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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版权有什么区别?

更新于 · 由 VeilHarbor 内容团队整理、经事实核查 · 写给台湾、香港与海外的华语创作者 · 约 8 分钟读完 · 引用 5 个官方与专业来源

三个名字,同一件事

你在维权路上会撞见三种说法:台湾人说「著作权」,香港文件写「版权」,大陆两个词混着用。先把结论放前面:这是同一种权利在不同法域的不同叫法,对应的英文都是 copyright,权利实质——你对自己作品的重制、传播、改作等专有权利——并没有因为叫法不同而变多或变少。

真正需要留意的不是「哪个词才对」,而是你面对的是哪一地的法律和平台:发函给台湾平台、写存证信函,用「著作权」;跟香港机构打交道,用「版权」;跟大陆平台沟通,两个都行。下面逐地讲清依据。

台湾:法条只有「著作权」,没有「版权」

台湾的法定用语没有悬念。现行《著作权法》(最近修正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从法规名称到条文,这项权利通篇只叫「著作权」。全文唯一出现「版权」二字的地方,是第四章的「制版权」(第 79、80 条)——那是针对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著作、就其整理印行成果另设的权利,和 Copyright 意义上的「版权」不是一回事。

几个关键条文:第 3 条第 1 项第 3 款把「著作权」定义为「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第 10 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创作完成即受保护,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任何声明

所以在台湾,「版权」是口语和出版行业的习惯说法(比如「版权页」「买版权」),日常交流没问题;但正式文书——存证信函、检举函、诉状——一般而言应使用法定用语「著作权」,显得专业,也避免歧义。

香港:法定用语就叫「版权」

到了香港,情况正好反过来。香港规管这项权利的主要成文法就叫《版权条例》(第 528 章),配套法规也都以「版权」命名,例如《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 544 章)。在香港的法律语境里,「版权」不是口语,而是正式的法定用语。

和台湾、大陆一样,香港的版权保护也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以具体形式固定下来即受保护,无需申请、注册或缴费。如果你的内容被搬运到香港的平台或服务商,发函时用「版权」这个词,对方一看就懂。具体操作可以看香港平台的侵权下架指南

大陆:两词通用,法条明文「著作权即版权」

大陆是唯一把「等同关系」写进法条的法域。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只有一句话:「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这不是空条文,而是对现实的确认:大陆的法律名称叫《著作权法》,主管机关却叫「国家版权局」,两个词在官方体系里长期并存。所以在大陆语境下,说「版权」还是「著作权」都对,法律效果一般而言没有差别。如果你的作品被搬运到大陆的社交平台,可以看大陆社交平台搬运处理指南

Copyright 的翻译史:两个译名都来自日本

为什么会有两个词?学界考证,这两个译名其实都源自日本:一般认为 1868 年福泽谕吉在《西洋事情·外编》中首次把 copyright 译作「版权」;日本 1899 年制定著作权法时改采「著作权」一词,「版权」在日本法律用语中逐渐退场。

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成文法——1910 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也选了「著作权」。当时主张采「著作权」者(如秦瑞玠)的理由,放到今天仍然成立:「版权」二字偏重「出版之权」,容易让人以为只保护印出来的书,而照顾不到雕塑、模型等其他创作形态。此后的分流是:台湾延续「著作权」的成文法传统,香港承接英式法律体系、把 copyright 直译为「版权」,大陆则两词并用并最终在法条里写明等同。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为何不严谨

这八个字你从小看到大,但按现行法条衡量,它有两处不严谨:

「版权所有」不是保护的前提。两岸三地的保护都是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台湾《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香港同样无需注册或声明。写不写这八个字,你的权利都在;别人没写,也不代表可以随便拿。

「翻印」只是权利的一小角。以台湾《著作权法》为例,第 22 条的重制权只是起点,第 26 条之 1 还规定了专有的「公开传输」权——把你的作品上传、转发到网络,即使一页都没「印」,一般而言也落在权利范围内。改作、散布等也各有专属条文。

所以这句话当装饰无妨,但别把它当法律边界:没写不等于没保护,不「翻印」不等于不侵权。真正决定你能不能维权的,是你能否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这部分看如何证明作品是你的

对创作者的实际意义

落到你手上,就三条:

1. 发函看对象选词。对台湾平台与机关用「著作权」,对香港用「版权」,对大陆两者皆可,对国际平台直接用 copyright 和 DMCA 术语(见 DMCA 是什么)。用词对了,对方处理人员不用猜你在说什么。

2. 别被用语差异唬住。盗版方偶尔会拿「你又没登记版权」「你没写版权所有」当说辞——两岸三地的保护都是自动产生的,这类说法一般而言站不住脚。

3. 台湾创作者发函前,可以先读台湾的通知下架机制,把法定用语和流程一次用对。

常见问题

「版权」和「著作权」哪个才是正式说法?

看法域。台湾的法定用语是「著作权」,没有任何条文把这项权利叫「版权」(全文唯一含这两个字的是第四章「制版权」,那是另一种权利);香港的成文法就叫《版权条例》(第 528 章),「版权」即正式用语;大陆两词通用,《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明文「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三地指的都是同一种权利。

在台湾的合同或信函里写了「版权」,会不会无效?

一般而言不至于。「版权」在中文语境里通常会被理解为指著作权,不会仅因用词就让文件失效。但正式文书(存证信函、诉状、授权合同)建议使用法定用语「著作权」,减少解释空间;个案争议请咨询律师。

作品没写「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是不是就没有保护?

不是。两岸三地的保护都在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台湾《著作权法》第 10 条明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香港与大陆同样无需注册或声明。这八个字写了是提醒,不写权利也一样在。

把 copyright 翻译成中文,该用哪个词?

看读者在哪。面向台湾读者或官方文书,译「著作权」;面向香港,译「版权」;面向大陆,两者皆可。如果是泛华语读者的一般性内容,两词可以并用并注明等同,就像大陆《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做的那样。

香港为什么偏偏用「版权」?

香港承接英式法律体系,立法时把 copyright 直译为「版权」,主要成文法即《版权条例》(第 528 章)。而「著作权」一词经日本 1899 年著作权法与 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进入中文成文法传统,台湾沿用至今——两条译名路线各自延续,才形成今天一地一个叫法的局面。

参考来源

本文引用的官方、法规与专业来源,最后核查于 2026-07-22:

本文是实务经验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权属争议、反通知、跨境诉讼)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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