作、(iii) 指认侵权材料、(iv) 联系方式三件实体信息中的任何一款,依 (c)(3)(B)(i),通知不能用来证明平台「知情」,平台也没有义务提醒你;漏的是签名或两句声明((i)(v)(vi))、而三件实体信息已实质符合时,(c)(3)(B)(ii) 要求平台及时联系你协助补正——平台不做,这封缺项通知反而可能算作平台知情的证据。最稳的做法仍是发之前逐项过一遍检查清单,一次给全。
§512(c)(3) 没有规定语言,用中文写不违反条文。但实务上收通知的是美国平台与英语工作的审核团队,中文通知轻则处理变慢,重则被当无效处理。建议正文用英文,作品说明可以中英并列。英文不好可以用免费生成器,内容在你浏览器本地生成、不上传。
在通知末尾打出签名人全名即可,常见写法是在姓名前加 /s/ 标记;平台表单的签名栏输入姓名同理。条文只要求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没有要求手写、扫描或任何签名服务。要紧的不是形式,而是签名人必须确实是权利人本人或获授权的代理,并与 (vi) 款的授权声明一致。
两者范围不同,常被混为一谈。(v) 款的善意声明覆盖「对方的使用未经授权」这个判断,不在伪证责任下,但明知不实还发要承担 §512(f) 的赔偿责任,而且依 Lenz 案,发之前必须把合理使用纳入考虑。(vi) 款的伪证责任只挂在「申诉方获授权代表权利人行事」这一件事上——冒名或无授权代发,踩的才是伪证的线。
可以,但有边界。同一个网站上的多件作品,依 (ii) 款可以列代表性清单,不必逐件穷举;同一网站的多个侵权页面,在 (iii) 款下逐条列出具体 URL 即可。边界在「同一网站」——不同站点的侵权要分开发,不能打包进一封通知。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5:
读完做法,不如先看看现状——输入艺名免费扫一次,不用注册,身份全程隐藏。
被盗情报,不用天天自己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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